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法官讲故事之七-撞了没撞,撞了!
经常有人会问:“海事法院是管海上撞船的官司的吧?”答:“对,也不对。”或者问:“你们海事海商是怎么分的?”答:“海商是指海商合同,海事大致是指海上侵权。”更或者问:“海这么大,船怎么会撞起来?”答:“既然船会撞起来,就说明海其实并不那么大,否则要海上避碰规则干嘛?”
许多时候,海真的并不那么大,比如港池内,比如狭水道,比如密集渔区,再比如视线不好的时候,这道理如同下雨天汽车驶入了菜市场小巷。印度洋足够大,太平洋更大,可船总要靠港,要经过那些狭窄的水道,要穿过那些渔船密集的水域,要经历从驾驶台望不到船头的大雾天。海既然有时候并不显得那么大,南下北上,东出西进,你来我往,船舶就难免发生碰撞,就难免船损人亡,所以得有海上避碰规则,航行按规则来,责任按规则定。那首《海上避碰韵歌》就是讲这事的,很是流行,连《中国航海技术》这么专业的公号都转发了(详情见:→《海上避碰韵歌》-一首韵歌记牢COLREG72 ,必收藏!!)。韵歌的第一句是便唱: “海上规则防碰撞,作此韵歌说端详。航行值班须谨慎,事故多半疏了望。”
船撞了,法律上是这么分的,船与固定物相撞,比如码头、桥梁、防波堤等等,是船舶触碰; 船与船相撞,是船舶碰撞。广义的船舶碰撞还可以分为直接碰撞和间接碰撞,后者是指虽没有直接接触但造成了他船的损失,主要是浪损。听着挺清楚,其实却未必,比如撞上了他船的锚链、拖轮的拖带物、拖网渔船的网具,这些实践中都发生过,都争议过。两艘船碰撞了,分析原因,认定责任,这是常态,争议再大,总能够给个比较客观的定论。但如果连撞了还是没撞都不清楚——你说撞了,我说没撞; 你说是我撞的,我说跟我没关系——问题就来了,到底撞了没?到底是谁撞的?这种案件,已经碰到多起,一方是渔船,另一方往往是外国籍大货轮,都发生在东海渔区。原因很简单,那片海域既是主要的南北航路,又是传统的作业渔区。接下去,海事法官就讲几个这渔船和那货船撞了还是没撞的故事。
第一个故事,撞了没撞?撞了!
玉环籍蒋某有艘渔运船,也叫收鲜船,长不足24米,宽近5米,连蒋某在内船上7名船员。几年前12月份的一个晚上,洞头外海水域,渔运船22时许接到通知去收鲜,开始向东航行,航速7节。22时59分,驾驶人员王某突然发现左舷出现一艘大船,随即发生碰撞。仅隔了5、6分钟,渔运船便沉没了,全部人员落水,经周围渔船搜救,5人获救,船员李某和崔某失踪。海事部门接警后经调查,初步锁定了P轮。P轮利比里亚籍,德国船东,集裝箱船,长304米,宽40米,当天15时许从宁波开航前往深圳; 22时58分,航速18.5节,航向186°,值班水手突然发现船艏右舷10°左右有渔船横越船艏,相距仅2链(约370米)左右,立即向值班三副报告,三副当即下令左满舵进行避让;23时01分,P轮开始转回原航向,继续航行。
应蒋某申请,海事法院指派法官连夜赶往深圳蛇口港扣押了P轮,并促使船东通过国内代理律师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同时海事部门也及时对P轮开展调查,包括船舷擦痕、该航次使用的海图、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即VDR,又名船用黑匣子)等。经调查,海事部门认定P轮为肇事船,且了望疏忽,未及早履行让路船责任,负事故主要责任;渔运船未保持正规了望,负事故次要责任。
蒋某对P轮船东提起诉讼,而两名失踪船员(后被依法宣告死亡)的遗属,则分别对蒋某和P轮船东提起诉讼。
P轮始终坚持其并非肇事船舶,认为渔运船是被其他船撞沉的,与P轮无关。证据材料也反映,确实有一些疑点——碰撞时间点陈述不一致,对船体颜色辨认与P轮存差异,周围作业的个别渔船指认另一南下船舶等等,而VDR数据已被覆盖,无法恢复。那么,如何认定P轮是肇事船呢,案件如何处理,几个疑点又是如何排除的呢?容下文一一道来。
