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规定》的附件《一般失信行为目录(2022年版)》将“航运公司被实施跟踪审核或者附加审核”纳入。近日,南通某海运有限公司管理的船舶在6个月内的船期国监督检查被连续滞留,滞留率超过了10%且被滞留船舶达到2艘次及以上,南通海事局作为审核发证机构,对该公司实施了附加审核,并结合信用管理要求,将该航运公司纳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简称“黄名单”)。
为保证《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NSM规则)的实施,规范公司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行为,明确审核方及被审核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规定,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了《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下规则是怎么规定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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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
第三十八条 在年度审核或者换证审核中,如发现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存在严重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或者有大量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并且已经严重影响到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时,审核发证机构应当在公司对所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整改完成后对其进行跟踪审核。
第四十四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当对公司适时实施附加审核:
(一)所管理的船舶发生重大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或所管理的船舶发生负有对等及以上责任的较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或所管理的船舶在任意6个月内连续发生2次及以上负有对等及以上责任的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二)所管理的船舶在任意6个月内的滞留率(PSC和FSC合计)超过10%(含)且被滞留船舶达到2艘次及以上,或所管理的同一船舶在任意6个月内滞留2次及以上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的重大事件。
南通海事局派出资深审核员对该航运公司实施了附加审核,审核范围覆盖了引发审核的事件所发生的原因,以及可能影响公司安全管理体系与ISM规则/NSM规则符合性及其运行有效性的所有相关方面,针对航运公司岸基活动存在的问题,开具了不符合和观察项,督促航运公司按照要求限期纠正、举一反三。
按照信用监管要求,对被列入“黄名单”的信用主体,南通海事局将其列为监督检查重点对象,提高行政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黄名单”有效期为6个月,自失信行为确认之日起计算。对已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要求完成整改,且在有效期内未再出现失信行为的,有效期届满后将自动从“黄名单”中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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