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书齐全≠可以装货:可移动罐柜合规使用深度解 信德海事网 2026-02-19 17:46

2026——着力“一件事”全链条

整治提升,健全管控机制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事关水上交通安全形势大局!船舶载运油类、危险化学品以及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一旦发生火灾、爆炸或重大泄漏事故,可能导致船舶严重损害、环境严重灾难和人员的重大伤亡等事故。

自2024年4月26日以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已进入全面提升新阶段,更加聚焦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一件事”全链条安全管理,持续强化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工作机制、制度标准的完善,全面建立健全风险有效识别管控、隐患及时排查整治的常态化机制,着力突出违法行为动态清零,船载危险货物本质安全水平提升至新高度,助力构建一体化水上交通安全治理新格局。

可移动罐柜(Portable Tank)作为一种国际通用的海运危险货物常用运输组件,因其安全性高、适用性广、操作方便等优点,越来越受到航运业界的欢迎,每年有大量的危险货物通过可移动罐柜装载运输至全球各地。选择符合规定要求的可移动罐柜是确保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重要保证。

一、应用案例

宁波海事局执法人员在对某载运危险货物的可移动罐柜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了不易察觉的问题。该可移动罐柜装载的货物正确运输名称(PSN)为“胺类,液体的,腐蚀的,未另列明的或聚胺类,液体的,腐蚀的,未另列明的”,正确技术名称(CTN)为“甲基戊二胺”,UN2735,属于第8类危险货物。

图1 载运危险维护的可移动罐柜。宁波海事局 徐剑豪 摄

货物运输信息(图2)及托运人提供的MSDS(图3)显示,该货物的包装类为Ι。根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规则》)第 3.2 章“危险货物一览表”的要求(图4),当货物UN2735的包装类为Ι时,对应的罐柜导则为T14。

然而,由美国船级社(ABS)出具的该可移动罐柜的检测报告(图5)显示,所使用的可移动罐柜虽已按规定进行了检验,且在有效期内,但其仅满足可移动罐柜导则T11。根据《IMDG 规则》相关规定,该罐柜不适装上述UN2735、包装类为Ι的危险货物。

图5 ABS出具的初次检验报告。宁波海事局 宋婷婷 摄

上述案例告诉我们,可移动罐柜导则的正确应用对货物安全运输至关重要!接下来让我们看看该如何正确选择适用的可移动罐柜。

二、罐柜导则及特殊规定

选择使用可移动罐柜装运危险货物必须确保导则合规,那如何选择导则合规的可移动罐柜呢?

(一)可移动罐柜导则相关知识

《IMDG 规则》对于可适用装运危险货物的可移动罐柜给出了25个罐柜导则,每一可移动罐柜导则都由字母“T”和数字编码构成,具体导则为T1~T23、T50、T75,共25个导则。

规则第3.2章中的“危险货物一览表”第(13)栏对允许使用可移动罐柜运输的危险货物给出了可移动罐柜导则,如果没有给出可移动罐柜导则,则该物质不允许用可移动罐柜运输,除非主管当局按照6.7.1.3节中所述给于批准;规则第3.2章中的“危险货物一览表”第(14)栏也相应给出了可移动罐柜特殊规定。可移动罐柜特殊规定由字母“TP”和数字编码构成(例如:TP1)。

图6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宁波海事局 徐剑豪 摄

(二)可移动罐柜导则具体说明

1.T1至T22:适用于第1类液态和固态物质和第3类到第9类物质,并须遵守4.2.1节的一般规定和6.7.2节的规定。有纤维增强塑料罐壳(FRP)的可移动罐柜导则适用于第1类、第3类、第5.1类、第6.1类、第6.2类、第8类和第9类物质。

对于第1类和第3类到第9类的物质,可移动罐柜导则T1至T22给出了最低试验压力(单位:bar)、最小罐壳厚度(单位:mm标准钢)、底部开口规定和安全降压规定。

2.T23:适用于5.2类有机过氧化物和4.1类自反应物质。须符合4.2.1节的一般规定和6.7.2节的规定,此外还须符合4.2.1.13具体针对5.2类有机过氧化物和4.1类自反应物质的规定。在T23中,允许由可移动罐柜运输的第4.1类自反应物质和5.2类有机过氧化物和适用的控制和应急温度一并列出。

3.T50:适用于非冷冻液化气体和加压化学品(UN3500~UN3505)。T50针对允许由可移动罐柜运输的非冷冻液化气体给出了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底部开口规定、压力释放规定和充灌度规定。

4.T75:适用于冷冻液化气体。须符合第4.2.3节(使用可移动罐柜运输第2类冷冻液化气体的一般规定)和第6.7.4节(用于装运第2类冷冻液化气体的可移动罐柜的设计、构造、检验和试验规定)中的要求。

