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和李某都是一家制造公司的员工,负责钢筋的切割,但王某是上午班,李某是下午班。某日下午,李某来接王某的班时,让王某帮她开半小时切割机,她去找领导报些发票,王某答应了她。谁知仅过了20分钟,因插销断裂,飞轮飞出,王某右臂被当场切断。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王某为工伤。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
公司认为,王某受到的意外伤害是在王某应当下班之后发生的,不是因履行自己本身的工作职责所致,故不能按工伤处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尽管当时王某已经下班,但公司仍在生产,李某来的目的也正是为了接班,表明这一期间仍是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工作的时间。其次,王某是为本单位工作而受到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综上,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维持了社会保险部门的认定决定。
责编:李方 主编:周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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