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
进入武汉港管控水域的船舶实施专项安全检查-20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等相关规定和有关工作安排,决定对进入武汉港管控水域的船舶(简称入汉船舶)实施专项安全检查。
1.实施时间、区域和对象
实施时间:2019年9月1日至10月28日
实施水域:长江干线及其通航支流
实施对象:拟进入武汉港管控水域,上界:12-1簰洲沿岸标与簰洲缓流5号白浮连线水域(长江中游航道里程约84Km);下界:牧鹅洲1号白浮与美利石红浮连线水域(长江下游航道里程约998Km)停泊、作业的,以及拟航经管控水域的所有船舶。
2实施检查范围
1.专项检查期间,凡下一港拟进入武汉港管控水域停泊、作业的,以及拟航经管控水域的所有船舶,应在本港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专项安全检查,并填报专项信息。
2.专项检查期间前已进入武汉港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所有船舶,以及管控水域内的港内船舶,由管控区域内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检查。
3.专项安全检查内容
· 专项安全检查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实施,专项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AIS设备、船舶通信、动力设备及操舵设备、船上人员、船载危险货物、船舶防污染等检查项目。(详见附件1:《船舶专项安全检查项目表》)
· 实施专项安全检查时,船舶需如实填写《船上人员信息报告表》(附件2)和《船舶信息报告表》(附件3),检查人员核对无误后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
· 《船舶专项安全检查项目表》《船上人员信息报告表》《船舶信息报告表》均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海事管理机构留存备案,一份交船方留存备查。
· 《船舶专项安全检查项目表》所列项目相关缺陷,应当在船舶开航前纠正并复查,其他缺陷的处理遵从有关规定。
· 专项检查活动期间多次进入武汉港管控水域的船舶,每航次均应填报《船舶信息报告表》,原则上可不重复实施专项安全检查。
船舶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重新进行专项安全检查:
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
2.主要航行设备、防污染设备发生故障;
3.船员信息发生变化。
4.注 意 事 项
1.拟进入武汉港管控水域航行、停泊或作业的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组织船舶开展开航前自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船舶存在的问题,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船舶应当如实报告相关信息,并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3.船舶应确保船上自动识别系统(AIS)保持开启状态,准确输入相关信息,并保持船上通信联络的畅通。船舶AIS和甚高频无线电话(VHF)设备未安装或损坏的船舶不得进入管控水域。若进入管控水域后,发现船舶AIS和甚高频无线电话(VHF)设备损坏的,应立即向船舶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管指令。
4.除紧急情况为保障船舶安全和水上搜救需要,船载小艇包括载人浮具、工作艇、救生艇筏、救助艇等,专项安全监管期间不得在管控水域释放。如确有释放必要,应提前报告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征得同意。
附件:
审核:殷黎 主编:李璐 责编: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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