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长经验】到底该怎么递交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NOR? 刘全省 江苏远洋散货运输有限公司 运营 2023-10-31 08:48

递交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NOR实务

刘全省

江苏远洋散货运输有限公司 运营部

0 引言

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下称NOR-notice of readiness)是装卸时间开始计算的先决条件之一,对租约双方意义重大,也经常发生争议。普通法下的大原则精神是要让租船人合理知悉船舶已抵达、已备妥,也是先决条件,即可始算时间,在没有其他明示条款的前提下,船舶备妥后抵达就可以递交NOR。现实中也全是每次船舶一抵港就递交通知书,船长错误递交NOR可能给租家或船东带来船期损失,甚至由于市场波动,租家可能取消租约。通常错误递交NOR典型的例子有:船长忘记递交、递交对象错误、船舶没有备妥等。为避免对船东和租家(期租条件下)造成损失,因此,我们打算从以下几方面展开分析如何正确递交NOR。


图片来源:江苏远洋散货运输有限公司

1 程租条件下递交NOR的相关规定

船舶抵达装港后,租船人即使能查到船舶已抵达,也无法悉知船舶已备妥,所以这通知是作为先决条件,否则装货时间不能开始。

金康94中没有专门的NOR条款,只是在第6条C款(装卸时间的起算)中略有涉及。首先,我们来看看金康94租约中的要求:

(C) Commencement of laytime (loading and discharging)

Notice of readiness at loading port to be given to the Shippers named in Box 17 or if not named, to the Charterers or their agents named in Box 18. Notice of readiness at the discharging port to be given to the Receivers or, if not known, to the Charterers or their agents named in Box 19.    

If the loading/discharging berth is not available on the Vessel's arrival at or off the port of loading/discharging, the Vessel shall be entitled to give notice of readiness within ordinary office hours on arrival there, whether in free pratique or not, whether customs cleared or not……

If after inspection, the Vessel is found not to be ready in all respects to load/discharge time lost after the discovery there of until the Vessel is again ready to load/discharge shall not count as laytime. Time used before commencement of laytime shall count.

因此,递交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的两个必要条件:一是船舶必须抵达合约(租约或买卖合约)的装卸地点。二是船舶必须备妥装卸。以便租船人可以充分利用船舶。

1.1 何谓抵达

1.1.1 泊位租约(Berth charter)

很明显,“抵达”必须是船舶抵达装卸的泊位,这地点一般是码头。如果船东答应了泊位租约,但船东不想承担因港口拥挤而要等待泊位的时间损失,可以协商在合约上加上“不轮靠泊与否”(WIBON-whether in berth or not),常说加上这一句令“泊位租约”变成“港口租约”。

1.1.2 港口租约(Port charter)

只要船舶抵达港口已是足够,算是符合装卸时间开始的条件之一,港口拥挤的时间损失风险有租船人承担。换而言之,只要符合两个要求就算抵达。

1)抵达港内

问题是有的港口待泊通常要在港外(港口管辖之外)。例如安特卫普、休斯顿、鹿特丹、上海港(船要在长江口待泊)等。这样一来,船东仍无法在港口租约或是WIBON下受保障。通常合约中加上WIPON (wheter in port or not),允许船东在港外待泊可以去提早递交通知书,始算装卸时间。    

2)船舶可以任由租船人马上及有效处置

主要是让租船人已经制定装卸泊位时,船舶马上可去合理执行。通常有因为潮水、台风等原因,造成船舶无法被租船人有效处置,也不算抵达。参阅以下案例:

The “Happy Day”(2002)2 Lloyd’s Rep.487 的上诉庭先例是涉及了一船的小麦从俄罗斯的敖德萨(Odessa)去印度的Cochin。租约是有以下的条文:

“6. Laytime at loading … ports shall commence … if written notice of readiness to load is given …

28. If by reason of congestion the vessel is unable to enter the loading/discharging ports, Master … to tender Notice of Readiness … and layitme is to commence as per clause 6, 30 and 31, whether in berth or not, whether in port or not …

30. At first or sole discharging port notice to be given to Receivers/Agents during normal local office hours and laytime to start counting at 8 a.m. next working day whether in berth or not, whether in port or not …”。

船舶是在 1998年9月25日抵达Cochin 港外,但由于船舶错过了高潮,所以要等到第二天高潮的时候才能进港挂靠卸货泊位。但船舶一到了Cochin港外锚地抛锚,这不是在Cochin港的法定范围内,船长已经递交了通知书。但显然这个通知书是无效,因为船舶还没有抵达Cochin港。虽然租约有第 28 条文说明船舶可以在港外(WIPON)递交通知书并起算卸货时间,但条文也说明只适用在港口/泊位拥挤的情况。但在本先例的案情是,当时卸货泊位是空的,而船舶无法马上进港去靠泊只是因为潮水的问题。这是船东的航行风险,而更重要的是租约第28条文并不适用。如果去依赖第30条文,船舶就需要是进了Cochin港才能算抵达船舶。看来,去递交一份有效的通知书是越来越复杂了。船东如果没有准确与及时的指示给船长或者港口代理人,他们会能够去递交有效的通知书可以说是机会不大。    

