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交通肇事罪再探
——二论“卡塔利娜”轮二副艾伦•门多萨•塔布雷交通肇事罪
作者:李晓曦(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xiaoxi0455@163.com
)
今年8月,笔者曾就“卡塔利娜”轮二副艾伦•门多萨•塔布雷交通肇事罪案件写了一篇评论文章。近日,裁判文书网正式发布本案判决书,为我们研究本案提供了绝佳的素材。本文承接上次文章,起名为《船员交通肇事罪再探》,就相关问题做出探讨。
相关链接:
→船员交通肇事罪初探 (风险防范、应对措施、如何保护船员的合法利益等)
→【撞沉渔船】中国海事法院首例海事刑事案件判决书
一、司法管辖和法律适用
本案被告人为菲律宾籍船员,具有涉外因素。在司法管辖和法律适用上是否应当考虑国际法要素,判决中并未提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二百海里。”本案案发水域,在判决书中表述为:“浙江省象山县沿海南韭山岛东偏北约72海里”,该水域,在国际法意义上,应属我国专属经济区范围,即本案系发生在我国专属经济区内的船舶碰撞事故,即本案的“犯罪地”位于我国专属经济区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结合以上两部法律的规定,本案应由专属经济区所设法院管辖。但国际法领域,对沿海国法院对专属经济区是否具有刑事司法管辖权有不同意见和看法。笔者在此不做进一步深入探讨。
2. 虽然我国刑法规定了保护管辖原则,对侵犯本国利益或本国公民法益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结合上述司法管辖的分析,如果我国法院不具备管辖权,那刑法适用问题亦不存在。
笔者就此问题,请教过有关专家学者,对此见仁见智。本案为我国海事法院审理的首例海上刑事犯罪案件,可以谈论和研究的问题有很多,我们期待后续其他学者对此问题的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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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上交通肇事罪的分析
交通肇事罪的法定要件之一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本案判决书中仅有两处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但并未提到具体的条、款;反而对于《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却多处援引,并指明具体条、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主要是一部行政法律,内容主要涉及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其符合刑法规定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要求。但该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并在附则中对沿海水域给出了如下定义:“沿海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的港口、内水和领海以及国家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
鉴于,本案发生在我国专属经济区,上述法律在适用上存在模糊性。作为交通肇事罪的重要犯罪构成要件,如果海上交通安全法不能在此适用,那即本案面临着并非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可能性。其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也存有疑点。
2.笔者在先前文章中也曾提到,对《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能否认定为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存在不同看法和争议的。
该规则是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航行公约,我国已加入该公约,作为国际公约可作为法律渊源在司法裁判中适用。但此适用主要目的是为了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分担,并非为了作为惩治船员犯罪行为的依据。
对于国际公约是否能作为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成为刑法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笔者持保留意见。
三、船员交通肇事罪风险应对
驾驶船舶不同于驾驶汽车,其所承受的各类风险与汽车驾驶员有天壤之别,不能用道路交通肇事思维去考量船员交通肇事行为。船员在海上生活单调、物质和精神生活都较为匮乏、所承受的压力较大。同时会面临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风险。
交通肇事罪是一类典型的过失犯罪,对船员交通肇事罪认定所考虑的过失程度应不同于道路交通肇事罪。
船员驾驶船舶,不是一个人在驾驶,是一个团队在驾驶。每个船员都有自己的职位,都有自己的角色,都自己应对的工作。船舶正式在不同角色船员的共同协作、配合下,才完成停泊、航行、停泊的动作。
对单独个体船员定义犯罪行为,是否有违航海历史和国家鼓励航海事业发展的初衷,笔者不得而知。但,加大对船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应是当务之急。
笔者在此建议,无论是海员还是内河船员,除了加强自己业务能力的提高外,更应当重点提升的就是自己的职业素养。船员作为一种职业,有自己的职业特点和职业精神。既然选择了这份职业,就应当认真履行船员的职业责任。不管船上生活多么单调乏味、工作如何辛苦、责任有多重大,为了自己的人身安全、为了自己免受刑事处罚、为了家人减少担忧,都必须认真对待每次值班工作。时刻在心头铭记:当班时思想高度集中,绝不松懈。
四、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后的应对
笔者前文,已就发生海上交通肇事可能面临刑事处罚的应对措施做出了详细地论述和探讨。本文续上次内容,再做如下说明:
1. 刑事谅解书的重要性。发生海上或内河船舶交通肇事行为后,应当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同时尽最大努力争取被害人的书面谅解书。这对法院对嫌疑人的量刑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但谅解书的取得,绝非容易之事,尤其涉及人身伤害的案件。所有流程必须合法有效,如能有证据资料证明取得过程为佳。
2. 及时向有关部门告知情况的重要性。如交通肇事行为可能面临刑事追诉,建议嫌疑人尽早、尽快、主动地到有关部门说明情况。将所知悉的全部情况,如实告知有关部门的人员。能争取到自首、坦白情节,可以为后续的刑事辩护提供良好的支撑。
3. 证据的重要性。嫌疑人对第一手资料的了解应是最清晰的,及时保留各类证据资料,可以为案件事实的查明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更能说明嫌疑人自身情况,明晰责任,为检察机关确定被告人提供有力辅助材料。
本文根据本案最新判决书内容,结合有关法律规定和笔者自己的想法,分析了船员交通肇事罪的有关问题。有很多不完善和遗漏,期待后续能有机会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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