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山港海事局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新举措
01.背景
2017年7月,部海事局以海船舶〔2017〕372号通知发布《船舶安全监督工作程序》,程序D部分船旗国监督检查第5.4规定,“对于缺陷处理意见为滞留的,船舶安全检查员应在《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相应栏目中注明依据”。
注明依据的目的是为告知船舶、公司等相关方滞留缺陷对应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强制性规范相应条款的索引,体现了依法行政、透明执法的要求。
程序对非滞留缺陷无注明依据的要求。
02.启动新举措
为不断提升洋山港海事局船旗国监督检查质量,促进船舶安全检查更加规范透明,根据相关航运公司建议,洋山港海事局先行先试,于8月26日发布“关于在《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中标注缺陷依据的通知”,要求从9月1日起,对船旗国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所有缺陷都要标注依据。
9月1日,洋山港海事局签发了国内首张均附有缺陷依据的《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
新举措实施一周以来,洋山港海事局共对9艘船舶实施安全检查并签发《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每份报告中的所有缺陷都附有依据。
03.意义
该举措得到了船舶和公司的认可,他们认为,每个缺陷都标注依据,既有助于航运公司和船员直接了解缺陷的来源,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强制性规范中有关条款的要求,更有助于督促航运公司为船舶纠正缺陷做好指导,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船舶安全检查员向船方宣传该举措
船旗国监督检查中每项缺陷均标注依据,对船舶安全检查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是每项缺陷均要有依有据,促使船舶安全检查员开具缺陷更为精准客观;
●二是促使船舶安全检查员更加熟悉船舶安全检查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强制性规范,使检查更加专业规范;
●三是使每项缺陷均处于航运业界的监督之下,促进船旗国监督检查更加规范透明。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三项制度”之一,体现在强化事前公开、规范事中公示、加强事后公开等三个方面。洋山港海事局在船旗国监督检查中每项缺陷均标注依据的做法属于加强事中事后公示公开的范畴,未来将继续推进该举措,不断提高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质量,持续推进船舶安全检查规范透明,为建设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相适应的一流海事分支机构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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