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间:英国上议院与美国华盛顿州最高法院“Alcoa”案适用法之辩
任雁冰,15902025918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摘要
1977年,莱克星顿保险公司(下称“莱克星顿”)与被保险人Alcoa在马萨诸塞州波士顿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保险期间自1977年7月1日至1980年7月1日,承保被保险财产所有物质损失或损害,但没有明确约定适用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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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前后,美国华盛顿州按《1980年全域环境响应、赔偿及责任法》向Alcoa索赔其自1942年至1986年期间产生和处置废弃产品所造成污染的清理费用。
1992年,Alcoa在美国华盛顿州法院起诉莱克星顿及其他多家保险公司,索赔上述损失,涉案保单之保险期间横跨1956年3月29日至1985年3月1日。
1994年,美国华盛顿州法院裁定该案所有保险合同解释问题均适用宾夕法尼亚州法律,各方对此均无异议。
2000年,美国华盛顿州最高法院根据宾夕法尼亚州最高法院J. H. France Refractories Co v Allstate Ins. Co. 534 Pa. 29, 626 A. 2d 502 (1993)先例,认定“涉案保险合同用语无限宽泛,承保了Alcoa财产所有物质损失或损害。这种用语至少同J. H. France先例一样宽泛。”具体来说,该院称保单用语“没有任何关于物质损失或损害发生时间的限制。保单中也没有将保险期间开始前出现的物质损失或损害予以除外”,从而认定“从保单用语来看很清楚,保单生效期间出现的任何物质损失或损害均属承保范围,包括保险期间开始之前扩散的污染损害。”
以此判决为基准,莱克星顿与Alcoa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了保险金。
就其与Alcoa之间保险合同(下称“原保险合同”),莱克星顿在两家伦敦保险公司AGF和WASA(以下统称“再保险人”)安排了再保2.5%份额。再保险合同在条款上与原保险合同一致,只有适用法不同。虽然再保险合同没有约定适用法条款,但各方均同意再保险合同应适用英国法。
莱克星顿根据再保险合同在英国法院对再保险人提起诉讼,英国上议院于2009年7月30日作出[2009] UKHL 40号判决(下称“Alcoa”案),认定再保险人对再保险期间之外损失不承担再保险责任。
“Alcoa”案作出此判决源于一种系统法律论证路径,大致如下:
(一)再保险合同非责任保险合同,其保险标的非原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责任。
(二)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相对独立,应进行双重审查。
(三)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解释原则上应视为“背靠背”。
(四)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在适用法上不一致,不属于冲突法问题,而是合同解释问题。
(五)当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适用法不一致时,如再保险人可以合理预见原保险合同适用法,则应遵循“外国法律辞典标准”(foreign legal dictionary);相反,如再保险人无法合理预见原保险合同适用法,则应适用再保险合同本身适用法。
(六)“Alcoa”案中,再保险人无法合理预见原保险合同适用美国宾夕法尼亚州法律,故应适用再保险合同本身适用法,即英国法。至于何谓合理预见,“Alcoa”案中法律论证分路径如下:
1、若适用英国冲突法,则合理预见原保险合同适用马萨诸塞州法律,而非宾夕法尼亚州法律。
2、若适用美国冲突法,无法合理预见原保险合同适用宾夕法尼亚州法律。
3、关于合同义务法律适用的《罗马公约》不适用于本案。
4、美国华盛顿州法院根据原保险合同之外大量其他保险合同因素和情形总体适用宾夕法尼亚州法律,再保险人无法合理预见。
