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为点了一个赞,这家公司损失了近60万元 信德海事网 2024-03-07 09:56

加拿大萨省法院首次审理Emoji“”成立期货粮食买卖合同案件

任雁冰,15902025918

摘要

2021年3月,在一份期货粮食买卖合同协商过程中,阿奇公司员工在手机上向西南公司员工发送了一个表情。双方就此合同是否已成立和生效等法律问题产生争议,诉至加拿大萨省法院。这是该法院第一次审理Emoji相关合同案件,其司法论证路径为将来的合同当事人提出了警示,也为Emoji的法律性质等问题提供了启示。

关键词:合同成立 Emoji 违约责任损害赔偿

加拿大萨省王座法庭(King’s Bench of Saskatchewan)于2023年6月8日作出2023 SKKB 116号简易判决(Summary Judgment,下称“判决”),认定Emoji(电子交流表情符号)“竖拇指的Emoji”在本案独特情形下构成对一项合同要约(offer)的承诺(acceptance),故合同成立。

一、本案基本事实

本案原告为西南公司(South West Terminal Ltd),被告为阿奇公司(Achter Land & Cattle Ltd)。

2021年3月26日下午1点,西南公司员工老K(Kent简称)向阿奇公司员工奇奇(Chris简称)发送了一条亚麻采购信息。奇奇在收到后与老K进行了电话联系。随后老K起草了一份合同,约定向阿奇公司购买87吨亚麻,单价669.26美元/吨,交货期限11月。

老K在这份合同上签名后进行了拍照,用手机发给了奇奇,并写了一行字:“请确认亚麻合同”。奇奇在手机上回复:竖拇指的Emoji。

阿奇公司没有在11月向西南公司交付任何货物。

二、双方控辩

西南公司诉称,其与阿奇公司在2021年3月26日达成了一份亚麻买卖合同,约定由阿奇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至30日期间按合同价669.26美元/吨向西南公司交付87吨亚麻。但阿奇公司未能交付任何货物。西南公司诉称阿奇公司构成违约并索赔损害赔偿82200.1美元及利息和费用。(参判决第[1]节)

阿奇公司否认其与西南公司达成了这份亚麻买卖合同,并根据《买卖合同法》(The Sale of Goods Act, RSS 1978, c S-1)辩称,未经当事人签署,任何合同均无效。(参判决第[1]节)

本案主要分歧在于阿奇公司在双方磋商过程中使用的竖拇指的Emoji及其在本案具体情形中的含义。(参判决第[2]节)

三、简易判决程序问题

西南公司根据《女王法庭规则》(The Queen’s Bench Rules)规则7-2对被告阿奇公司提起了简易判决申请(a summary judgment application)。(参判决第[1]节)

为支持其简易判决申请,西南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提交了宣誓书。(参判决第[3]节)

阿奇公司申请删除西南公司宣誓书的第4段。(参判决第[3]节)另外,在口头辩论期间,阿奇公司对西南公司宣誓书第4段提出了更多异议。(参判决第[5]节)

四、证据问题

阿奇公司在本案中对西南公司的证据和陈述提出了异议(参判决第[4]节),例如:

(1)西南公司在宣誓书中仅基于无关证据(irrelevant evidence)或不可靠证据(unreliable evidence)作出的陈述不应准许(inadmissible)。

(2)西南公司在宣誓书中仅基于猜测、传闻、争论或观点证据作出的陈述不应准许。

五、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问题如下(参判决第[16]节):

(一)法院是否应准许简易判决?

1、证据方面争议能否在简易判决程序中公允解决?

2、是否存在需要通过正式程序(trail)解决的任何实质问题?

(二)西南公司与阿奇公司之间合同是否成立?

1、是否存在合意(consensus ad idem)?

2、是否存在条款的确定性(certainty of terms)?

(三)本案情形是否满足《买卖合同法》第6条的要求?

(四)适当的损害赔偿怎样确定?

六、各项争议焦点的解决

(一)法院是否应准许简易判决?

西南公司与阿奇公司一致认为本案就是为法院规则7-2和规则7-5规定中简易判决程序量身定制的。法院也同意,并认为可通过简易判决解决本案证据方面争议,本案也不存在需要通过正式程序解决的任何实质问题。因此,法院准许了西南公司提交的简易判决申请。(参判决第[17]节)

(二)本案合同是否成立?

