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消防泵是船舶水灭火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作用是当机舱(指主消防泵所在处所)入水、失火或者主电失效时,作为替代,迅速向机器处所以外提供适当压力与排量的消防用水。
所以,应急消防泵的排量一定要足,至少也得满足法定最低要求。
先看下面这个小案例。
一、船舶概况
二、检查情况
该轮船检记录簿显示:应急消防泵排量为40m³/h,主消防泵总排量为160m³/h。
依据《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2》第11篇第3章3.11.3的要求:
各消防泵总量不必超过180m³/h;应急消防泵的排量应不少于本条所要求的消防泵总排量的40%,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小于25m³/h。
该轮主消防泵总排量不超180m³/h,应急消防泵排量应不小于160*40%=64m³/h,40m³/h显然是不够的。
设备本身能力不足吗?
查看铭牌和说明书后,发现原因竟然是...
写错了,写错了,写错了。
三、整改情况
发现问题后,船检机构对船检记录簿进行了修正。
通过案例,我们了解了《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2》对应急消防泵排量的要求。
作为现场监督员或船员,还需掌握海99、海04、海11、海20等国内海船检验规则的相关要求。好像复杂的很。。
看看表格,是不是简单多了?
还需注意的是,因主消防泵总排量不必超过180m³/h,若主消防泵总排量超180m³/h,计算应急消防泵的排量下限时,取180m³/h就可以了,即180*40%=72m³/h。
备注:92规则适用1999.8.31及之前安放龙骨的船舶;99规则适用1999.9.1及之后安放龙骨的船舶;04规则适用2004.3.1及之后安放龙骨的船舶;11规则适用2011.9.1及之后安放龙骨的船舶;20规则适用2020.8.1及之后安放龙骨的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