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飞佛罗里达”轮案适用《2001燃油公约》及国内法的问题
任雁冰,15902025918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摘要
2013年3月19日,“达飞佛罗里达”轮与“舟山”轮在长江口发生碰撞,造成“达飞佛罗里达”轮受损并泄漏燃油。由此引起了宁波海事法院一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及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是为“达飞佛罗里达”轮案。
本案两船均非油轮,故不适用《1992油污公约》,而适用《2001燃油公约》。
《2001燃油公约》与《1992油污公约》相比,在归责原则上发生了显著变化。具体来说,《1992油污公约》第三条中不存在《2001燃油公约》第三条第二款“超过一方应按第一款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Where more than one person is liable in accordance with paragraph 1, their liability shall be joint and several)”之规定。
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已注意到并体现在《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如下:
对于受1992年油污公约调整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因船舶油污造成损害的,由漏油船舶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不受1992年油污公约调整的油污损害赔偿纠纷,因船舶碰撞造成油污损害的,由碰撞船舶所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不影响油污损害赔偿责任人之间的追偿。
问题在于,“达飞佛罗里达”轮案再审判决适用《2001燃油公约》第三条第一款认定“达飞佛罗里达”轮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没有适用该公约第三条第二款认定两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外,“达飞佛罗里达”轮案再审判决以及Shipping and the Environment (2009年,第二版)和Marsden and Gault on Collision at Sea (2021年,第15版)两书均认为,不论是《1992油污公约》还是《2001燃油公约》,其责任机制均为额外授权性规定,即该规定授权船舶油污受害人可以要求漏油船承担全部责任,但绝不是排他性禁止规定,即该规定并没有禁止船舶油污受害人根据其他法律规定要求有过错的非漏油船承担相应责任。
在此基础上,“达飞佛罗里达”轮案再审判决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认定“舟山”轮应对防污清污费承担50%赔偿责任,但没有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认定“达飞佛罗里达”轮与“舟山”轮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存在问题。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之义。
据此,“达飞佛罗里达”轮案不论适用《2001燃油公约》,还是适用国内法,两船均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非“达飞佛罗里达”轮承担全部责任,而“舟山”轮承担50%责任。
关键词:“达飞佛罗里达”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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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19日,英国籍集装箱船“达飞佛罗里达”轮与巴拿马籍散货船“舟山”轮在长江口发生碰撞,造成“达飞佛罗里达”轮受损并泄漏燃油,产生了防污清污费。由此引起了宁波海事法院一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及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是为“达飞佛罗里达”轮案。
本案中,防污清污费由谁承担?一审和二审判决均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船舶互有过失碰撞引起油类泄漏造成油污损害的,受损害人可以请求泄漏油船舶所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之规定,认定漏油船“达飞佛罗里达”轮承担防污清污费,“舟山”轮不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一方面适用《2001燃油公约》第三条第一款认定漏油船“达飞佛罗里达”轮对清污防污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又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分别或者同时起诉污染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侵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第三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其相应赔偿责任”之规定,认定“舟山”轮按其50%过错比例承担防污清污费;该判决由此得出“原则上污染者负全责,另有过错者相应负责”之规则。
一、“达飞佛罗里达”轮案是否应当适用《2001燃油公约》第三条第二款?
“达飞佛罗里达”轮案适用了《2001燃油公约》第三条第一款并排除了第三、四款规定的除外责任情形,认定该轮应对防污清污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但是,该案并没有提及《2001燃油公约》第三条第二款,而该款对本案具有更直接的关系。现引述《2001燃油公约》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如下:
该公约第三条第一款:除第3款和第4款另有规定外,事故发生时的船东应对船上的燃油或来自船上的燃油造成的污染损害负责赔偿;另外,如果事故包括一系列同一来源的事件,则由其中第一起事件发生时的船东承担赔偿责任。(Except as provided in paragraphs 3 and 4, the shipowner at the time of an incident shall be liable for pollution damage caused by any bunker oil on board or originating from the ship, provided that, if an incident consists of a series of occurrences having the same origin, the liability shall attach to the shipowner at the time of the first of such occurrences.)
该公约第三条第二款:超过一方应按第一款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Where more than one person is liable in accordance with paragraph 1, their liability shall be joint and several.)