1、合意(consensus ad idem)

(1)法律依据(本案中是指判例法)

双方当事人对是否存在作为合同根基的合意,存在争议。按(Ethiopian Orthodox Tewahedo Church of Canada St. Mary Cathedral v. Aga, 2021 SCC 22 at para 35, 459 DLR (4th) 425 [Aga])先例(下称“先例Aga”),一份合同仅在下列情形下才成立:一方提出了要约(offer),另一方以创立法律关系的意图对此要约做出承诺(acceptance),并有约因(consideration)支持。这种情形是否已发生应按合同订立的客观性理论(objective theory of contract formation)进行审查。按此理论,法院会“站在另一方的立场去看各方的行为对于一名理性人意味着什么”(how each party’s conduct would appear to a reasonable person in the position of other party)(参先例Aga第35段)。这种法律上的合同审查标准是:当事人是否向外部世界(表现为客观的理性的旁观者)表明了其订立合同的意图以及此合同的条款(参先例Aga第36段)问题不在于当事人主观上的意图是什么,而在于其行为在一名理性人看来是否构成其受合同约束的意图(参先例Aga第37段)。法院在审查此问题时不受限于涉案合同各方面,还可审查其周边情形(参先例Aga第37段)。当事人的性质和关系以及相关利益有助于查明在法律上创立一种合同关系的意图问题(参先例Aga第38段)。(参判决第[18]节)

(2)上述法律在本案事实中的适用

阿奇公司的奇奇与西南公司的老K从2015年开始就一直在接洽粮食采购。在2020年新冠疫情前,两人已完成了约十五到二十份合同。在新冠疫情后,两家公司销售部门停止了走动和面谈,改为邮件和手机信息沟通。在涉案有争议的合同前,两人又通过这种方式完成了四份合同,都没有任何问题。相关交易如下(参判决第[19]节):

2020年7月14日,老K给奇奇发送信息:“请确认合同条款”。奇奇答复:“看起来可以”(Look good)。

2020年9月11日,老K给奇奇发送信息:“请确认合同条款”。奇奇答复:“Ok”。

2020年10月21日,老K给奇奇发送信息:“请确认合同条款”。奇奇答复:“Yup”。

综上,我们看到了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争议的合同订立模式。西南公司老K每次发送信息“请确认合同条款”,阿奇公司奇奇都简略地回答“Look good”、“Ok”或“Yup”。当事人清楚这种用语是对合同的确认而不仅仅是阿奇公司收到了合同还需要考虑。双方也据此交付了货物和支付了货款。这在证据上不存在其他合乎逻辑或可信的解释。(参判决第[21]节)

至于本案有争议的合同,2021年3月26日,经过一系列电话和手机信息沟通后,老K给奇奇发送信息:“请确认亚麻合同”。奇奇在手机上回复了一个“竖拇指的Emoji”。(参判决第[23]节)关于“竖拇指的Emoji”的含义,最好是直接问奇奇是怎么想的。但是,关键不在于奇奇怎么想,而在于理性的旁观者怎样想。(参判决第[29]节)。对此问题,奇奇的回答是他只是确认收到了老K发来的信息,仍在等待老K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完整的条款然后再签名,之后合同才成立。看起来奇奇并不认为“竖拇指的Emoji”的含义是“我同意”或“我接受”或其他积极确认。(参判决第[30]节)

为解决“竖拇指的Emoji”的含义,起点是其词典定义,即“在电子沟通中用于表示同意、批准或鼓励,尤其是在西方文化中”。(参判决第[31]节)虽然法院不确认该定义的权威性有多高,但结合双方证言以及以往交易模式,法院认定“竖拇指的Emoji”在高度盖然性上是指阿奇公司对合同的同意或确认。在法院看来,一名知悉相关情形的理性旁观者会客观地理解双方达成了合意,如同已经发生的诸多情形一样。(参判决第[36]节)经过进一步论证,法院认定,在本案独特情形下,当事人达成了一份在法律上有约束力的合同。(参判决第[42]节)

2、条款的确定性(certainty of terms)

(1)法律依据(本案判决中包括法律专著《合同法》(The Law of Contract)和判例法)

John D. McCamus著《合同法》(The Law of Contract)第3版(多伦多:Irwin Law Inc. 2020)第97-98页载明条款的确定性相关法律:(参判决第[43]节)

“为使一份协议得以履行,当事人必须对其协议的所有实质性条款达成一致。...”

