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典型缺陷请注意! 扬州海事 2024-01-12 10:43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MLC 2006)被称为海员的“权利法案”,与SOLAS、MARPOL、STCW公约共同构成了海事法规体系四大支柱,制定目的是为了保护海员的基本权利,使海员获得公平的就业条件、体面的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以及社会保障。

按照《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公告》,自2016年11月12日起,《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适用于我国国际航行船舶和国内航行海船。

2023年,扬州海事局持续开展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工作,督促船舶所有人或其委托承担海事劳工责任的经营人、管理人依法承担海事劳工责任,推进国内航行海船和500总吨以下国际航行船舶符合海事劳工标准,维护船员合法权益,保障船员在船体面工作。

以下是

扬州海事局辖区到港船舶

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发现的典型缺陷案例

希望大家引以为鉴

典型案例一  药品部分过期

01缺陷描述

船上药品部分过期(罗红霉素胶囊过期,头孢拉定胶囊过期)。

02缺陷照片

03缺陷依据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标题4: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标准 A4.1 船上和岸上医疗

第一款第二项:保证向海员提供尽可能相当于岸上工人一般能够得到的健康保护和医疗,包括迅速使用诊断和治疗所必须的药品、医疗设备和设施,以及获取医疗信息和利用医疗专业技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船东应当根据船舶的类型、船上人员的数量、航次性质、目的地和航程,按照《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要求为其船舶配备足够的医疗设施和设备,以及国际船舶医疗指南和能获得医疗指导的无线电台清单。

船长或者负责医疗、急救和药品管理的海员应当妥善维护船上配备的医疗设施、设备和指南,每年对全部药品的标签、有效期、存放条件、用法用量以及医疗设备的功能等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保持检查记录。

典型案例二  医务室用作他用

01缺陷描述

船上医务室被用作船员房间(水手某某于2023年8月22日至检查日期期间居住在医务室)。

02缺陷照片

03缺陷依据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标题3: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 标准A3.1 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

第十二款:关于医务室的要求,航程时间超过三天、船上海员15人以上的船舶应设有独立的医务室,专供医疗使用。对从事沿岸航行的船舶,主管当局可放宽此要求;在批准船上医务室时,主管当局应确保该设施在各种天气状况下都容易进出、为使用者提供舒服的居住条件并有助于其获得迅速和适当的照料。

典型案例三  船员作息时间未记录

01缺陷描述

船员2023年9月和10月的工作或休息时间未记录,且船员手中未持有工作或休息时间记录表副本。

02缺陷照片

03缺陷依据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标题2:就业条件 标准A2.3 工作时间或休息时间 

第十二款:成员国应要求保持对海员的日工作时间或日休息时间进行记录,以便监督是否符合本标准第五款至第十一款的规定。记录应采用主管当局考虑到国际劳工组织的所有指导原则而确定的标准格式,或应采用本组织制定的任何标准格式。应使用本标准第十一款所要求的语音。海员应得到一份由船长或船长授权人员以及海员本人认可的其本人记录的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标准化格式的作息时间记录表(附件1),用于记录海员每天在船作息时间,并由船长或者船长指定人员和海员本人签字认可,海员应每月持有一份该作息时间记录表的复印件。

典型案例四  膳食费使用情况未公示

01缺陷描述

2023年10月及11月的膳食费使用情况、食品和饮用水采购情况未向全体船员公示。

02缺陷照片

03缺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船上应当成立膳食委员会,负责船上膳食管理,保证在良好卫生条件下为海员提供符合标准的膳食,并将膳食费用使用情况、食品和饮用水采购情况、膳食安排计划定期向船上全体海员公示。

典型案例五  船员房间不符合要求

01缺陷描述

船员某某房间主照明故障不亮,药品堆放在该房间地上;无舱室检查记录。

02缺陷照片

03缺陷依据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标题3: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

标准A3.1 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 第十八款:主管当局应要求由船长或在船长授权下,在船上开展经常性的检查,以确保海员起居舱室干净、体面、适宜居住,并维护良好状态。每次此种检查结果均应记录并供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

第六条船长或经船长授权的海员应当每周对起居舱室进行检查,确保起居舱室保持健康、卫生和安全舒适的状况,并保存检查记录。

海事提醒!

海事劳工公约已在我国生效,船公司的管理理念、船员的安全意识和对自身权益的保障意识亟待提高,公司应该及时组织船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向船员提供有关预防和保护措施的信息、培训和指导,向船舶提供必要的设备和手册,使责任人员熟悉海事劳工公约各条款的要求,认识到船上安全与船员体面工作和生活之间的关联,保持良好的管理和交流,确保安全与健康方针和方案在船上得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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