5、宾夕法尼亚州法律与马萨诸塞州法律在保险期间问题上存在差异。
(七)英国法关于保险期间的规定。
以纯粹英国法眼光来看本案再保险,其不能解释为补偿Alcoa不论何时发生的所有污染的合同,除非是再保险期间发生的那部分污染。英国法下,保险人(或再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期间之前或之后发生的损失,这是共识。
关键词:再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 适用法 保险期间
1977年,莱克星顿保险公司(下称“莱克星顿”)与被保险人Alcoa在马萨诸塞州波士顿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保险期间自1977年7月1日至1980年7月1日,承保被保险财产所有物质损失或损害,但没有明确约定适用法条款。(参第19节)
1988年前后,美国华盛顿州根据《1980年全域环境响应、赔偿及责任法》(Comprehensive Environmental Response, Compensation,and Liability Act of 1980)向Alcoa索赔其自1942年至1986年期间产生和处置废弃产品所造成污染的清理费用。(参第24节)
1992年,Alcoa在美国华盛顿州法院起诉莱克星顿及其他多家保险公司,索赔上述损失,涉案保单之保险期间横跨1956年3月29日至1985年3月1日。(参第23节)
1994年,美国华盛顿州法院裁定该案所有保险合同解释问题均适用宾夕法尼亚州法律,各方对此均无异议。(参第25节)
2000年,美国华盛顿州最高法院根据宾夕法尼亚州最高法院J. H. France Refractories Co v Allstate Ins. Co. 534 Pa. 29, 626 A. 2d 502 (1993)先例,认定“涉案保单证明的保险合同用语无限宽泛,承保了Alcoa财产所有物质损失或损害。这种用语至少同J. H. France先例一样宽泛”。(参第29节)具体来说,该院称保单用语“没有任何关于物质损失或损害发生时间的限制。保单中也没有将保险期间开始前出现的物质损失或损害进行除外”,“若涉案保单意指保险人所主张含义,保单在用语上应反映出那种含义。但本案保单并未如此,在保险人自己未能这么做时,我们不得将按比例承保写入保单”,从而认定“从保单用语来看很清楚,保单生效期间出现的任何物质损失或损害均属承保范围,包括保险期间开始之前扩散的污染损害。”(参第12节)
以此判决为基准,莱克星顿与Alcoa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了保险金。
就其与Alcoa之间保险合同(下称“原保险合同”),莱克星顿在两家伦敦保险公司AGF和WASA(以下统称“再保险人”)安排了再保2.5%份额。再保险合同在条款上与原保险合同一致,只有适用法不同。虽然再保险合同没有明确约定适用法条款,但各方均同意再保险合同应适用英国法。
莱克星顿根据再保险合同在英国法院对再保险人提起诉讼,英国上议院于2009年7月30日作出[2009] UKHL 40号判决(下称“Alcoa”案),认定再保险人对再保险期间之外损失不承担再保险责任。此判决源自一种系统法律论证路径。
一、再保险合同非责任保险合同,其保险标的非原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责任。
参第113节,Hoffmann勋爵在Charter ReinsuranceCo Ltd v Fagan [1997] AC 313先例中称,“再保险合同直至1864年之前都是非法的。再保险合同并非承保原保险人潜在责任或费用,而是再保险人与再被保险人之间的独立合同,其保险标的与原保险合同相同,即船舶或货物或任何可保标的之风险。”
另参第2节,英国法下,财产再保险合同中,再保险人承保原保险合同之保险标的,并非再保险人同意向原保险人赔偿其在原保险合同下产生的责任,见British Dominions General Insurance Co Ltd vDuder [1915] 2 KB 394 at p. 400。
二、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相对独立,应进行双重审查。
参第35节,原保险人根据再保险合同索赔时,若无特别约定,既要确立其在原保险合同下的责任,又要确立其有权根据再保险合同索赔。上诉法院在Scor先例中界定了两项条件:首先,该索赔属于再保险承保风险范围;其次,原保险人诚信行事并采取了所有妥当商业措施达成和解。
