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kin法官认为这两种情况没有区别22。
最终,Atkin法官判定,延误是由于承租人违反了其对船东的义务,因此船东有理由针对其造成的延误提起诉讼23。在这个案中,Atkin法官还认为可能涉及没收或延误危险的船舶的装运与可能导致船舶毁坏的危险货物的装运完全相似。因此,京唐港澳煤的货物不仅在法律上是非法货物,甚至和危险货物类似。有关危险货物,可参考之前写的《有关危险货物的若干问题》,当中有详细说明。
从这些判例可以看出,装载合同所规定的合法货物是承租人的绝对保证;如果货物在承租人要安排的卸货港口不能合法地卸货,造成了延误,那么货物在法律意义上就不是合法货物。承租人必须确保需要装载的货物不会使出租人面临损失由于船舶因违反当地法律而被扣留,罚款或延迟。承租人不能获得卸货许可同样会构成对租约的违反,船东有权利针对其所造成的延误提出诉讼。
此外,在另一方面,即使货物对船运或货物不构成任何物理危险,货物也可
能具有危险性质,但在某种意义上说“法律上”是危险的,因为它们有可能导致延迟运输和货物通过一些当地法律运作24。
基于这些权威先例,可以得出京港港这些澳煤未能获得进口许可,给船东造成了延误,属于英国法律上的非法货物(unlawful cargo),承租人违反租船合同装载合法货物(lawful cargo)的绝对保证,构成违约,船东可以对承租人采取诉讼,承租人得赔偿船东延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