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东雇佣无证船员驾驶船舶将被拘留! 信德海事网 2018-03-23 15:10

2018年3月20日,

台州市公安局台州海事局

联合发文

对无证驾驶机动船舶及使用伪造、变造

船舶证书、船员适任证书等案件的办理

作了正式明确

 

 

2016年以来,台州海事局常态化运作“行政处罚、违法移送、行政强制加促成拆解”的“3+1”执法模式,强力打击水上违法行为。

其中针对船员无证问题,大胆尝试,探索实践违法移送执法手段,两年来向公安边防移送违法人员374人次(其中拘留183人次),有效遏制辖区船员无证上船现象继续扩散。

面对 无证船员打而不绝、买卖及使用假证违法行为抬头的新情况,台州海事决心从法律法规层面突破,进一步强化与公安、边防部门的合作。

2017年6月28日,台州海事、公安(边防)召开联合打击无证驾驶船舶违法行为座谈会,双方以船东或雇主为切入点,探索从源头肃清无证驾驶违法行为,对无证驾驶船舶情形和“情节严重”认定标准达成了初步共识。

此后,海事、公安部门边实践边完善,逐步摸索理清相关的法律依据,逐渐固化理顺移送交接的环节手续,违法移送案件办理规范程序脉络渐显。

2018年3月20日

正式发布!

标志着台州“3+1”执法模式实现

“无证向假证、船员向船东、行政向刑事”

违法移送的重大突破。

那么,经过九个月实践后的正式发文

到底有何特别之处 ?

请回忆标题!

没错,此次联合发文

最重要的意见之一便是与船东有关。

按无证驾驶机动船舶共同违法行为论处。

驾驶机动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以无证驾驶机动船舶定性处罚:

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船员适任证书的;

船员适任证书超过有效期或被暂扣、吊销、撤销的;

所驾驶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适任证书限定范围的。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明知船员无证或者持有假证的情况下,仍招录、唆使、安排其驾驶船舶的,按照共同违法行为论处。

案例:2018年3月在温岭水域完成的“浙临机615”移送案件系台州辖区首次对雇佣无证驾驶人员的责任船东实施拘留。

调整的可不止这么一处,请看——

第二条重要意见

进一步明确并固化十大“情节严重”情形!

无证驾驶机动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的“情节严重”情形:

01多次无证驾驶机动船舶的;

【关于无证驾驶机动船舶次数认定问题】

-在船舶航行途中未有间断的操控船舶航行行为计1次,若有间断或人员更换的,应另行计算,其中“情节严重”的多次指3次(含)以上。

02多次无证驾驶机动船舶的;

【关于有效的船舶证书问题】

-船舶证书是指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相关证书等,船舶应同时持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上述证书,任一证书缺失或伪造、变造的,属于该情形。

03驾驶的机动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或载运旅客3人(含)以上的;

【关于载运旅客人数问题】

-无证驾驶船舶承载的非船上固有工作人员(船员)均属本规定的旅客范畴。

04在处于或即将处于大风、大雾等不适航的恶劣天气情况下驾驶的;

【关于不适航的恶劣天气】

-是指相关部门宣布进入防台实施阶段(二级防台)和抗击台风阶段(一级防台)的天气情形或遇大风、大雾发布交通管制指令的天气情形。在相关部门宣布或发布指令后,仍继续航行的,除有证据证明在相关部门发布指令时正在航行且不具备停靠条件需继续航行外,属于该情形。

05发生危险或紧急状况,致使有关机关采取应急救援措施的;

【关于应急救援措施】

-是指公安(边防)、海事部门发现船舶发生危险或紧急状况情形,采取派遣车、船或呼叫周边水域船舶等措施开展应急救援行动的情形。

06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造成其他损害后果的;

【关于水上交通事故问题】

-是依据交通运输部《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第二条规定,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水域环境污染损害的意外事件。

07十二个月内因无证驾驶机动船舶受过处罚的;

十二个月内因无证驾驶机动船舶受过处罚的;

08酒后无证驾驶的;

酒后无证驾驶的;

【关于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船舶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12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15条规定,无证驾驶人员血液酒精浓度(BAC)高于0.05%或呼吸中酒精浓度高于0.25mg/L的情形。

09无证驾驶内河船舶非法参与海上航行的;

【关于内河船舶非法参与海上航行】

-指内河船舶未通过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或同意,擅自航行至海上水域情形。

10其他情节严重的。

总而言之,

若构成以上十大情形,你将收到

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最后,

为了 公正法治诚信友善

水上“打假”势在必行!

第三条重要意见

使用伪造、变造证书者们(包括套牌船),

黑夜将至!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证书、船员适任证书、船舶户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处理,同时构成其他违法的,按处罚较重的行为定性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 2018年1月在椒江对“孝感宏达2119”、“浙普16012”两名船东首次以涉嫌买卖和使用伪造船舶证书移送椒江公安边防和舟山市公安局处以刑事拘留。

 

广大船员&船东朋友:

在无数惨痛的水上交通事故背后,都隐匿着一双双无证驾驶的黑手,它们不仅对人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无法估量的伤害,也是对水运市场公平有序的欺骗与破坏!

安全是红线,守法是底线。

维护水上安全形势稳定、净化航运市场环境,需要我们共同的努力!

让我们

拒绝使用假证

拒绝无证驾驶

拒绝雇佣无证人员

打击船舶无证驾驶,

我们坚决动真碰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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