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I 资 讯 No.291
继 协会之前发关于交通运输部发布《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及各控制区排放通告。根据2015年12月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交海发〔2015〕177号),自2018年1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所有港口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的一小时和离港前的一小时除外)应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
最新相关实施要求列表如下:
实施日期
硫含量要求
区域
控制要求
2018年1月1日
≤0.5% m/m
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
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所有港口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的一小时和离港前的一小时除外)应满足排放要求
2019年1月1日
≤0.5% m/m
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
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满足排放要求
根据交通运输部交海发(2015)177号文,
2019年12月31日前,将评估控制措施实施效果,确定是否采取以下行动
1. 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使用硫含量≤0.1% m/m的燃油;
2. 扩大排放控制区地理范围;
3. 其他进一步举措。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舶排放控制区监督管理指南》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结合现场监督和安全检查,对船舶的轮机日志、燃油供受单证等材料进行检查,船舶不仅应满足排放要求,还应将船舶换油起止日期、时间和船位经纬度等信息进行完整记录。
如果在现场监督和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存在文书记录不合格以及违规记录的情况,海事管理机构将根据《船舶排放控制区监督管理指南》的相关规定对船舶进行燃油检测,如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海事管理机构将根据违法情节,依据法律法规或国际公约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因此要求船舶应在保证符合排放标准的同时规范文书记录。
协会提醒
会员船舶自2018年1月1日起应严格遵守交通运输部于2015年12月4日发布的《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舶排放控制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采取妥善措施保证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停泊期间符合相应的排放控制标准及文书记录要求,避免船舶违反相关规定而被罚款和滞留。具体规则请参阅《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舶排放控制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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