另参第59节,除非涉案损失既属于原保险合同承保范围,又属于再保险合同承保范围,否则再保险人不承担责任,见Hill v Mercantile and General Reinsurance Coplc [1996] 1 WLR 1239, at 1251先例中Mustill勋爵所述。进一步,这种损失是否属于再保险合同承保范围,是合同解释问题。
参第37节,各方认可莱克星顿向Alcoa支付和解金额合理,再保险人提出的唯一问题是此和解金额是否属于再保险约定的赔偿范围。
三、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解释原则上应视为“背靠背”。
参第62节,在Vesta v Butcher先例中,Griffiths勋爵表示:“通常商业活动认为再保险与原保险系‘背靠背’,意思是再保险人同意,如原保险人在原保单下承担了责任,再保险人即按约定再保份额承担相应责任。当然,再保险人可以与原保险人特别约定只同意对原保单承保的部分风险进行再保,将其他风险全部留给保险人独自承担。我相信,这种合同只是例外,偏离了对再保险背靠背性质的通常理解,要求使用非常明确的措辞。我怀疑这种再保险是否有市场。”
另参第73节,Tuckey大法官强调:“必须推定从事国际商业的再保险人同意两份合同中保证条款具有同等效力。他们清楚一些国家对保证条款效力的限制比英国更严格,但这是其在国际商业中必须承担的风险。他们作为保险人时也会受到同等保护。”Mance大法官对狭隘的英国法中心主义警告称:“对再保险中船级保证条款固守英国本土定义,排除原保险中对此保证之限制且其已通过再保险并入,窃以为,在商业和法律上都不能成立。”
四、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在适用法上不一致,不属于冲突法问题,而是合同解释问题。
参第63节,如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之间潜在冲突系因其适用不同法律引起,这种冲突如何解决仍是合同解释问题,在任何冲突法规则中都没有答案。
五、当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适用法不一致时,如再保险人可以合理预见原保险合同适用法,则应遵循“外国法律辞典标准”(foreign legaldictionary);相反,如再保险人无法合理预见原保险合同适用法,则应适用再保险合同本身适用法。
参第45节,英国法下,一份合同之含义应在其订立时参照当事人当时认知及背景和形势确定。
进一步,参第44节,本案最终问题在于在相关背景及形势下如何解释涉案再保险合同。Vesta和Catatumbo先例中,在订立保险和再保险合同当时有可能界定适用于原保险合同的外国法。在英国法下订立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获悉Lowry勋爵在Vesta先例中所述“外国法律辞典标准”(Foreign Legal Dictionary)以解释再保险合同措辞。如Longmore大法官在本案中所述,“如果有一种方式可以确定原保险合同的法律地位,这就足够了。”Vesta和Catatumbo先例中再保险就是这样。
但是,“Alcoa”案中再保险合同并非如此。参第51节,当前商业活动中,应保证原保险及再保险适用一种可界定或可预测的适用法;否则,至少应设法使原保险合同适用一种可界定的适用法,尽管这不一定排除所有争议。Vesta和Catatumbo先例确立的合理解释原则不适用于原保险合同下无法确定的适用法,这将在再保险合同适用法下给再保险人施加一种其未曾商定的义务。
六、“Alcoa”案中,再保险人无法合理预见原保险合同适用美国宾夕法尼亚州法律,故应适用再保险合同本身适用法,即英国法。
至于何谓合理预见,“Alcoa”案采用了一种法律论证分路径。
(一)若适用英国冲突法,则合理预见原保险合同适用马萨诸塞州法律,而非宾夕法尼亚州法律。
参第46节,若适用英国冲突法原则,我认为原保险合同应适用马萨诸塞州法律。保单抬头为莱克星顿的名称,跟着是其总部所在地“马萨诸塞州波士顿”,莱克星顿在此处签章,保险经纪为Fairfield & Ellis,也在波士顿。该保单在马萨诸塞州签发,被保险人为Alcoa及其分支机构,其地址写为宾夕法尼亚匹斯伯格,承保财产分布在美国及美国之外多个国家。按Collins of Mapesbury勋爵进行的论证,若由英国法院适用英国法,结论将是马萨诸塞州法律适用于原保险合同。