1.2 何谓备妥

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实质上的要求,即船舶本身备妥。另一个是法律上的要求。如没有明示条款要求,以下作为备妥的先决条件,一般只是例行公事。

1.2.1 船舶本身备妥,通常未备妥的情况包括

1)仍由上一航次的货物未卸清或有垫舱物料或有货物残留没冲洗干净。

2)有压载水的情况,如风暴舱压水,抵港前未来得及排掉。

3)船舱有不妥、损坏。

4)货舱不清洁,有锈、有虫等。

1.2.2 法律要求

总的说,它以往一直是针对像检疫、海关、移民局等方面的要求。正常情况下指的是“例行手续”,除非是合约另有明确规定。金康94条款中加上了对船东有利的条件“whether in free pratique or not, whether customs cleared”,也就是无论是否检疫,无论是否清关,都可以递交。

1.3 金康2022中NOR条款

金康2022新增了NOR条款,对NOR的形式、递交时间、递交前提条件以及检验发现货舱不清洁如何处理等都有明确的规定,有利于避免相关争议的产生。准备就绪通知要求译文如下:    

除下述(B)款约定的情形外,在各装货港(地)或卸货港(地),只要船舶处于装货或卸货泊位,已安全系泊且在所有方面准备好装卸货,船方应分别向表格第26和27栏载明的各方递交书面准备就绪通知,不论何时均可递交,不论白天或黑夜。在递交NOR前,船东应尽到合理谨慎确保所有拟装货的船舱清洁、干燥并在各方面都适于接收货物。

如未指定装卸货泊位或者船舶抵达相关港口或地点或之外后无法靠泊指定泊位,船舶有权在任何等候地点递交NOR,此处可以是任何相关当局指定的,或者若未指定,则为通常锚地,不论检疫与否,不论清关与否。装卸时间和滞期时间将从那时起算,即使货舱随后未能通过下列第(C)款规定的初始检验,如同船舶已靠泊并在所有方面准备后装货或卸货,但船舶实际用于从等候地点或通常锚地驶往装货或卸货泊位的时间不计入装卸时间或滞期时间。

如果装卸时间开始后船舱经初始检验发现并未在所有方面准备好装货,则只有至后续联合检验认定船舶准备好装货之时实际损失的时间不计入装卸时间或滞期时间。然而,如经后续联合检验船舱仍未能在九十六(96)小时届满时或者解约日当地时间2359时准备好(以迟者为准),租家有选择权在此后十二(1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终止本租约,但在行使此选择权时船舶应尚未装货。如租家按此款规定终止租约,其应向船东支付上述第(b)款约定的递交NOR后等候泊位的所有时间按滞期费率计算的赔偿。

本款约定及租家是否行使本款赋予之权利不损害船东或租家互相提起的任何索赔。

在第一个或唯一装货港(地),NOR可以于第18栏载明日期装货港(地)当地时间的0001时前递交。装卸时间在那时之前不应起算,除非货物作业在更早前已开始。

如果船舶在任何装货港(地)或卸货港(地)递交了超过一次NOR,各次通知均应视为已递交且不损害任何之前或之后递交NOR的有效性。    

2 期租条件下递交NOR的相关规定

期租合同下经营,租约中通常约定:船长应尽最大的努力尽快完成当前航次,并与船员提供所有习惯性的帮助(NYPE46租约第8条)。同时,在每航次的航次指令中通常要求,船长在抵港后即递交NOR,但有时由于航程和/或海况的限制或其它原因,船舶无法在抵港前备妥货舱,在此情况下,船长应如何选择递交NOR的时机?

案例:

某轮xx航次自美国Brownsville港空放Houston港装载散装石油焦。前一航次所装货物为钢材,舱内留有大量垫舱木料(约100多立方),应租家要求,所有垫舱木料均留在船上,并要求由船员堆放在甲板上,为此,船长向租家递交声明:由此引起的所有延误及费用均由租家负责。租家对此表示了确认。

开航后,船长向租家提出:由于舱内垫舱木料太多,备舱需要48小时,而两港之间的

航程仅有一天多,因此无法在抵港前完成备舱。租家认为:拟装货物对验舱要求较低,无需进行洗舱,仅需将舱内垫舱木料吊上甲板,24 小时足以完成备舱,要求船长确认可在抵港前递交 NOR。船长对此未给予回复。

xx月xx日0700时,XX轮抵达Houston港锚地,船长即向当地代理递交了NOR,此时除部分垫舱木料已吊上甲板,其余大部分均堆放在舱内。当日1920时,XX轮靠妥Houston港,1935时,验舱人员上船,2200时,验舱结束,因所有货舱均堆有垫舱木料,验舱未能通过。随即船长组织船员紧急扫舱,次日0030时,完成备舱,0400时,验舱人员再次上船,0610时,验舱通过,0740时,开始装货。

港方认为:从 xx月xx日2200时第一次验舱未通过至次日0610时第二次验舱通过共 8.25小时(注:以15分钟为计费单位),由于船方未能备妥货舱导致港口设备待时,因此船方应承担这段时间内的港口设备待时费用每小时3500美元合计28875美元。船长对此费用签字确认。租家随后在租金中扣除了上述费用。    

