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最高法院“Jean Elaine”游艇案《雅典公约》时效规定释义
任雁冰,15902025918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摘要
2012年8月14日,W先生租用SFC公司“Jean Elaine”游艇期间潜水时不幸身亡。2015年5月14日,W先生遗孀D女士以自身名义及其四岁幼子监护人名义对SFC公司提起诉讼。SFC公司抗辩称该起诉已超过《雅典公约》第16条规定的两年时效且不存在中止或中断事由,应予驳回。本案由英国最高法院审结,案号:[2018] UKSC 52,认定D女士以自身名义提起的诉讼已超过时效,但以其幼子监护人名义提起的诉讼因存在时效期间中止事由未超过时效。是为“Jean Elaine”游艇案,法律论证路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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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雅典公约》是否已对英国生效及其效力范围?
(二)本案争议法律问题是否为《雅典公约》中时效问题?
(三)《雅典公约》时效相关规定是什么?
(四)《雅典公约》第16条第(3)款提到的时效期间中止和中断事由相关“案件受理法院所在地法”是什么?
(五)《雅典公约》第16条应当怎样解释?
(六)《雅典公约》第16条时效规定能否由公约讨论文本确定其含义?
(七)《雅典公约》第16条时效规定如何跨法域解释?
(八)《1973时效和期间(苏格兰)法》第18条关于死者亲属因未成年而不计时效期间的规定是否适用于《雅典公约》第16条时效规定?
(九)D女士作为其四岁幼子监护人于2015年5月14日起诉是否超过时效?
本案最终认定,一国法院不应将推迟计算时效期间理解为不属于《雅典公约》第16条第(3)款规定的“中止”。《雅典公约》第16条第(3)款指引法院去看国内法相关规定,而其第18条第(3)款规定不具有法律行为能力之情形不应计入时效期间,这就使得法院有权根据《雅典公约》第16条第(3)款中止计算第16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时效期间。但根据《雅典公约》第16条第(3)款中止时效期间计算的,不论如何不得超过该款规定的最长时效三年,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因W先生离船时间不应晚于2012年8月18日,由此起算,最长时效至2015年8月18日届满。因此,D女士于2015年5月14日作为其四岁幼子监护人起诉未超过《雅典公约》第16条规定时效。
关键词:《雅典公约》 时效
W先生租用SFC公司经营的“Jean Elaine”游艇一星期,从2012年8月11日至18日。8月14日,W先生在潜水时不幸身亡。
2015年5月14日,W先生遗孀D女士同时以自身名义及其四岁幼子监护人名义向SFC公司提起诉讼。
SFC公司抗辩称该起诉已超过《雅典公约》第16条规定的两年时效且不存在中止或中断事由,应予驳回。本案最终由英国最高法院审结,案号:[2018] UKSC 52,认定D女士以自身名义提起的诉讼已过时效,但以其幼子监护人名义提起的诉讼存在时效期间中止事由未过时效。
是为“Jean Elaine”游艇案,法律论证路径如下。
一、《雅典公约》是否已对英国生效及其效力范围?
参判决第6节,按《1995商业航运法》第183条,《雅典公约》已对英国生效。另外,《1987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国内运输)规定》(SI 1987/670)已将《雅典公约》适用范围扩展至国内海上旅客运输。
二、本案争议法律问题是否为《雅典公约》中时效问题?
参判决第3节,SFC抗辩称,按《雅典公约》,本案诉讼已超过时效,具体来说,若旅客在运输过程中死亡,则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应当离船之日起算。按租船合同,W先生应不晚于2012年8月18日离船。故本案时效已于2014年8月18日届满,D女士于2015年5月14日起诉已超过时效。
三、《雅典公约》时效相关规定是什么?
参判决第6节,《雅典公约》第16条规定:
(1)因旅客伤亡或其行李毁损灭失而提起的任何损害赔偿,时效期间为两年。
(2)时效期间计算如下:
(a)旅客受伤的,自其离船之日起算;
(b)旅客在运输过程中死亡的,自其应当离船之日起算;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受伤后又在离船后死亡的,自其死亡之日起算,但此期间自其离船之日起不应超过三年;
(c)行李毁损灭失的,自旅客离船之日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算,以晚者为准。
(3)时效期间中止和中断事由适用案件受理法院所在地法,但在任何情况下按本公约提起的诉讼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三年,自旅客离船或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以晚者为准。
(4)尽管有本条第1、2和3款规定,时效期间可由承运人声明或者由当事人在诉因出现后协议延长。前述声明或协议应为书面形式。
四、《雅典公约》第16条第(3)款提到的时效期间中止和中断事由相关“案件受理法院所在地法”是什么?