关于肇事船舶的认定。事故水域位于温州外海,距离洞头岛约50海里,是大型船舶南下北上的习惯航路,又有大量渔船作业,通航环境十分复杂。事故发生后,渔运船立即通过VHF播发遇险信息,附近多艘渔船在接到报警后赶赴事故水域救助。
一、从两船动态以及事故发生时间和位置分析。根据双方船员、参与救助渔船船员的陈述以及P轮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航迹回放,当日22时59分许,即碰撞事故发生时,渔运船船位在27°56′.6N/122°08′.6E,而P轮船位基本与渔运船重合,且P轮在同一时间、同一位置对渔船进行了左满舵紧急避让。
二、从P轮船艏右舷刮痕分析。现场勘验照片显示,P轮船艏右舷有2条明显的刮痕和擦痕,刮痕起点距离船艏约6米,距离水线约2米,由低向高往船艉延伸约4米;擦痕在刮痕下方,延伸约8米。再往船艉方向7米处,还存在一条明显的长度约4米的刮痕,走势与前述刮痕一致,距离水线约8米,可以肯定系同一物体刮擦所致。而根据获救船员陈述,渔运船被撞后擦着对方船滑过去,渔运船资料和照片显示,该船生活区与驾驶台均位于船艉,上层建筑高约5米,满载干弦高度0.7米,驾驶台顶有高5米左右的桅杆。P轮船体划痕明显呈新,不可能如P轮所称系之前由于受锚或锚链,或者拖轮刮擦造成。从P轮船艏右舷刮痕来看,与渔运船发生过碰撞的情形十分吻合。
三、从碰撞事故发生后双方对对方船舶状态、动态陈述分析。渔运船驾值船员蒋某和王某陈述,事故发生后,用手电筒向对方船舶发出警示,同时看到对方驾驶台上有人走动,船壳绿色,驾驶台白色,船非常大,干弦非常高; 渔运船在碰撞后,过了6-10分钟才沉没。而P轮值班驾驶员和水手陈述,23时许避让横穿船艏的渔船后,值班水手到驾驶台边对避让效果进行核实,看到渔船上有灯光闪亮,呈正常浮态。双方陈述基本一致。综上,认定P轮与渔运船于当日22时59分在27°56′.6N/122°08′.6E海域发生碰撞。
关于疑点排除。
一、碰撞时间点。渔运船驾值船员在接受海事局调查时和庭审中陈述,事故发生时间为22时40分左右或者22时40分至23时,均为概数,差异之处,可予排除。
二、船壳颜色。P轮船壳为蓝色,而渔运船几名获救船员在接受海事局调查时均称对方船壳为绿色。王某在庭审作证时称,当时被吓住了,对方船的颜色没看清。法官认为,两船碰撞事发突然,惊慌之间,夜里在手电筒照射下,难以清楚辨别蓝、绿,并未违背生活经验,该疑点也予排除。
三、是否有其他嫌疑船舶。参与救援的某渔船船长高某在接受调查时称,其在驶往事故水域过程中听到对讲机中有人说肇事大轮往南行驶,自己的渔船正好在事故水域南面,就立即打开避碰设备察看,发现一艘南下的快速船就进行了锁定,对方船名为“SINGAPORE”;而渔运船船主蒋某之前曾称,听高某说对方船名为“HEUNGA SINGAPORE”。高某的渔船相距事故水域6海里,收到求救信号时间为23时03分,其仅在驶往事故水域途中听其他船对讲机所讲,以避碰设备锁定正在南下的一艘大船,就认定为肇事船,推定缺乏唯一性,也无其他证据相佐证,同样应予排除。
关于碰撞原因。根据海事部门对双方船员所作的调查笔录,以及P轮值班三副和水手的书面声明,可以确定:P轮22时58分突然发现位于其右艏10°左右的渔运船时,两船相距仅2链,遂立即采取左满舵,22时59时就发生了碰撞,此时船艏才刚刚开始向左偏转;而渔运船则直到发生碰撞时才发现来船。
案件经开庭审理后,在确定碰撞事实、明确主次责任的前提下,经主审法官主持,各方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
这起船舶碰撞事故案,能够快速确定当事船舶并得到稳妥处理,回想起来,主要得益于两点:
一是海事部门在初步锁定嫌疑外轮后,及时对事故进行了全面而又深入的调查,固定了证据和事实。
二是渔运船一方(包括失踪船员家属)积极申请诉前扣押船舶,有效防止了权益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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