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中俄联合声明》涉海内容摘要及其法律论证简评
任雁冰,15902025918
摘要
2022年2月4日,中俄两国发布《2022中俄联合声明》,其中包括涉海内容:
(一)AUKUS核动力潜艇问题;
(二)日本福岛核电站事故放射性污染水向海洋排放问题;
(三)人工智能治理及高精度非核武器问题(智能船舶及水上/水下航行器问题);
(四)中俄北极合作问题。
《2022中俄联合声明》涉海内容既具有实证法基础,也具有自然法基础,具有法律正当性。
(一)《2022中俄联合声明》实证法基础可分为特别实证法和一般实证法;其中,特别实证法是指适用于特定国际问题的国际条约,包括《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等;一般实证法是指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国际条约,其不以特定国际问题为限,而普遍适用之,包括《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等。
(二)《2022中俄联合声明》所述“各国从全人类共同福祉出发,加强对话,增进互信,凝聚共识,捍卫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属于自然法,任何损害这些共同价值的“单边主义,诉诸强权政治,干涉他国内政,损害他国正当权益,制造矛盾、分歧和对抗,阻碍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等,均构成自然法之违反。
《2022中俄联合声明》在AUKUS核动力潜艇问题、日本福岛核电站放射性污染水向海洋排放问题、人工智能治理及美国高精度非核武器力量问题、中俄北极合作问题等涉海内容中也阐明了相应自然法基础,这绝非虚无缥缈之原则,而是正义之体现,力量之源泉。实证法则为自然法提供了进一步行动指南。
关键词:《2022中俄联合声明》涉海内容 实证法 自然法
2022年2月4日,中俄两国于北京发布了一份《联合声明》(以下简称“《2022中俄联合声明》”),内容丰富且深刻,其中包括涉海内容。
一、《2022中俄联合声明》涉海内容摘要
(一)AUKUS核动力潜艇问题
《2022中俄联合声明》第三部分第8至9段表明:
双方重申,《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是国际核裁军与核不扩散体系的基石,是战后国际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的作用不可替代。国际社会应平衡推进条约三大支柱,共同维护条约权威性、有效性和普遍性。
双方对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建立“三边安全伙伴关系”(AUKUS)特别是在核动力潜艇等涉及战略稳定领域开展合作表示严重关切,认为上述行为同保障亚太地区安全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相悖,加剧地区军备竞赛危险,构成严重核扩散风险。双方强烈谴责类似行为,敦促AUKUS成员国严格履行防止核、导弹扩散义务,维护地区和平稳定与发展。
(二)日本福岛核电站事故放射性污染水向海洋排放问题
《2022中俄联合声明》第三部分第10段表明:
双方对日本拟将福岛核电站事故放射性污染水向海洋排放及其潜在环境影响表示严重关切,强调日本须与周边邻国等利益攸关方及有关国际机构充分协商,在公开透明、科学论证、符合国际法基础上,以负责任的方式妥善处置放射性污染水。
(三)人工智能治理及高精度非核武器问题(智能船舶及水上/水下航行器问题)
《2022中俄联合声明》第三部分第20段表明:
双方高度重视人工智能治理问题。双方愿就人工智能问题加强交流与对话。
另外,《2022中俄联合声明》第三部分第13段还提到了美国在“强化具备执行先发制人式打击等战略任务能力的高精度非核武器力量”,这与人工智能密不可分。
人工智能治理及高精度非核武器问题具体到涉海实务上,则体现为智能船舶和水上/水下航行权问题,包括商业应用问题,也包括军事和武力应用问题。
(四)中俄北极合作问题
《2022中俄联合声明》第二部分第3段表明:
双方同意进一步深化北极可持续发展务实合作。
二、《2022中俄联合声明》涉海内容法律论证简评
《2022中俄联合声明》涉海内容既具有实证法基础,也具有自然法基础,具有法律正当性。
(一)《2022中俄联合声明》涉海内容的实证法基础
本文中,实证法分为特别实证法和一般实证法;其中,特别实证法是指适用于特定国际问题的国际条约;一般实证法是指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国际条约,其不以特定国际问题为限,而普遍适用之。
关于特别实证法,在AUKUS核动力潜艇问题上,《2022中俄联合声明》的依据是《不扩散核武器条约》,重申了该条约的“权威性、有效性和普遍性”,指出AUKUS核动力潜艇安排“构成严重核扩散风险”。
在日本福岛核电站事故放射性污染水向海洋排放问题上,《2022中俄联合声明》虽然没有指出所依据的国际条约,但“强调日本须与周边邻国等利益攸关方及有关国际机构充分协商,在公开透明、科学论证、符合国际法基础上,以负责任的方式妥善处置放射性污染水”,这突出了此问题涉及的国际条约不止一方面,也明确此问题涉及日本周边邻国等利益攸关方及有关国际机构,日本应“以负责任的方式妥善处置放射性污染水”,此处“负责任的方式”也属特别实证法之表现。
关于一般实证法,《2022中俄联合声明》具名援引者包括《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及《五个核武器国家领导人关于防止核战争与避免军备竞赛的联合声明》等,另有不具名援引体现为“捍卫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其中,《联合国宪章》序言规定,“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久而弗懈,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并为达此目的,力行容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集中力量,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接受原则,确立方法,以保证非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运用国际机构,以促成全球人民经济及社会之进展,用是发愤立志,务当同心协力,以竟厥功”。具体到AUKUS核动力潜艇问题、日本福岛核电站放射性污染水向海洋排放问题、美国高精度非核武器力量问题,均应适用《联合国宪章》等一般实证法规范和调整。
另外,中俄北极合作以北极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符合《联合国宪章》及其他特别和一般国际条约规定。
(二)《2022中俄联合声明》涉海内容的自然法基础
《2022中俄联合声明》“呼吁各国从全人类共同福祉出发,加强对话,增进互信,凝聚共识,捍卫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这些共同价值属于自然法。
任何损害这些共同价值的“单边主义,诉诸强权政治,干涉他国内政,损害他国正当权益,制造矛盾、分歧和对抗,阻碍人类社会发展进步”,均构成自然法之违反。
《2022中俄联合声明》在AUKUS核动力潜艇问题、日本福岛核电站放射性污染水向海洋排放问题、人工智能治理及美国高精度非核武器力量问题、中俄北极合作问题等涉海内容中也阐明了相应自然法基础,这绝非虚无缥缈之原则,而是正义之体现,力量之源泉。实证法则为自然法提供了进一步行动指南。
任5,于广州
2022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