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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港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原董事长李和忠遭关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于8月14日公布的上证公监函(〔2020〕0090号)显示,根据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对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9〕22号)查明的事实,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港”,600317.SH)将日常经营资金归集至控股股东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港集团”)控股子公司营口港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由该公司进行集中收付。

营口港作为财务公司的成员单位,提供了财务公司的绝大部分流动性来源,其中2017年末财务公司从营口港归集资金16.95亿元,占财务公司归集资金的43.74%,而营口港从财务公司获取贷款3亿元;2018年末财务公司从营口港归集资金30.43亿元,占财务公司归集资金的73.68%,而营口港获取贷款4.5亿元。营口港资金贡献率与其从财务公司获得的贷款比率严重失衡。在相应年份,营口港向财务公司归集大量资金,营口港集团将绝大部分资金用于向集团内其他公司发放贷款,造成财务公司剩余资金无法满足公司贷款需求,客观上导致公司从外部金融机构融资,增加了公司相关资金成本。经上交所判定,上述行为形成了关联方隐性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另经上交所查明,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属财务公司日常经营业务范围,公司按照前期与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办理资金归集事宜,按照市场标准确定利率。在上述行为被监管认定为关联方隐性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后,公司积极督促控股股东配合整改,原存放在财务公司的资金已全部转移至外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偿还有息负债,未造成公司资金损失。

综上,营口港上述行为违反了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等有关规定。时任公司董事长李和忠、总经理王晓东、财务总监张振宇、董事会秘书周志旭分别作为公司重大决策、经营管理、财务和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未能确保公司依法合规运营,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一定责任,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决定对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李和忠、总经理王晓东、财务总监张振宇、董事会秘书周志旭予以监管关注。

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于8月12日公布的纪律处分决定书(〔2020〕76号)显示,营口港控股股东营口港集团将公司对上述关联方隐形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七十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1.4条、第2.4.1条、第2.4.2条等相关规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交所决定对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营口港成立于2000年3月22日,注册资本64.73亿元,于2002年1月31日在上交所挂牌,姚平现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截至2020年6月19日,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50.67亿股,持股比例78.29%。

当事人李和忠自2015年5月20日至2018年12月11日任营口港2届董事长。公司2017年年报显示,李和忠,男,现任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营口港董事长,任期自2015年4月23日至2019年10月26日。公司2018年年报显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李和忠因工作调整,于2018年12月11日辞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董事、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务,同时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17日,注册资本200亿人民币,辽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和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同为第一大股东,各持22.96%比例股份。

营口港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22日,注册资本5亿人民币,张振宇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为大股东,持股比例51%,营口港为小股东,持股比例49%。

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于2019年11月13日发布的《关于对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9〕22号)显示,经辽宁证监局现场检查,营口港存在业务管理方面丧失独立性;部分管理部门及财务、人员管理方面缺乏独立性;关联方通过财务公司隐性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偏低;信息披露等问题,遭辽宁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三)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接受本所监管;

(三)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者财务等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5条规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应当履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以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二)认真阅读公司各项商务、财务会计报告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重大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三)《证券法》《公司法》有关规定和社会公认的其他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2.2条规定: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提醒相关人员,并立即向本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九)《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规定:本所对本规则第1.5条监管对象实施日常监管,具体措施包括:

(一)要求发行人、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发出各种通知和函件等;

(四)约见有关人员;

(五)暂不受理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六)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七)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

(八)其他监管措施。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接受并积极配合本所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答本所问询,并按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补充公告。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七十条规定: 控股股东投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占用、支配上市公司资产。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1.4条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以诚实守信为原则,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2.4.1条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一) 与上市公司共用银行账户或者借用上市公司银行账户;

(二) 通过借款、违规担保等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三) 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其他管理软件,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核算、资金调动进行控制;

(四) 要求上市公司为其支付或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或其他支出。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2.4.2条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其下属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财务公司以及相关各方配合上市公司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监督财务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上市公司存储在财务公司资金的安全,不得利用支配地位强制上市公司接受财务公司的服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责任人违反本规则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诺,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0〕0090号

关于对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当事人: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营口港,A股证券代码:600317;