参判决第7节,各方均认可苏格兰法律为《雅典公约》第16条第(3)款提到的时效期间中止和中断事由相关“案件受理法院所在地法”。
参判决第12节和第34节,苏格兰时效法体现于《1973时效和期限(苏格兰)法》第18条,规定如下:
(1)本条适用于任何人身伤亡索赔诉讼。
(2)除本条第(3)和(4)款及本法第19A条另有规定外,不得提起本条适用的诉讼,除非其在三年内提起自:
(a)死者死亡之日起算;或者
(b)索赔人知道或应当知道(i)死者受伤可全部或部分归因于一种行为或过失以及(ii)被告为应对此行为或过失负责的人或其雇主或委托人之日起算,如此日期晚于死者死亡之日。
(3)若索赔人为死者亲属,该亲属由于未成年或意识不健全而不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期间不应计入本条第(2)款规定的期间。
五、《雅典公约》第16条应当怎样解释?
参判决第13至16节,如同许多国际运输公约一样,《雅典公约》旨在为此领域建立一种国际法典,通过统一国际规则逐步替代不同国内法。
解释国际公约时,一国法院须寻求其用语本义及其总体宗旨。这种路径与《1969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1款和第32条规定的解释路径一致。
由于国际条约中的规则将会在分属不同法律系统的许多国家法院适用,一国法院应采取国际化解释路径,尊重这种法律文件的国际化特征。如Macmillan勋爵在Stag Line Ltd v Foscolo, Mango and Co Ltd [1932]AC 328先例中所述,“由于这些规则必将经由外国法院审视,意欲实现统一化,其解释不应受国内先例严格限制;相反,相关规则用语应基于普遍认同的广泛原则解释”。
在King先例中,Hope勋爵表示,国际公约“并非基于任何缔约国法律体系,旨在跨法域统一适用”,“其用语应以广泛原则解释以得出普遍接受的结论”。同样,Hobhouse of Woodborough勋爵在同一先例中也表示,国际公约统一化宗旨要求一国法院“将其对本国法律和外国法律的看法放在一边”,而专注于其“实际用语本义如何”。
六、《雅典公约》第16条时效规定能否由公约讨论文本确定其含义?
参判决第17至18节,《雅典公约》通过前的讨论文本无助于确定第16条时效规定确切含义。
七、《雅典公约》第16条时效规定如何跨法域解释?
参判决第19至33节,首先,不应仅按英国法中关于时效中止和中断的规定对《雅典公约》第16条规定进行解释。
其次,也不应仅按民法系统、普通法系统或者混合系统中时效相关规定分别对《雅典公约》第16条规定进行解释。
再次,即使在同属民法系统、普通法系统或者混合系统中的不同国家法律之间,对于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也存在不同规定。
总之,《雅典公约》第16条时效规定应按跨法域方式解释,并其用语适用广泛的原则进行普遍接受的合理解释。
八、《1973时效和期间(苏格兰)法》第18条关于死者亲属因未成年而不计时效期间的规定是否适用于《雅典公约》第16条时效规定?
参判决第35至49节,《1973时效和期间(苏格兰)法》第18条第(2)款规定了时效期间起算点,第(3)款规定了死者亲属因未成年或意识不健全而不应计算时效期间。这不存在推迟计算时效期间的问题,时效期间起算点仍按该法第18条第(2)款确定。若索赔人不具有法律行为能力之情形发生于时效期间起算前,虽然其不计入时效期间在客观上会产生推迟计算时效期间的效果,但法律机制并非如此。
不论如何,一国法院均不应将推迟计算时效期间理解为不属于《雅典公约》第16条第(3)款规定的“中止”。《雅典公约》第16条第(3)款指引法院去看国内法相关规定,而国内法第18条第(3)款规定不具有法律行为能力之情形不应计入时效期间,这就使得法院有权根据《雅典公约》第16条第(3)款中止计算第16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时效期间,即自W先生应当离船之日起两年。
最后,根据《雅典公约》第16条第(3)款中止时效期间计算的,不得超过该款规定的最长时效:“但在任何情况下按本公约提起的诉讼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三年,自旅客离船或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以晚者为准”。即便是国内法“中止”相关规定,也不得使此时效届满之日超过此最长时效。
九、D女士作为其四岁幼子监护人于2015年5月14日起诉是否超过时效?
因W先生离船时间不应晚于2012年8月18日,由此起算,最长时效至2015年8月18日届满。因此,D女士于2015年5月14日作为其四岁幼子监护人起诉未超过《雅典公约》第16条规定时效。
任5,于广州
2020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