Jackson法官在Harle v 101090442 Saskatchewan Ltd., 2014 SKCA 6 at para 41, [2014] 4 WWR 783先例中载明了审查合同确定性原则的三大方面。如当事人没有对实质性条款达成一致,则合同是不完整的;如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其意图在将来达成一份协议,则合同就尚未达成;如重要条款存在不可弥补的不确定性,则合同将因模糊而不成立。(参判决第[44]节)

(2)上述法律在本案中的适用

阿奇公司认为本案合同因存在不确定性而无效,一是西南公司没有发送合同背面的“一般条款和条件”(General Terms and Conditions),二是交付日期仅写为“11月”(Nov)。(参判决第[45]节)

法院不认同阿奇公司的主张。关于合同解释的当代司法路径指引法院审查合同的周围情形 - 通常称为事实矩阵(factual matrix)(见Sattva Capital Corp. v Creston Moly Corp., 2014 SCC 53 at para 46, [2014] 2 SCR 633 [Sattva]先例)。(参判决第[46]节)

本案当事人在2021年3月之前存在长期稳定商业关系,此前阿奇公司与西南公司达成了许多期货购买合同(deferred delivery purchase contract),相关条款和条件在这些合同中重复使用。一名客观的、理性的旁观者若知悉以往交易历史,则会相信双方达成了相同的期货购买合同。在本案合同订立过程中,阿奇公司也没有要求西南公司提供合同背面条款或者提出其他要求。因此阿奇公司主张合同条款和条件不确定,不具有说服力。(参判决第[48]节)

至于交付日期的表述“11月”是否模糊不清问题,结合双方以往交易和证言,其是指2021年11月。这也是惟一合乎逻辑的解释,交付日期也不存在确定性问题。(参判决第[50]节)

(三)本案情形是否满足《买卖合同法》第6条的要求

1、法律依据(本案中是指《买卖合同法》第6条)

阿奇公司辩称本案情形不满足《买卖合同法》第6条的要求。《买卖合同法》第6条相关规定如下:(参判决第[52]节)

合同何时可通过行为生效(When contract enforceable by action)

6(1)一份金额为50美元或以上金额的货物买卖合同不得通过行为生效,除非买方已接受了由此售出的部分货物并进行了实际接收或者给出了一些事物以郑重绑定该合同或者完成了部分付款或者除非此合同的一些书面记录或备忘已作出并由被追究一方或其代理签署。...

2、上述法律在本案中的适用

本案惟一问题是上述法律规定中“一方签署的书面记录或备忘”问题。(参判决第[53]节)

关于电子签名(electronic signature),《买卖合同法》第14(1)条规定:“签名。任何法律关于个人签名的要求适用于电子签名”。(参判决第[55]节)

新的纠结在于“竖拇指的Emoji”是否构成《买卖合同法》规定的电子签名。(参判决第[61]节)

经过一系列辨析,法官承认“竖拇指的Emoji”是一种非传统的“签名”,但在本案特定情形下其传递了“签名”的两种功能 - 界定签名者和传达阿奇公司对合同的承诺。(参判决第[63]节)因此,本案情形符合《买卖合同法》第6条的要求,本案合同合法有效。(参判决第[64]节)

(四)损害赔偿评估(Assessment of Damages)

1、法律依据(本案中是指《买卖合同法》第50条)

《买卖合同法》第50条规定(参判决第[65]节):

不交付的损害赔偿。

15(1)若卖方因错误的疏忽或拒绝向买方交付货物,则买方可对卖方提起诉讼索赔不交付损害赔偿。

(2)损害赔偿金额是因卖方违约引起的通常事件直接和自然导致的预计直接损失。

(3)存在涉案货物交易市场的,损害赔偿金额可由货物的合同价与应当交付时(若时间不确定的,则按卖方拒绝交付的时间)市场价或现行价之间差额作为初步证据。

 2、上述法律规定在本案中的适用

本案货物合同价为669.26美元/吨。本案货物应当交付时为2021年11月30日,当时市场价为1614.09美元/吨。二者之间差额为944.83美元/吨。以此乘以本案货物数量87吨则为82200.21美元。这就是本案损害赔偿金额的初步证据。(参判决第[65]节)

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判决阿奇公司向西南公司支付损害赔偿金额82200.21美元。