李和忠,时任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晓东,时任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振宇,时任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周志旭,时任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证监局)《关于对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9〕22号)查明的事实,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港)将日常经营资金归集至控股股东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港集团)控股子公司营口港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由财务公司进行集中收付。公司作为财务公司的成员单位,提供了财务公司的绝大部分流动性来源,其中2017年末财务公司从公司归集资金16.95亿元,占财务公司归集资金的43.74%,而公司从财务公司获取贷款3亿元。2018年末财务公司从公司归集资金30.43亿元,占财务公司归集资金的73.68%,而公司获取贷款4.5亿元。公司资金贡献率与其从财务公司获得的贷款比率严重失衡。在相应年份,公司向财务公司归集大量资金,营口港集团将绝大部分资金用于向集团内其他公司发放贷款,造成财务公司剩余资金无法满足公司贷款需求,客观上导致公司从外部金融机构融资,增加了公司相关资金成本。上述行为形成了关联方隐性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另经查明,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属财务公司日常经营业务范围,公司按照前期与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办理资金归集事宜,按照市场标准确定利率。在上述行为被监管认定为关联方隐性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后,公司积极督促控股股东配合整改,原存放在财务公司的资金已全部转移至外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偿还有息负债,未造成公司资金损失。

综上,公司向控股股东下属财务公司归集资金,财务公司向集团内其他公司提供贷款,构成控股股东隐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客观上限制了公司资金使用自主权,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控股股东作为资金占用方和受益方,通过财务公司归集资金的方式,隐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公司作为资金被占用方,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财务管理的独立性,导致隐性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在较长期间内存续,亦对违规行为负有一定责任。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上市公司不得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等有关规定。因前述违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控股股东营口港集团做出纪律处分决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公司董事长李和忠、总经理王晓东、财务总监张振宇、董事会秘书周志旭分别作为公司重大决策、经营管理、财务和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未能确保公司依法合规运营,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一定责任。上述有关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李和忠、总经理王晓东、财务总监张振宇、董事会秘书周志旭予以监管关注。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0〕76号

关于对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对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9〕22号)查明的事实,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日常经营资金归集至控股股东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港集团)控股子公司营口港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由财务公司进行集中收付。公司作为财务公司的成员单位,为财务公司提供了绝大部分的流动性来源。其中,2017年末财务公司从公司归集资金16.95亿元,占财务公司归集资金的43.74%,而公司从财务公司获取贷款3亿元。2018年末财务公司从公司归集资金30.43亿元,占财务公司归集资金的73.68%,而公司获取贷款4.5亿元。公司资金贡献率与其从财务公司获得的贷款比率严重失衡。在相应年份,公司向财务公司归集大量资金,营口港集团将绝大部分资金用于向集团内其他公司发放贷款,造成财务公司剩余资金无法满足公司贷款需求,客观上导致公司从外部金融机构融资,增加了公司相关资金成本。上述行为形成了关联方隐形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公司控股股东营口港集团将公司大量资金归集至控股财务公司,并将归集的绝大部分资金用于向集团内其他公司提供贷款,客观上限制了公司资金使用自主权,导致财务公司剩余资金无法满足公司贷款需求,形成关联方隐形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七十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1.4条、第2.4.1条、第2.4.2条等相关规定。

控股股东营口港集团提出异议称:一是其主观上没有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意图。因辽宁港口整合过渡期内,控股股东无法新增融资,出现资金暂时短缺。由于规则理解不到位与资金管理不善,客观上造成了隐形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况。二是上市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曾提醒控股股东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发生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控股股东采取招商局集团资金注入、重启市场融资渠道、完成债转股安排等有效措施解决资金难题。三是控股股东在得知上述资金往来行为将被认定为非经营性占用后,已决议解散注销财务公司,消除隐形资金占用的隐患。请求从轻处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控股股东的异议理由不能完全免除其对违规行为的责任:一是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已经发生,是否存在占用故意及占用背景均不足以免除违规责任。二是控股股东作为资金占用方和受益方,通过所属财务公司归集资金的方式隐形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应当对相关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鉴于控股股东已积极配合公司整改,公司原存放在财务公司的资金已全部转移至外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及偿还有息负债,未造成公司资金损失,相关情况已予以酌情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与规范运作,谋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共同发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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