近日江阴港某码头工作人员
发现江面出现少量油污
疑是因某轮尾轴漏油导致
立即将该情况报告江阴海事局
接报后,江阴海事局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调查。经核实,确为该轮尾轴漏油。
随即紧急调派清污队伍围控油污,防止溢油扩散并进行紧急清污处置。同时要求船方同步采取堵漏修复措施,避免造成水域环境污染。
事后,该轮除因油污泄漏需要支付一定清污费用外,还因被查实发生搁浅事故未报告而受到行政处罚。
为鼓励该码头工作人员及时报告和积极协助处置行为,依据相关规定,为其申请发放了突出违法行为举报奖励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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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奖励
此次申请发放突出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是落实2022年发布的《江苏海事局关于实行突出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通告》(点击阅读,以下简称《通告》)要求。该《通告》列明了实行举报奖励的20类突出违法行为。
社会力量是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的重要力量。欢迎广大港航从业者共同关注江阴港安全生产和船舶污染防治工作。江阴海事局将继续落实《通告》要求,对符合规定的举报行为进行奖励。
信息来源 | 江阴海事
附:
江苏海事局关于实行突出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有关人员:
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护水域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江苏海事局对突出违法行为举报实行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突出违法行为,包括:
(一)国际航行船舶未经许可进出口岸;
(二)进江海轮谎报、瞒报吃水;
(三)外国籍船舶、1000总吨以上进江海轮未按规定申请引航;
(四)客汽渡船舶超载运输、冒雾航行;
(五)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未申报,或有瞒报、谎报行为;
(六)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水上过驳作业;
(七)船舶非法排放水污染物(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及其他混合物);
(八)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
(九)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
(十)“三无船”从事水上交通或运输,及擅自利用“自备船”、非客船载人交通;
(十一)特定服务机构以故意拖延等各种形式拒绝免费提供,或变相收费提供船舶生活垃圾接收和内河船舶生活污水接收、水上交通或锚泊服务;
(十二)疫情防控期间,船舶及在船人员不遵守执行地方政府和主管机关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
(十三)国家重大活动期间,船舶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水上交通组织要求;
(十四)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肇事逃逸;
(十五)故意涂改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标识;
(十六)故意不按规定安装或开启AIS,非法编制、占用、冒用未经许可的船舶标识码(“一船多码”)、套用、冒用他船船舶标识码(“一码多船”);
(十七)危险品船舶未按规定清舱洗舱;
(十八)在船人员担任船长、高级船员时,未持有合格适任证书;
(十九)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二十)假借海事管理机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江苏海事局及各分支机构举报,举报值班电话见附表。举报时,应详细说明举报对象、举报内容等信息,鼓励提供直接证据。
三、经调查属实的突出违法行为举报信息,海事管理机构将对最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四、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五、江苏海事局将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相关信息。
六、江苏海事局欢迎举报其他违法行为和水上交通安全重大隐患。
信息来源 | 江苏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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