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年一轮回,在航运市场集中度不断提高、中美贸易战持续、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新冠肺炎疫情全球蔓延、国际贸易遭受重创的背景下,我国国际船舶代理行业预计将加速回归“自船自代”模式。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船舶代理业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七个阶段:
一、外商独资经营时期(1949-1953)
面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全面封锁禁运,外贸运输主要依靠外资航商,他们直接兼办或通过其报关行办理自营船舶的代理业务,即采取业内称之为“自船自代”的模式。
二、外代独家经营时期(1953-1985)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简称“外代”,英文名称PENAVICO)独家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直至1985年。
三、外代外运两强垄断时期(1985-1993)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简称“外运”)投资设立中国船务代理公司,从事船舶代理业务,外代、外运两家公司寡头垄断。
四、以外代、外运、中海船代为主多家经营时期(1993-2002)
1993年,允许国内船公司从事“自船自代”业务。后来,20多家具有港口背景的联合船代公司相继成立。在加入WTO前,形成了以外代、外运、中海三家企业为主,300多家船代企业共存的状态。
五、内资放开、外资参股经营时期(2002-2013)
加入WTO,国际海运条例实施,降低准入门槛,船代行业快速发展。国内资本满足“一个办公地点、两名从业人员、三年工作经验”的条件,即可设立船代公司开展业务。外资企业可以合资形式进入船代市场,股比不得超过49%,但是允许港资自船自代。
六、内外资“双轨制”时期(2013-2018)
内资船代企业实行备案制,外资船代企业实行审批制,并伴随自贸区的成立和负面清单管理的推行,逐步提高外资对船代企业的持股比例上限。
七、全面彻底放开新时期(2018-今)
船代行业对内资、外资全面彻底放开,不设外资股比限制,并且对内资、外资均统一实行备案制。
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对《国际海运条例》作修订,取消了“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许可”、“外商投资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审批”等事项,允许外商在我国大陆地区控股、独资设立船代企业。交通运输部于2019年6月21日发布2019年第21号部令,对《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了相应修订。
现在,自船自代的政策限制已不复存在,国际贸易受到新冠肺炎的冲击而大幅滑坡,外资班轮公司经营压力加大,势必设法降低代理成本,自船自代是必然选择。后新冠肺炎时代,我国船代企业将被迫裁减一批人力成本较高的业务熟手,这些人才将成为外资班轮公司的人才池;港口企业之间的竞争将加剧,恢复原有航线、吸引新航线成为其主要市场目标,将不再把通过旗下船代公司赚取班轮公司代理费作为主要目标之一。这样,外资班轮公司回归七十年前的“自船自代”模式,将具备“天时、地利、人和”的条件,势不可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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