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的新时代发展理念,旗帜鲜明地坚持和实践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战略导向,打好船舶污染防治攻坚战。
“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
“做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参与者、贡献者和引领者。”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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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实施长江经济带环境保护工作,巩固2020年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成果,根据上级要求和统一部署,2021年浦东海事局将持续开展船舶水污染物排放监管,具体要求如下:
时间进度和检查要求
持续时间:即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检查要求: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情况现场检查,主要包括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和使用情况、水污染物排放或接收等情况的检查,以及对相关违法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罚等工作。
工作重点
加强内河砂石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检查。
对靠泊浦东海事局辖区内码头的砂石料运输的内河船,开展100%的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情况现场检查。
加强港作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情况检查。
对浦东海事局辖区内的港作船舶(含辖内水工作业船舶及趸船)100%实施船水污染物排放情况现场检查。
加强船舶水污染物取样检测。
在2021年1月25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海事执法人员将结合现场监督检查和船舶安检,对浦东海事局辖区内到港船舶经防污染设施设备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油污水开展取样送检。检测结果显示超过相关标准要求的,浦东海事局将向船方发放《生活污水取样整改通知书》并督促船方对其水污染物排放阀门实施铅封,并限期对船上的防污染设施设备进行改造。船舶改造完成后,应向浦东海事局提交防污染设施设备已达标的第三方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并可申请启封水污染物排放阀门。
加快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防污染设备改造。
靠泊浦东海事局辖区码头的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应按照《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节点,实施防污染设施设备改造工作。在改造完成之前,船方应采取替代措施,不得将水污染物直排入水。海事执法人员将结合现场监督检查和船舶安检对其开展检查。
加强对400总吨及以上到港船舶的监督检查。
对于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当已根据《交通运输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方案的通知》(交水发[2020]17号)要求完成船舶收集或处理装置改造并正常运行,海事执法人员将结合现场监督检查和船舶安检对其开展检查,发现船舶生活污水收集或处理装置仍未完成改造的,将通报其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检验机构。
加强对违法船舶及不达标船舶的监管。
海事执法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和船舶安检时发现未按规定配备油污水、生活污水处理或储存设施且保持正常使用的,以及无合理理由拒不送交、涉嫌偷排污染物的船舶,将立即通报港口企业坚决不予装卸货。对发生两次及以上上述行为的船舶,根据上级要求将其纳入上海港水污染物管理不达标重点船舶档案,通过上海海事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向社会公布,并将其信息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检验机构。
11-01 来源:信德海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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