七、简评

(一)当合同法遇到Emoji

本案判决足以给合同当事人提出响亮的警示,提醒其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应谨慎对待和使用Emoji,尤其是考虑到Emoji本身具有较多歧义,在意思表示明确性上弱于直接的文字表示。

相对而言,Emoji不是更好的沟通工具,但这不影响其在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日常沟通中有意使用Emoji来表达更多复杂的含义甚至无以言喻的弦外之音。

(二)Emoji的法律性质

本案判决进一步探索表明,在本案情形下,“”属于《2000年电子信息和文件法》(Electronic Information and Document Act 2000)第18条规定的一种数字形式的行为(an act in electronic form),其可用于表示接受。兹引述该规定如下(参判决第[37]节):

18(1)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一项报价或对报价的承诺或合同订立或履行实质性事项可按下列方式表示:

(a)通过电子形式的信息或文件;

(b)通过电子形式的行为,包括触击或点击电脑或其他通信设备屏幕上适当设计的用以表示要约、承诺或其他事项的图标或位置。

(2)不得仅以合同订立采用电子形式的信息或文件而否定其效力或可履行性。

Scherman法官在Quilichili v Wilson’s Greenhouse, 2017 SKQB 10, [2017] 8 WWR 375 [Quilichili]先例中对《2000年电子信息和文件法》上述规定解释如下(参判决第[38]节):

“立法是清楚的。对合同条款的合意可通过在电脑屏幕上触击或点击适当设计的图标或位置来表示。合同本可另行打印出来并由当事人签署但没有这么做,不能否定前者。存在可选择的方式订立合同,不能推论出仅通过其中一种方式订立合同就不能构成合同”。

据此,本案判决对“竖拇指的Emoji”在本案具体情形下的法律性质进行了初步法律定性,即加拿大《2000年电子信息和文件法》规定的“电子形式的行为”(an act in electronic)。

严格说来,本案判决所作定性仅提及了众多Emoji之一,即“竖拇指的Emoji”,且仅限于本案具体情形。换言之,本案判决既没有提及其他Emoji,也没有对本案具体情形进行抽象而作出一般认定。因此,本案认定仅为个案认定,不宜扩大为适用于所有情形下所有Emoji的一般认定标准。

(三)“电子形式的行为”需要在法律上进一步界定

随着全球数字化时代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意思表示和行为采用了电子形式。

相对而言,电子形式的意思表示与传统方式的意思表示仅为表达介质不同,但其意思具有文本性以及由此而来的确定性。因此,电子形式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问题较少。结合本案情况来看,如老K交给阿奇一份合同,让阿奇确认合同条款,然后阿奇说“ok”。这种情形不论是面对面还是通过电子形式进行都不会有实质性差异。

至于电子形式的行为,则呈现出与意思表示不同的情况。同样结合本案情形,如老K面对面交给阿奇一份合同,让阿奇确认合同条款,然后阿奇向老K打了一个竖拇指的手势,但没有说话,然后转身离开,事后没有在合同上签字,也没有交货。这很难说双方之间合同已成立。同样情形下,阿奇在手机上对老K发了一个竖拇指的Emoji,则按本案判决,在一名客观的、理性的旁观者来看,合同在高度盖然性上已成立。

应该说,竖拇指的Emoji属于最简单的“电子形式的行为”,其他众多Emoji会更复杂,其含义解释起来难度会更大。因此,本案判决甚至提到,如对每一个Emoji都作出法律解释,是一项涉及公共政策的问题。

法律上“电子形式的行为”显然不限于Emoji,还有存在其他表现形式,但那些表现形式具体是什么、其法律含义和法律后果又将如何确定等都将是数字化时代法律前沿问题之一。本案判决只不过点亮了这场宏大演出的一点微光,其背后还是处于暗黑之中的灿烂星河。

任5,于广州

2024年2月6日

鉴于上述案件,我们强烈建议相关航运和贸易公司制定明确的政策,规定其人员与同行或合作伙伴沟通的方式。在这方面,需要谨慎行事;我们建议尽量减少上述列举的非正式沟通方法。此外,应定期提醒工作人员以下事实:法院可能会将非正式用语解释为对合同/特定合同条款的有效接受。

然而,如果无法避免使用这类沟通方法,我们建议采取保障措施。例如,工作人员在讨论开始时应通过非正式渠道明确向对方表明,除非通过公司电子邮件正式确认/发布协议,否则不应将协议视为已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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