租家认为:上述费用完全是由于船长在明显舱未备妥的情况下递交NOR引起的,未能遵守租约第 8 条:船长应尽最大的努力尽快完成当前航次,并与船员提供所有习惯性的帮助,船长(尽管为船东所委派)在租约下应视为租船人的雇佣人和代理人,遵守租船人的指令。

船长认为:已事先向租家申明船东对由于垫舱物料保留在船所引起的延误及损失不负责任。在抵港前,所有垫舱木料均已在舱内堆码好,可由于海况无法在航行中使用船吊吊上甲板,船员已尽了最大努力协助租家。

案例分析:

1)尽管船长已事先递交了申明,但租家扣租的理由是船长不适当地递交 NOR(即货舱事实上并未备妥),未尽到克尽谨慎的责任。

2)虽然租约第63条规定:船东对通过验舱不负责任,但租家也并未因为验舱不通过而停租。

3)租家要求船长确认递交 NOR 的时间,船长并未答复,并在抵港后即递交了NOR。若船长将备舱的情况如实回复租家,要求租家确认是否抵港递交NOR,或推迟递交NOR的时间,这并不违背租约规定,同时也可避免由船东来承担上述费用。

4)船方并未对航行中货舱备舱的情况拍照取证,无法证明船员已尽到提供习惯性帮助的义务。

因此,期租租约中并未对递交NOR的时机作出明确规定,虽然航次指令中通常要求船长抵港时即递交NOR(WWWW- whether in port or not、whether in berth or not、  whether custom cleared or not、 whether in free pratique or not),如船长有合理理由确信在抵港前无法完成备舱,则应在抵港前向租家声明,阐述不能在抵港时递交NOR的原因,同时保存船员备舱和/或相关海况等的证据,证明船员确已克尽职守,要求租家确认递交NOR 的时机,或给出预期递交NOR的期限和/或条件,以避免船东承担额外的责任和费用。    

3 实务中递交NOR注意事项

3.1 租船合同(或给船长的航次指令中)应明确递交NOR的要求

1) 递交通知书的条件:满足两个条件“已抵达、已备妥”,按租约或航次指令中要求递交,可能需要递交多次。如在备妥方面有困难,提前和租家或操作联系,看能否带条件递交。如验舱没有通过,在问题纠正后及时递交NOR。

2) 递交NOR的方式:由于未明确提出NOR的递交方式,因此电话、电报、传真及书面形式等都可以。目前,很多指令中会有明确的指示让船长以书面形式递交,建议以书面形式递交为妥,以便留有证据。靠港后,书面NOR出示给登船代理并要求代理在船接受,签字并加盖公章。有时代理会在NOR上写明“Accept as per C/P,as agent only”,而不是具体的接受时间,即递交方式依租约条款,表示船舶承租人(或指定的代理)已经完全接受NOR的递交。

3) 通知书的对象:金康租约讲明给通知书的对象,首先对象是发货人(装港)与收货人(卸港)不知道才会递交给租船人或者他的代理。但也有搞错的情况,递交给了船东的代理,随后发货人的代理说没有收到。

4)  递交NOR的地点:弄清楚是泊位租约(berthcharter)还是港口租约(port charter),“抵达”必须是船舶抵达装卸的泊位或港口,是否有明示条款。

5) 递交NOR的时间:一般会明示船长一抵达即递交NOR,或有时船舶承租人要求在规定的办公时间内递交NOR。若租船合同(或航次指令中)没有明示,则船长可以一抵达就递交NOR。    

    

尽管有上述要求,如果船长在执行中有疑问,还要及时向租家或公司航运操作要求澄清,避免执行有误。

3.2 通知书的写法(BIMCO格式参考)

NOTICE OF READINESS

Port:  xxxx    

Date: xxxxxx

To: SHIPPER

To: AGENT

To: All Parties Concerned

Fm: M/V XXX

Dear Sirs,

“This is to advise you that vessel(船名)arrived at(港口)at/on(时间LT&GMT), Now she is in all respects ready and fit to load (或discharge) her cargo of (货品及合约货量或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Charter Party)...”

Yours truly,

Master:  XXX    

NOR tendered at/on(时间LT&GMT) 

Accepted By: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意:为不影响之前递交NOR的有效性,二次及以后递交的NOR均应加批注:"Without prejudice to previous notices of readiness tendered ".

4 结束语

本文通过程租和期租条件下递交NOR的条件进行梳理,针对实践中发生的关于递交NOR的争议,通过对一些案例进行对比分析,总结出NOR递交的一些注意事项,以便在实务中参考。这些争议也和租约的条款有莫大关联,因此制定一份好的没有漏洞的租约在实务中就显得非常重要,同时在航次指令中也应明确说明递交NOR的时机和明示条款,以便实务中船长去操作执行,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纠纷及造成无谓的损失。以上仅是个人总结,旨在抛砖引玉,更好的做好航运操作业务。

参考文献

[1]杨良宜,[程租合约]. 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8,ISBN 7-5632-1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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