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避内河船员管理的工伤风险 让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内河航运企业用工风险及保险保障方案初探
阮 航
图片来源网络仅供示意
作为内河航运企业防范船员工伤风险无外乎两种措施,即治标与治本。治本者也,主要是对船员劳动安全意识、安全法规教育,安全技能的培训,安全机制的建立与实施,改善生产设施和环境,严格监控管理和防范。至于治标,便是设计合理的保险产品,提升企业船员工伤风险的保障能力!下面仅就内河航运企业如何选择合理工伤责任保险谈几点拙见。
一、航运企业所应承担职工工伤的法律责任
职工发生工伤之后,用工单位该如何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呢?《工伤保险条例》是国家关于工伤赔偿的法律依据,从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伤亡赔偿金等所有项目、赔偿标准以及支付渠道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见附表)。
二、当前内河航运企业对船员的工伤保险状况及存在的弊端
(一)工伤保险
尽管《劳动法》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保,但目前内河航运企业严格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保的企业只占其中的一小部分。用工单位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之后,就完全可以覆盖自身的工伤责任了吗?显然没有。从以上附表显示,工伤基金并不能完全覆盖用工单位的法定的赔偿责任,比如误工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5-6级伤残等级职工的每月伤残津贴、超出医保的医药费(尽管法律上对此项费用存在一定的争议,但实际操作中,几乎由用工单位所包揽)。
除此之外,在发生职工工亡事故的实际赔偿中,用工单位往往需支付一部分超出法律规定的赔偿费用,几乎已成为一种中国特色的惯例。
(二)雇主责任保险
用工单位在没有购买工伤保险的前提条件下,为船员购买一份雇主责任保险,是当前绝大多数内河航运企业防范工伤风险的主要方式,雇主责任保险主要从伤亡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住院津贴、伤残等级赔偿等几个方面覆盖航运企业法律赔偿责任。
一般情况下,一份较好的雇主责任保险基本能够覆盖职工工伤等级不高的工伤风险,对于伤残等级较高的工伤事故,是当前雇主责任保险最大的痛点,主要表现为:
1.用工单位可能需要承担高额的医药费赔偿责任
一般的雇主责任保险产品对医药费最高赔偿额度不会超过20万元(很多单位购买的雇主保险其医药费限额不足10万元),但对于伤残等级6级及以上的工伤事故,其医药费、伤残用具等费用、包括康复费、护理费等往往会大大高于20万元。因此,超过雇主责任保险限额部分的医药费由用工单位承担。
2.用工单位需要承担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赔偿
虽然雇主责任保险涵盖了工伤职工误工费的赔偿项目,但因额度较低(一般在5000元/月以内),而且赔偿的时间有限(最多不超过一年,且与伤残等级金额合并赔偿);对于职工伤残等级4级及以上的工伤事故,用工单位需赡养到法定的退休年龄,期间用工单位必须按照相应的比例发放工资,缴纳社保。
3.关于职工工伤事故一段时间后死亡赔偿责任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且在用工单位给予其较长时间的治疗之后死亡的,用工单位还应承担以下法定的赔偿责任:
(1)丧葬费的赔偿: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间死亡的,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伤残等级1—4级的,任何时候死亡,用工单位需要承担此项的赔偿责任。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间死亡的,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此项赔偿多达80多万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赔偿: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间死亡的,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假如职工工伤治疗较长时间,其间所发生的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已经达到或超过雇主责任保险的最高赔偿限额,若在停工期间死亡的(法律规定,停工留薪的时间最长可达24个月),对于用工单位来说,职工工亡赔偿金就完全由用工单位掏腰包。人们常说,不怕职工死亡,就怕职工残废,虽然这样的观点有悖伦理道德,但实现情况是用工单位最忌惮的风险。
(三)船东对船员的责任保障险
内河部分航运公司在购买船壳险时,扩展船东对船员的责任保险条款,但船东对船员的责任保障险往往仅限额船员的伤亡赔偿,且赔偿额度不高(一般30万元以内),不支持医药费、误工费、伤残等级赔偿,往往只能作为附加险,不能作为雇主责任保险的主险。
(四)意外伤害保险
有部分航运公司仅为船员购买团体意外保险,用以防范职工工伤风险,殊不知意外伤害保险的受益人为职工本人而非用工单位,所以意外伤害保险只能作为用工单位为职工提供的福利,不能用以防范雇主的法律责任,是用工单位为职工锦上添花,没有给用工单位雪中送炭。
三、关于航运公司如何为船员设计合理工伤保险的若干建议
1. 关于已购工伤保险的航运企业工伤责任保险设计
一是航运公司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后,建议在船壳险项下拓展一份船东对船员的责任保障险,对超出工伤赔偿标准的死亡赔偿费用进行叠加,但额度可能受限。
二是建议航运企业购买一份社保补充的雇主责任保险,对发生职工工亡之后超出法律责任的实际赔偿费用进行叠加,对社保基金不能支持的误工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非医保用药、职工的每月伤残津贴(伤残等级5-6级)等费用进行叠加。该方案为目前防范职工工伤风险的最佳方案。
2.对选择雇主责任保险的航运企业优化保险产品的几点建议
选用独立的雇主责任保险,对于伤亡赔偿和误工费的赔偿存在先天的弊端,主要原因有:雇主责任保险承保法律责任,超出法律责任的实际赔偿保险公司不予支持;一家保险公司对误工费额度往往不足以覆盖法定的赔偿责任。所以选用两份雇主责任保险比较理想,即一份是基层的雇主责任保险,一份是雇主责任保险补充的雇主责任保险(补充伤亡赔偿费用,补充误工费、伤残等级、非医保用药赔偿),是在航运企业没有购买社保的前提下,相对合理的保险方案。
3.关于内河个体船东的人身伤害风险防范的建议
内河个体船东有一支非常庞大的群体,是内河航运一股不可小视的力量。由于其身份特殊,既是船东又是船员,购买雇主责任保险存在规则上的障碍(非雇佣关系),但设计团体意外保险,比照雇主责任保险的条件,对主要风险比如伤亡赔偿80万元、医药费20万元、伤残等级赔偿(10%起步)进行覆盖。
由于个体船东比较分散,没有数量优势,保险公司忌惮其风险,基本不乐意为这类群体设计高额度的团体意外保险。假如我们通过行业组织、协会或社会团体整合这些群体,形成合力,协同全国各地的保险公司,一定能够解决个体船东人身伤害风险的痛点,保护这类特殊的群体。
船员是关联航运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是构建本质企业安全的根本保障。以人为本,和谐发展,构建平安、健康内河航运,应从关心关爱船员人身安全做起。良好的风险保障体系将为船员撑起一把劳动安全的保护伞,为航运企业撑起一片朗朗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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