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污染控制,是大气污染防治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通知》要求,自今年12月1日起,船舶在我省主要港口区域靠岸停泊期间,船上所有燃油的设备应使用低硫燃油,加强到港船舶燃油质量控制。
同时,要强化对到港船舶的现场检查,对于发现船舶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燃油、未按要求记载相关文书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对其进行警示教育、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滞留或行政处罚等手段进行处置。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中明确,在海口、三亚建立并推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的基础上,总结经验,积极推进我省沿海其他主要接收港口建立并推行联单制度。2018年,在全省沿海各主要港口全面落实该项制度,实现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的闭环管理,防止船舶污染物的去向不明和二次污染。
此外,在加强协调配合方面,《通知》要求加强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监管及接收能力建设,推进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邮轮提前报废更新等工作。并要加强船舶防污染作业的事中事后监管,督促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作业。
文章来源于:海南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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