“达飞佛罗里达”轮案是由两艘非油轮均有过错造成的燃油污染案。在此情况下,若适用《2001燃油公约》第三条第二款,那么“达飞佛罗里达”轮与“舟山”轮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就不同于“原则上污染者负全责,另有过错者相应负责”之规则。
二、“谁漏油,谁负责”并非源自《2001燃油公约》,而是《1992油污公约》。
《2001燃油公约》与《1992油污公约》相比,在归责原则上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具体来说,《1992油污公约》第三条中根本不存在《2001燃油公约》第三条第二款关于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
这一点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就充分注意到了。当年《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如下:
对于受1992年油污公约调整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因船舶油污造成损害的,由漏油船舶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不受1992年油污公约调整的油污损害赔偿纠纷,因船舶碰撞造成油污损害的,由碰撞船舶所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不影响油污损害赔偿责任人之间的追偿。
上述规定第一款中“由漏油船舶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就是“谁漏油,谁负责”的简化;第二款中“由碰撞船舶所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则是《2001燃油公约》第三条第二款“超过一方应按第一款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具体化。
可见,最高人民法院上述纪要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源自《1992油污公约》第三条,而该条第二款规定实际上源自《2001燃油公约》第三条第二款,而该款规定在《1992油污公约》中不存在。
三、“达飞佛罗里达”轮案应适用《2001燃油公约》,而非《1992油污公约》,故不应受《1992油污公约》干扰。
根据《1992油污公约》第1条,该公约适用于油轮泄漏其装载的作为货物的持久性油类或者其燃油造成的污染损害。据此,该公约不适用于非油轮。
根据《2001燃油公约》第1条,该公约适用于所有海船泄漏燃油造成的污染损害,但不适用于《1992油污公约》规定的船舶油污。
“达飞佛罗里达”轮案中,发生碰撞的两船均非油轮,一艘为集装箱船,另一艘为货船。
因此,该案应适用《2001燃油公约》,而非《1992油污公约》,故不应受《1992油污公约》干扰,尤其是不应受“谁漏油,谁负责”干扰。
“达飞佛罗里达”轮明显受到了这种干扰,其一审和二审判决直接采用了这种判法,提审判决实际上也采用这种判法认定了“达飞佛罗里达”轮全部责任,只不过另外又适用了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认定了“舟山”轮50%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似乎也受到了这种干扰,仅吸收了《1992油污公约》第三条,而没有兼顾《2001燃油公约》第三条第二款关于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由于该规定第三十一条对“船舶”的定义包括了油轮和非油轮,而非油轮造成的燃油污染不适用《1992油污公约》而应适用《2001燃油公约》,故该规定理应兼顾《2001燃油公约》。
四、两船互有过失碰撞造成一船泄漏燃油案中,假如不适用《2001燃油公约》第三条第二款关于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而适用《1992油污公约》第三条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等体现的“谁漏油,谁负责”,其是额外授权性规定,还是排他性禁止规定?
“达飞佛罗里达”轮案认为,从公约或司法解释条文本身看,“谁漏油,谁负责”相关规定属于额外授权性规定,即该规定授权船舶油污受害人可以要求漏油船承担全部责任,但绝不是排他性禁止规定,即该规定并没有禁止船舶油污受害人根据其他法律规定要求有过错的非漏油船承担相应责任。
对此,Shipping and the Environment (2009年,第二版)和Marsden and Gault on Collision at Sea (2021年,第15版)两书均有相同解读。其中,前者认为,“The international compensation regimes channel liability to the owner of the ship from which an escape of oil or other polluting substances occurs, and they do not provide a basis for claims against non-spilling vessels involved in collisions which result in pollution”,“Although the international regimes contain in some cases so-called channeling provisions, which exclude the liability of certain parties other than the owner of the spilling ship, the owners of colliding ships are not among those whose liability is excluded in this way”。
后者同样认为,“If the pollution incident is covered by the CLC but an owner is specifically exempted, the claimant cannot recover against him on any of the basis. Nor can be bypass the scheme of owner’s liability by pursuing any of the defendants mentioned in art. III.4 (though he can pursue claims against persons other than the owner or those parties under non-CLC provisions: for example, the owner, master and crew of a vessel which collides with a tanker, the owners of a tug whose negligence causes the spill, the vessel’s builder, or the manufacture of any components whose failure caused the spill)”。
五、“达飞佛罗里达”轮案,应当适用哪些国内法?
“达飞佛罗里达”轮案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认定“舟山”轮应对防污清污费承担50%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典》生效后,上述《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体现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上述司法解释也于2020年12月23日结合《民法典》进行了修订。
但此处问题是,两船互有过错碰撞造成油污损害是否属于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两个以上侵权人共同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损害,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是,则“达飞佛罗里达”轮与“舟山”轮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与《2001燃油公约》第三条第二款相同。这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如否,则从“达飞佛罗里达”案再审判决认定,“舟山”轮承担50%责任。
六、结论
“达飞佛罗里达”轮案适用《2001燃油公约》第三条第一款认定漏油船“达飞佛罗里达”轮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没有适用《2001燃油公约》第三条第二款认定“达飞佛罗里达”轮与“舟山”轮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存在问题。
“达飞佛罗里达”轮案适用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认定“舟山”轮承担50%赔偿责任,而没有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认定“达飞佛罗里达”轮与“舟山”轮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存在问题。
据此,“达飞佛罗里达”轮案不论适用《2001燃油公约》,还是适用国内法,两船均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非“达飞佛罗里达”轮承担全部责任,而“舟山”轮承担50%责任。
任5,于广州
2021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