(二)若适用美国冲突法,无法合理预见原保险合同适用宾夕法尼亚州法律。
参第107节,莱克星顿假想在1977年问一位美国律师原保险合同的适用法是什么,其结论将是宾夕法尼亚法律,我认为这是一种空想。这位律师要想得出此结论必须假定:(a)存在基于多处地点财产损害集中提起的索赔;(b)环境诉讼原告很可能在一个适用《冲突法第二次重述》(Restatement Second, Conflict of Laws)的州起诉;以及(c)该州适用该法得出结论称涉案问题适用法是宾夕法尼亚州法律。
参第108节,通过与Vesta v Butcher先例和Groupama v Catatumbo先例全面对比,在我看来,涉案再保险合同和原保险合同在1977年订立时并没有可界定的原保险合同适用法,为再保险合同解释提供一种不同于伦敦保险市场中通常含义的基础。
(三)关于合同义务法律适用的《罗马公约》不适用于本案。
参第90节,涉案保险合同于1977年订立,确定其适用法取决于普通法原则,至今仍然如此。关于合同义务法律适用的《罗马公约》第17条规定,本公约仅适用于其生效后在相关缔约国签订的合同,其于1991年4月1日对英国生效。
(四)美国华盛顿州法院根据原保险合同之外大量其他保险合同因素和情形总体适用宾夕法尼亚州法律,再保险人无法合理预见。
参第48节,美国华盛顿州法院认为,“对每一份保单详细信息中的连接点进行分析不会有什么结果。承保方案是复杂的、多层次的。合同签订地或不同被告住所地或总部所在地或其他因素权重弱于宾夕法尼亚州相关因素。总体上,现有信息显示大多数合同(如果不是全部合同)的重心在于宾夕法尼亚。”
参第49节,显然,美国华盛顿州法院关于适用法的结论是一种总体性结论,其基于Alcoa在多年来安排的“复杂、多层次”的保险方案,而不情愿深入分析不同保险人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开展不同保险的详细情景。因此,其是采用莱克星顿向Alcoa签发的保单或涉案保单索赔之外的因素得出这种结论,由此选择宾夕法尼亚州法律适用于莱克星顿的Alcoa保单,不得视为再保险合同订立时合理预期的适用法。莱克星顿向Alcoa签发的保单第17条强化了这一点,其约定保单签发地作为适当法律适用于合同效力和诉讼时效期间,且当事人同意与此相关事项适用马萨诸塞州法律。莱克星顿的主张有赖于适用宾夕法尼亚法律辞典标准,然而其没有预见到以马萨诸塞法律辞典为基础可能更贴切或者对莱克星顿更有利。因此,本案与Vesta先例和Catatumbo先例均存在本质差异。涉案再保险具有清晰的英国法含义,在此并没有可以界定的法律辞典(正式或非正式的)。据此,本案再保险合同是一份独立合同,其自身条款应在英国法下解释,且这两份合同并不具备背靠背解释的基础。
(五)宾夕法尼亚州法律与马萨诸塞州法律在保险期间问题上存在差异
参第93节,从Boston Gas Co v Century Indemnity Co, 529 F 3d 8 (1st Cir 2008)先例来看,马萨诸塞州法律对保险人是否应对保险期间之外发生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尚未最终确定。
七、英国法关于保险期间的规定
参第13节,英国法下,一份仅承保特定三年期间所发生损失和损害的合同不得解释为额外承保这三年之前(或之后)的损害,没有什么比这更明确。
参第58节,英国法下,保险人(或再保险人)不负责保险期间之前或之后发生的损失,这是共识。
参第39节,Hobhouse大法官在MunicipalMutual Insurance Ltd. v Sea Insurance Company Ltd.[1998] Lloyd's Rep IR 421, 435-436先例中总结此原则道,“该法官得出令人惊讶的结论称,每一份再保险合同均承保相关物质损失或损害,不论其是否发生在相应保险期间内,并继续摆明说同一物质损失或损害的同一责任由大量独立的承保不同期间的再保险合同承保。这是一种令人震惊的结果,我看不出其正当性。当承保基于时间进行安排时,明示期间就是最根本的,必须给予其效力。保费也正是基于风险期间进行核算。这就是为什么承保要么如同当前案件一样以物质损失或损害何时发生来界定,要么以责任何时产生或索赔何时提起来界定。保险合同(包括再保险)是包括大量规定的精密工具,但保险期间的定义最为根本和明确。”
参第40节,以纯粹英国法眼光来看本案再保险,其不能解释为一份补偿Alcoa不论何时发生的所有污染的合同,除非是再保险期间发生的那部分污染。
任5,于广州
2022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