(三)如何选择合规的可移动罐柜

在了解上述可移动罐柜的基本要求后,那如何选择合规的可移动罐柜装运危险货物呢?按照下面“三步确认法”的方法进行选择:

第一步,托运人(shipper)应根据拟托运危险货物的归类(UN编号、危险类别和包装类)查阅《IMDG 规则》第3.2章“危险货物一览表”,查阅到相应的联合国编号(图4)和包装类(如有),在对应的第(13)栏查阅到相应的罐柜导则;

第二步,托运人应检查拟使用的可移动罐柜的船级社检验报告,确认检验报告上注明的罐柜导则是否与《IMDG 规则》“危险货物一览表”第(13)栏要求的导则一致;

第三步,托运人应检查拟使用的可移动罐柜罐体两个侧面所标记的导则编号是否与前面两个步骤中所确认的导则编号一致。

完成上述三步确认程序后,便可确定该罐柜是否符合拟装运危险货物的海运要求。但当上述第二步和第三步确定的罐柜导则与第一步不一致的时候,那该如何选择呢?请看下面“确定适当的可移动罐柜导则”。

三、确定适当的可移动罐柜导则的规定

根据《IMDG 规则》第4.2.5.2.5小节规定,虽然“危险货物一览表”中标明了具体的可移动罐柜导则,但是具有更高试验压力、更大罐壳厚度、更坚固底部开口和压力释放装置的其它可移动罐柜也可以使用。在确定可用作运输特定物质的可移动罐柜时可以适用以下导则(图7)。

图7 允许使用的可移动罐柜导则。宁波海事局 宋婷婷 摄

以本案例中的货物“甲基戊二胺”为例,在包装类为Ι的情况下,其在“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对应的可移动罐柜导则是T14,那么该货物也可以使用符合T19、T20、T22导则的可移动罐柜,也就是说,图7中第二列“允许使用的可移动罐柜导则”下的可移动罐柜可以代替第一列“标明的可移动罐柜导则”下的可移动罐柜使用(除T22、T23、T50、T75外)。因此本案中使用T11的罐柜装运该货物显然不合规。

四、可移动罐柜检验要求

可移动罐柜的罐壳和各设备部件在投入使用前须进行检验和试验(初始检验和试验),之后,在不超过5年的时间内再进行一次(5年的定期检验和试验),其间要进行一次中间检验和试验(2.5年的中间检验和试验),两年半的中间检验可在到期之日3个月内完成。根据6.7.2.19.7中的规定,对于特殊检验和试验可根据需要进行而不必考虑上次定期检验和试验的日期。

可移动罐柜的初始检验和试验包括设计特点的检查,针对拟运输的非冷却液化气体的内外部及附属设备的检查,并按照《IMDG 规则》第6.7.3.3.2节中的试验压力进行压力试验。压力试验作为一项液压试验可以采用经主管当局或其授权机构批准的其他液体或气体代替。在罐柜投入使用之前,还须进行防渗漏试验和所有辅助设备是否能满足操作要求的测试,如果罐壳及其附件已经分别通过了压力试验,则须装配到一起后,再进行防渗漏试验。运用射线造影、超声波或其他非破坏性试验方法在初始检验中对罐柜的所有焊接处在完全压力条件下进行检查。上述试验不适用于护套。

图8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宁波海事局 徐剑豪 摄

在上个5年和两年半定期检验和试验届满后,可移动罐柜不可用于充灌和运输。但如果可移动罐柜在上个定期检验届满之前装罐,则可以运输一段时间,但不可超过上个定期检验届满后的三个月。

五、可移动罐柜运输需注意的几个事项

1.确认拟交付运输的危险货物是否可以使用可移动罐柜进行运输。

2.根据拟交付运输的危险货物的危险类别、包装类、理化特性等,选择符合规则的可移动罐柜。

3.确认可移动罐柜是否具备符合规则要求的船级社检验证书,且检验有效期覆盖整个运输周期,杜绝使用报废或超期未检的可移动罐柜。

4.运输前检查确认罐体无变形、腐蚀、焊缝开裂,阀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液位计等附件功能完好,同时对罐柜进行气密/压力测试,确保无泄漏,且罐内无残留不相容货物。

5.严格按照规则要求和货物性质等进行充灌,保证充灌率符合要求,且充灌口封装严密,溢流管畅通无堵塞,压力释放装置能自动开启等。

6.在罐体两个侧面和两个端面正确显示符合规则要求的危险货物标牌和UN编号标记,在两个侧面显示正确运输名称标记等。

以上就是可移动罐柜选箱、检箱、用箱等的基本要求,当然,小编还是要提醒各位,规则关于可移动罐柜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内容,从业人员定要严格按照规则要求进行运输,切莫大意酿惨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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