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海事法院审结一宗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2020年11月24日,山东某物流公司委托广东某供应链管理公司运输1个集装箱货物从天津至揭阳,物流公司称货物为玉米粉,货重26吨。但船舶抵达揭阳某码头后,经当地海事部门查验,却发现申报载运普通货物“玉米粉”的集装箱,实际装载的是一种具有强烈腐蚀性的危险化学品氢氧化钠,于是出具了处罚通知书。承运人被罚后将托运人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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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水上危险化学品的储运要求非常严格。因为危险化学品运输成本远高于普通货物,导致实践中有的企业和个人特别是不法分子为了降低运输成本,不惜铤而走险,将危险化学品的表面包装为普通货物并瞒报、谎报,待货到目的港后再撕掉外层包装进行销售,从而达到逃避国家机关对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监管并赚取非法经营利润,给人民生命财产、生态环境带来安全隐患。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货物被查扣,主要是物流公司的谎报行为导致,该公司应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担90%的过错责任;供应链管理公司不具备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资质,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在承运货物时尽到了审慎检查的义务,以致于危险化学品集装箱谎报上船,应对涉案货物被查扣而产生的损失承担10%的过错责任。
希望通过本案的审理,一方面能够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从司法角度督促相关企业和个人自觉遵守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规定,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另一方面能够起到积极引导诚信经营的作用,从崇尚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原则立场上,助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社会风气。
07-04 来源:信德海事网 刘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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