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运输部等十三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船用低硫燃油供应保障和联合监管的指导意见》,提出通过政策引导、行业自律、强化监管,维护公平、有序、健康的船用燃油流通市场秩序,提升我国船用低硫燃油供应能力和质量,促进绿色交通发展。
船用燃油监管涉及海事、能源、环保、商务、税务、工商、质检、安监、渔业等多个部门,其中,海事更多的是对于使用环节的监管。今天就让我们聊聊船舶燃油质量检查的那些事。
劣质燃油的危害
在船舶航行的过程中,为了降低船舶的营运成本,不少航运企业用不合规船用燃油为发动机的动力燃料。
燃油性能指标对设备的影响
一部分非法调油商为迎合用油单位对低价油品的需求,大量生产低价劣质油并非法销售,调油原料包括渣油、油浆、沥青、煤焦油等,部分调油商甚至使用橡胶油、地沟油调和生产船用燃料油。这些不合规船用燃油往往各项指标都不符合《船用燃料油》和《普通柴油》两个国家强制性标准。一旦使用这些燃油,会给发动机造成很大的危害,严重时危及船舶航行安全。
附:燃油中的硫的危害
在发动机燃烧的高温高压时,硫与空气中的氧化合成二氧化硫和三氧化硫混合物,三氧化硫在燃气流中,不参与燃烧,易与高温烧不掉的灰分组份,形成胶附在金属表面的沉积层。越积越多,导致其附着处金属的腐蚀。常造成危害的部位为:排气阀阀座,活塞顶等。
此外,在较低温度下,燃油中所含硫在空气中氧化生成的二氧化硫、三氧化硫与水蒸汽形成硫酸气,在低于其凝聚温度时,形成硫酸直接腐蚀设备。主要受害部位为排气阀杆下部,排气烟道等。
船舶燃油的检查
在港船舶监督检查
通过加强对油类记录簿、燃油供应单证、燃油样品及燃油质量的检查,重点检查油类记录簿是否规范、燃油供应单证和油样保存是否完整,燃油供应单证显示指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国际航行船舶所用燃油应当符合《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要求,国内航行船舶所用燃油应符合《船用燃料油》(GB/T 17411)的要求。
供油作业现场监管。
油料供受作业双方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 船舶供油作业过程中,应遵守《船舶供受燃油管理规程》的规定,并认真填写、落实《供、受油作业安全检查表》各项工作要求。从事船舶供油作业的船舶,其AIS设备应保持全天候正常工作状态。
供油单位监督管理
供油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燃油供受单证,并向船舶提供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燃油供受单证应当包括受油船船名,船舶识别号或国际海事组织编号,作业时间、地点,燃油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燃油种类、数量、密度和含硫量等内容。供油单位及船舶应按照要求保存相关的供受油单证及样品。燃油供受单证保存3年,将燃油样品妥善保存1年。发现供油单位供应不合格燃油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在整改完成前不予批准其船舶燃油供给作业申请。对于已经加装上船的,应当要求船舶燃油供给单位更换符合要求的燃油,或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燃油供给单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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