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23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强涉外法制建设进行第十次集体学习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涉外法律服务是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是上海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支撑力量,也是上海建设国际法律服务中心的重点领域。近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发挥城市功能优势 做强律师事务所品牌 加快推动上海国际法律服务中心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其中提出,上海要力争用3到5年时间,引育一批品牌知名度高、专业服务能力强的品牌综合型律师事务所和品牌专精型律师事务所,形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品牌方阵,构筑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律师人才高地,构建头部引领、行业争先、整体提升的现代律师业高质量发展格局。
从本期起,杨浦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微信公众号“律韵杨浦”将推出“涉外律政先锋”栏目,宣传区域内涉外法律服务的优秀律所、优秀案例及优秀涉外律师。欢迎区域内律所/律师踊跃投稿,稿件请发至ypqlgw@126.com。
涉外律政先锋
航博所多次启动伦敦海事仲裁成功帮客户索赔多笔滞期费
近年来,政府和业界都越来越意识到商事仲裁以及跨国商事仲裁在打造营商环境和维护企业权益方面的重要性。上海航博律师事务所(简称“航博所”)以品牌专精型律所为发展目标,以航运法方向的博士团队引领航博所涉外律师团队建设,积极提高跨国商事仲裁服务能力,在2023年至2024年(龙年春节前)之间,承办、主动发起的多起伦敦海事仲裁案件,均取得了让客户满意的成果。
2024年2月7日晚,随着承办律师电子邮箱中收到来自阿联酋的银行转账电子凭证,航博所龙年新春前的最后一桩结案为客户取得了圆满结果。
该案是一起跨国航次租船合同纠纷,船东YF是一家注册于上海的中国公司,租家GL是一家注册于迪拜的阿联酋公司,YF接受GL的委托将一批货物从阿联酋某港口运往也门某港口。在YF履行航次的过程中因故障进行了维修,但依然如约将货物运抵也门目的港。维修过程虽然没有耽误租船合同的履行,但是却让GL在其于第三方之间的买卖合同中产生了损失,GL因此拒绝支付该航次下应当付给YF的滞期费。航博所作为YF的常年法律顾问,第一时间介入并通过电子邮件向GL寄出律师函提出滞期费索赔。GL最初回信语气极为强硬,明确拒绝支付滞期费,并且还委托律师拟对YF提出反索赔。承办律师预判再发送律师函也只是隔靴挠痒,于是果断委任LMAA(London Maritime Arbitrator Association,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仲裁员准备启动伦敦海事仲裁。在收到LMAA仲裁员的接受委任的消息后,航博所通过电子邮件和国际快递的方式向GL发出仲裁通知。GL收到仲裁通知后随即委托律师向航博所发来和解要约,随着几轮价格谈判,最终GL同意向YF支付其满意的和解金额。
上述案例是航博所商事仲裁团队近期成功处理的伦敦海事仲裁案例。航博所商事仲裁团队由律所主任张念宏博士、高级合伙人张鹏飞博士/船长以及陆嘉楠律师等成员组成,近年来已多次成功启动伦敦海事仲裁案件,同时,主动发起新加坡仲裁(2个国际仲裁案件,航运类案件),参与马来西亚吉隆坡仲裁,为客户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在另一起案例中,航博所代理新加坡船公司YZ向一家香港化工贸易公司TH追讨滞期费,刚开始发送多封律师函乃至仲裁通知均石沉大海。后商仲团队通过查册查询到TH位于香港的注册地,向上述地址依次送达了纸质仲裁通知书和独任仲裁指定书,最终TH在收到独任仲裁指定书联系到YZ进行和解。
航博所商仲团队通过实践已经熟练掌握了通过伦敦海事仲裁为客户实现跨国维权的服务能力。航博所多年深耕成为了以海事海商、航空运输、综合物流、建设工程和公司法等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为特色的律师事务所,核心成员毕业于海内外名校,与不同法域及包括“一带一路”在内的不同地区的律师事务所建立了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以法学博士领军的专业团队工作语言包括中、英、法、日、韩等,部分律师具有海外执照及仲裁员资格。近年来,航博律师深度参与跨国纠纷解决,积极开展国际商事仲裁及多元纠纷解决实践,为客户争取到了丰硕圆满的成果。
关于伦敦海事仲裁
伦敦一直以来都是最受欢迎的商事仲裁与海事仲裁审理地。根据国际知名海事律师行夏礼文律师事务所发布的一个报告,大约80%的国际海事仲裁将伦敦作为仲裁地(seat)。大部分是根据LMAA条款进行的临时仲裁(ad hoc arbitration),少部分是根据伦敦国际仲裁院机构(LCIA)规则进行的机构仲裁。LMAA实际并非是一个仲裁机构。其与LCIA(The 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伦敦国际仲裁院)、ICC(The ICC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国际商会仲裁院)等不同,后者均是有固定办公地点、仲裁秘书等仲裁机构架构对具体仲裁案件进行监督管理的。LMAA不具备LCIA及ICC的机构架构形式,除特定情况外,一般不参与到仲裁案件审理执行中去。LMAA是全球大部分海事海商争议当事人的首选争议解决方式。LMAA仲裁让当事人高度意思自治,针对特定的海事海商争议问题如租船合同纠纷、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共同海损、船舶买卖合同纠纷等等,由当事人主导,并通过临时仲裁的形式解决争议。临时仲裁最大的特点是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的参与,没有固定的“仲裁规则”可循。全程由仲裁庭和仲裁双方来把握程序性安排,例如何时提交仲裁申请和答辩申请、是否开庭、何时何地开庭等。
LMAA之所以为国际航运界人士所青睐除去充分尊重当事人资质并且程序规则便捷且与时俱进以外,更主要是拥有大量经验丰富的海事仲裁员和各类航运专业人才,且英国的商事法院法官具有丰富的海事法律经验。另外,当事方对于LMAA仲裁裁决中的法律问题,还拥有可上诉至商事法院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在其他法域所罕见的。最后,LMAA规则的灵活应变也是其成功的法宝,比如在疫情时代,世界各地的合同当事人往往无法齐聚伦敦解决纠纷,LMAA也因此对仲裁规则进行调整,规定庭审可远程线上或半线上进行,并制订了详细的指导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