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随着青岛海事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板块经过33次延时34轮报价,“ASIA BRIDGE 1”轮最终以1894000元,溢价272000元一拍成交。
“ASIA BRIDGE 1”轮在2018年底正常航行中因遭遇风浪过大搁浅在我国山东荣成海域。
“ASIA BRIDGE 1”轮为香港某海运公司所有,船籍港为桑给巴尔。原告丛某于2017年9月与被告某船务公司签订船员劳动合同,约定自2017年9月开始丛某到“ASIA BRIDGE 1”轮担任轮机长职务,月工资39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约定日登轮,并于2018年4月下船。
工作期间“ASIA BRIDGE 1”轮拖欠丛某工资共计27万余元。青岛海事法院于2019年3月判决前述船务公司支付原告工资27万余元,并确认原告的本次债权对“ASIA BRIDGE 1”轮享有船舶优先权。
判决生效后,被告某船务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原告遂向本院申请执行。虽然生效判决并未判决“ASIA BRIDGE 1”轮船东某海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原告丛某可以根据判决中其对“ASIA BRIDGE 1”轮享有的船舶优先权申请扣押并拍卖该轮。
船舶优先权制度是我国《海商法》规定的保护船员等权利人利益的特殊制度,很多船员权利都在船舶优先权制度下得到保障。
据悉,“ASIA BRIDGE 1”轮在从事海运期间还拖欠其他十余名船员工资未付,这些船员也都依照生效判决申请了执行。
“ASIA BRIDGE 1”轮在2018年底正常航行中因遭遇风浪过大搁浅在我国山东荣成海域,一直无人看管。为保护船员利益,青岛海事法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果断裁定拍卖该轮偿付船员工资及其他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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