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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小编在窗口遇到船东咨询,说自己近期购买了一艘二手船,询问怎么办理船舶“过户”手续。实际上,我们通俗意义上理解的“船舶过户”,包含了原船籍港船舶注销登记手续和新船籍港船舶所有权登记手续,两项业务申请主体不一样,申请材料不一样,如果是转船籍港的船舶买卖,申请受理的海事机构也不一样,可以说是完全不同的两项业务。
今天,就让小编给大家详细讲解一下船舶“过户”究竟有哪几个步骤。
Step 1:原船籍港注销登记
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后,原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Tips:
申请主体:原船舶所有人
受理机构: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
申请材料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所有权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买卖合同、交接文件);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4、船舶国籍证书(已办理国籍登记的船舶);
5、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6、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注意事项
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或抵押权登记的船舶,应当先注销其光船租赁登记或抵押权登记,可与所有权注销登记并联办理。
01.注销登记办理成功后,原船舶所有人取得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新船舶所有人可凭注销证明向拟申请登记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新的船舶登记啦。
Step 2:新船籍港核定船名
原船籍港办理注销登记后,新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拟申请登记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核定船名。
那么也许有人会问:“我想继续使用原船名,是不是就不用重新核定船名了?”答案是NO!
船舶所有权注销后原船名自动注销,其他船舶不得使用该船名,同一艘船舶所有权转移后可以继续使用原船名,但前提是要取得原船舶所有人同意,新船舶所有人应当在办理新的船舶所有权登记前重新申请船名核定。
Tips:
申请主体:新船舶所有人
受理机构:拟申请登记地船舶登记机关
申请材料
1、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4、与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国家机关、政党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应当提交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
注意事项
船舶名称包括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
中文名称由2个及2个以上规范汉字或者2个及2个以上规范汉字后加阿拉伯数字组成,
“先锋”、“先锋号”或“先锋1”都可以使用,但“先锋1号”不能使用。
英文名称为中文名称中规范汉字的汉语拼音或者中文名称中规范汉字的汉语拼音后加阿拉伯数字组成。
“先锋1”对应的英文船名为“XIAN FENG 1”。
目前,我局已开通船名核定业务网上办理,申请人只需登录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http://csp.msa.gov.cn),注册账号成功后,进入船舶登记系统中船舶名称申请模块就可直接申请办理,无需到现场提交纸质材料啦!
02.船名核定成功后,船舶所有人将新核定的船名和新船籍港标注于船体上(适用于船名和船籍港发生变化的),就可以向新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所有权登记啦。
Step 3:新船籍港所有权登记
新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其住所或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Tips:
申请主体:新船舶所有人
受理机构:所有人住所或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船舶登记机关
申请材料
1、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2、4吋或5吋船舶照片(正横2张、侧艏1张、正艉1张、烟囱1张:适用于登记烟囱标志的船舶);
3、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登记证明书;
4、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材料(如:买卖合同、交接文件);
5、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材料(共有船舶);
6、原船舶检验证书及其复印件;
7、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8、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注意事项
原船舶检验证书已过期,船舶处于脱检状态的,需要先向船检部门申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申请所有权登记;原船舶检验证书遗失的,让船检部门出具一份经校核的船检证书复印件即可。
03.至此,船舶已登记至新船舶所有人名下,船舶“过户”就算是完成啦。但是,若想船舶顺利航行,还需要在取得所有权证书后,向船籍港船舶检验部门申请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然后再凭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取得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Step 4:船舶国籍证书
经船籍港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后,新船舶所有人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舶国籍证书。
Tips:
申请主体:船舶所有人
受理机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
申请材料
1、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2、新船舶检验证书及其复印件;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注意事项
如船舶在办理所有权登记前,已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国籍登记可与所有权登记一起申请。
Step 5: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应当与船舶国籍证书同时申请,船舶所有人对其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标准予以陈述,可以包括对减免配员的特殊说明,船舶登记机关在核发船舶国籍证书时,同时核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非机动船、非营业的游艇免于核发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Tips:
申请主体:船舶所有人
受理机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
申请材料
1.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
(1)《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
(2)入级证书及入级证书复印件;
(3)货船无线电证书及无线电安全证书设备记录薄复印件;
(4)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设备记录薄复印件、客船安全证书复印件;
(5)配员减免申请(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申请书内填写);
(6)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航行国内(包括沿海和内河)航线的船舶:
(1)《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
(2)配员减免申请(申请减免时);
(3)船舶检验证书簿及有关内容复印件;
(4)无线电安全证书、设备安全证书及其附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如有);
(5)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注意事项
办理国籍证书时提交材料已包含上列材料的,可免于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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