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水域重要锚地和临时待泊区简介 信德海事网 2024-07-22 11:47

信息来源:舟山海事

 

核心港区

1 马峙1号锚地

马峙1号锚地为开放水域。锚地功能为待泊、避风、联检、补给、油污水接收、燃油加注、其他等,共设置44个定点锚位(40个自动校验发布锚位,1个清舱优先锚位,3个应急锚位)。

2 马峙2号锚地

马峙2号锚地为开放水域。锚地功能为待泊、避风、联检、补给、油污水接收、燃油加注、其他等,共设置4个定点锚位(1个自动校验发布锚位,2个清舱优先锚位,1个保税油加注优先锚位)。

3 岙山联检锚地

岙山联检锚地为开放水域。锚地功能为待泊、避风、联检、补给、油污水接收、燃油加注、其他等,共设置1个定点锚位,为人工校验锚位。

4 野鸭山北锚地

野鸭山北锚地为非开放水域。锚地功能为待泊、避风、补给、油污水接收、燃油加注、其他等,共设置10个定点锚位(9个自动校验锚位,1个应急锚位)。

5 野鸭山南锚地

野鸭山南锚地为非开放水域。锚地功能为待泊、避风、补给、油污水接收、燃油加注、其他等,共设置9个定点锚位,均为自动校验锚位。

6 马峙1#临时待泊区

马峙1#临时待泊区为非开放水域。锚地功能为待泊、避风、补给、油污水接收、燃油加注、其他等,共设置3个定点锚位(2个自动校验锚位,1个应急锚位)。

7 马峙2#临时待泊区

马峙2#临时待泊区为非开放水域。锚地功能为待泊、避风、补给、油污水接收、燃油加注、其他等,共设置34个定点锚位,均为自动校验锚位。

8 马峙3#临时待泊区

马峙3#临时待泊区为非开放水域。锚地功能为待泊、避风、补给、油污水接收、燃油加注、其他等,共设置6个定点锚位(5个自动校验锚位,1个应急锚位)。

 

中北部港区

1 东霍山锚地

东霍山锚地设置东霍山一号锚区、二号锚区、三号锚区和四号锚区,均为非开放水域,锚地功能为待泊、避风、补给、油污水接收、燃油加注、其他等。目前探索试行“危险品船舶与非危险品船舶”分离管理模式,一号锚区建议危险品船舶锚泊,二、三、四号锚区建议非危险品船锚泊。东霍山锚地均为自动校验非定点锚位,一号锚区设置最大锚泊容量22艘,二号锚区设置最大锚泊容量6艘,三号锚区设置最大锚泊容量9艘,四号锚区设置最大锚泊容量7艘。

2 大鱼山锚地(危险品船锚地)及附近锚位

大鱼山锚地(危险品船锚地)、大鱼山东南锚位以及大鱼山北锚位为非开放水域。锚地功能为待泊、避风、补给、油污水接收、燃油加注、其他等,共设置20个定点锚位,均为自动校验锚位。

3 五峙北锚地

五峙北锚地为非开放水域。锚地功能为待泊、避风、补给、油污水接收、燃油加注、其他等,共设置3个定点锚位,均为自动校验锚位。

4 峙中山北锚地

峙中山北锚地为非开放水域。锚地功能为待泊、避风、补给、油污水接收、燃油加注、其他等,共设置9个定点锚位,均为自动校验锚位。

5 秀山东锚地

秀山东锚地为开放水域。锚地功能为待泊、避风、联检、补给、油污水接收、燃油加注、其他等,共设置25个定点锚位(23个自动校验锚位,1个保税油加注优先锚位,1个应急锚位)。

6 三星山南锚地

三星山南锚地为开放水域。锚地功能为待泊、避风、联检、补给、油污水接收、燃油加注、其他等,共设置12个定点锚位,均为自动校验锚位。

7 衢山临时锚地

衢山临时锚地为开放水域。锚地功能为待泊、避风、联检、补给、油污水接收、燃油加注、其他等,共设置4个定点锚位(3个自动校验锚位,1个应急锚位)。

8 马迹山港1#及马迹山扩建南、北锚地

马迹山港1#及马迹山扩建南、北锚地为开放水域。锚地功能为待泊、避风、联检、其他等,共设置8个定点锚位,均为自动校验锚位。

9 马迹山港2#锚地

马迹山港2#锚地为开放水域。锚地功能为待泊、避风、联检、补给、油污水接收、燃油加注、其他等,共设置2个定点锚位(1个自动校验锚位,1个应急锚位)。

10 马迹山港3#锚地

马迹山港3#锚地为非开放水域。锚地功能为待泊、避风、补给、油污水接收、燃油加注、其他等,共设置8个定点锚位,均为自动校验锚位。

11 大长涂南临时待泊区

大长涂南临时待泊区为非开放水域。锚地功能为待泊、避风、补给、油污水接收、燃油加注、其他等,共设置10个定点锚位,均为自动校验锚位。

12 衢山南临时待泊区

衢山南临时待泊区为非开放水域。锚地功能为待泊、避风、补给、油污水接收、燃油加注、其他等,共设置14个定点锚位(13个自动校验锚位,1个应急锚位)。

13 岱山北临时待泊区

岱山北临时待泊区为非开放水域。锚地功能为待泊、避风、补给、油污水接收、燃油加注、其他等,共设置10个定点锚位,均为自动校验锚位。

注意事项

1.上述锚地、临时待泊区由舟山VTS实施7×24小时管理,其他锚地、临时待泊区由属地海事处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管理。

2.临时待泊区通常是船舶习惯停泊区,部分水域尚未进行扫测,底质不明;可能有渔船穿越或者布置网具开展捕捞生产作业,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3.船舶锚泊期间及作业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或报告。

4.为保障锚泊安全,前船离锚时间和后船抛锚时间应间隔1小时以上,船舶在恶劣气象海况期间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5.每个锚位的经纬度、船长和吃水等限制条件可通过电脑端船舶交通组织服务管理平台和手机端“浙海行”“海事通”App查询。

6.海事管理机构会根据锚地使用情况进行优化调整,情况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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