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大连市推进东北亚国际
航运中心建设条例(草案)》意见的通告
《大连市推进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草案)》已经2019年8月26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为进一步做好地方性法规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工作,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将草案全文公布,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请于2019年9月10日前将意见以来函或者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来函请寄:大连市西岗区人民广场四号
大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备案审查处
邮编:116011
电子信箱:dlrdfgw@126.com
联系电话(传真):
0411-83722331
特此通告。
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9年8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贯彻落实建设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的国家战略,对接“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以下简称“一带一路”)建设,形成与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的联动机制,建设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区域资源配置能力的国际航运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推进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总体目标】本市按照国家战略部署和省统一要求,积极推进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建成“立足东北,辐射全国,服务东北亚,联通全球”的国际一流港口,形成东北全面振兴的战略新支点、面向东北亚开放合作的战略新高地和“一带一路”建设的桥头堡。
第四条【推进体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推进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工作的领导。
本市设立由市党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主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市相关政府部门、相关区市县政府、相关先导区管委会、驻连国家机构及重要港航企业等为成员单位的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推进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有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设在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口岸部门,按照职责开展工作。
第五条【资金保障】本市通过大连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及适当安排财政预算资金,为推进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供资金扶持。
第六条【政策保障】本市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对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支持,制定推动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和航运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七条【交流合作】本市建立与国家和相关省市的沟通协调机制,开展跨区域合作,推动与“一带一路”沿线及世界其他重要港口和地区在国际航运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鼓励港航企业、组织及相关行业协会通过港航商贸推介、国际性港航论坛等形式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提高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的国际影响力。
第二章 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八条【航运中心发展规划】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编制大连综合交通、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国际物流中心建设中长期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国土空间规划】市自然资源和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优先保障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土地、海域、岸线需求,并为临港、临空经济区及航运服务集聚区、物流园区等产业园区建设,合理预留土地和海域。
第十条【产业集聚区规划】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划构建布局合理、功能互补的航运服务产业集聚区,制定推进措施和配套政策,吸引相关行业主体和功能性机构向本市集聚。
航运服务产业集聚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区域特色和市场需求,制定促进港口物流、航运金融、海商海事仲裁、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国际航运经纪和国际船员服务等港航服务业发展政策。
第十一条【基础设施】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科学统筹岸线、码头、航道和锚地等各项资源,调整优化港口布局,完善航道、锚地等公共基础设施。
第十二条【空港建设】本市加强机场基础设施建设,增加机场设施容量,满足航空运量增长和机场功能品质提升的需要。
第三章 航运服务体系建设
第十三条【港口经营服务】港口经营人应当采取措施,统筹协调辽宁港口资源,为航运相关企业提供港口服务,拓展贸易、金融和咨询等现代港口服务功能。
本市支持港口经营人构建国际化产业布局和港航服务网络。
第十四条【航线开辟】本市鼓励航运企业开辟远洋干线和“一带一路”及新兴地区航线,建设国际中转、环渤海内支线及内贸南北航线服务体系。
第十五条【邮轮经济】本市应当加快邮轮产业链拓展,引导邮轮经济规范发展,推进大连国际邮轮中心建设。
第十六条【空港航线】本市逐步提高大连空港国内外航线覆盖率和航班密度,提升直航比例,发展区域支线市场,强化联程中转运输服务能力。
第十七条【邮政快递】市邮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采取措施,促进邮政和快递集疏中心建设,建设在东北亚有影响力的空港国际邮件互换局。
第十八条【多式联运】本市加强陆上物流大通道建设,推动中欧班列发展,培育多式联运经营主体,支持冷藏集装箱、商品汽车以及零担货物“散改集”等多式联运业务发展。
第十九条【临港产业】本市支持船舶修造、海洋工程装备、石油化工等海洋经济产业发展,促进临港产业与港口协同发展。
第二十条【信息化建设】本市应当整合现有港航关联信息平台,构建大连综合交通公共信息平台,建立本市信息平台之间、东北亚地区之间、“一带一路”沿线地区之间以及世界重要港口城市之间的公共信息交流共享机制。
第二十一条【总部经济】支持和鼓励国内外船公司、航空公司和行业联盟在本市设立总部,开展港航及航空关联业务。
第四章 航运创新建设
第二十二条【体制创新】本市按照自由贸易港模式积极争取国家相关试点政策。
本市支持符合国家规定的港航企业经营以大连港为国际中转港的沿海捎带业务。
第二十三条【机制创新】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在自贸试验区内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状态分类监管、启运港退税和融资租赁海关异地委托监管政策,探索大连自由贸易港建设。
第二十四条【业务创新】本市鼓励商品交易所加快航运期货品种研发,支持在本市设立航运交易所。
第二十五条【科技创新】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制定引导政策,鼓励航运装备制造企业加强节能、环保等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研发。
鼓励航运企业更新淘汰高耗能、高污染的运输工具和机械设备。
第二十六条【产业创新】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等部门制定引导政策,支持船舶修造业发展,鼓励开展先进设计方法和设计软件研发,提高海洋工程装备和高技术船舶制造水平。
第五章 口岸服务环境建设
第二十七条【清单管理】驻连各口岸查验单位应当建立并公布航运管理权责清单,建设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港航、口岸及物流业发展营商环境。
第二十八条【通关服务】市口岸部门应当协调驻连海关采取措施,推进全国通关一体化,完善口岸监管设施建设,改革调整物流监管模式,加快海关监管信息化建设,为口岸进出境货物提供高效、便捷的通关环境。
第二十九条【海事服务】市口岸部门应当协调驻连海事部门采取措施,依法简化船舶登记手续,完善船舶登记内容,优化船舶登记及相关业务流程,为船舶营运、融资、保险、修造、交易等提供便捷高效的船舶登记服务。
第三十条【边检服务】市口岸部门应当协调驻连边检部门采取措施,在口岸实施无纸化申报和人脸识别技术运用等,为港航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边检查验服务。
第三十一条【船检服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调驻连船舶检验机构采取措施,提高船舶检验服务能力,为航运相关企业、修造船企业等提供高效便捷的船舶检验综合服务。
第六章 航运营商环境建设
第三十二条【引航服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海事等部门采取措施,健全和完善引航服务规范,公开收费标准,为进出大连港口的船舶提供高效、安全、便捷的引航服务。
第三十三条【人才机制】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方案,支持航运企业、相关机构引进各类优秀航运人才。
本市支持驻连高等院校、培训机构增设航运及相关专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推进成果转化,支持具备条件的在连高校建设海事领域世界一流大学,支持社会各界推进航运智库建设和发展。
第三十四条【标准化建设】市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相关航运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等采取措施,健全和完善港口航运标准体系,为港口航运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十五条【法律服务】本市登记设立的仲裁机构应当采取措施,根据专业需要,吸收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为仲裁员,提高航运仲裁专业化水平和国际化程度,扩大仲裁业务范围。
第三十六条【港航文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引导政策,加大港航文化培育力度,加强港航文化交流合作,促进形成市民港航知识普遍提高的港航文化环境。
第三十七条【行业自律】市行业协会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口岸服务、商务等部门采取措施,加强港航相关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和行业诚信建设,规范行业秩序,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增进与国内外相关协会之间的交流合作,促进航运市场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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