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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垃圾分类:船舶垃圾接收水陆如何衔接?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从航运大国向航运强国的迈进,船舶的数量也在逐年增加,伴随而来船舶垃圾的数量也越来越大,这无疑对生态环境造成很大的污染压力。笔者在基层执法学习的过程中,发现一些船舶直接将垃圾排放至岸上的垃圾桶里并在《垃圾记录簿》上作相应记录。因为船舶垃圾不同于其他垃圾,所以港口设施接收方式的垃圾走向值得我们密切关注,如何做好这些船舶垃圾转移处置水陆衔接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船舶垃圾最新分类

根据2018年1月16日由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该标准于2018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国将船舶垃圾做如下分类:

垃圾分类表

船舶垃圾的处理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章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第7款、《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章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止管理规定》第三章船舶污染物的排放与接收、《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船舶污染物接收)等相关法律规定,船舶垃圾的处理途径主要有三种途径:排放入海、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码头接收设施接收。

1、排放入海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在允许排放垃圾的海域,根据船舶垃圾类别和海域性质,分别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具体如下:

(1)船舶垃圾原则上均禁止排放入海,在任何海域,应将塑料废弃物、废弃食用油、生活废弃物、焚烧炉灰渣、废弃渔具和电子垃圾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

(2)对于食品废弃物,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内(含)海域,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至12海里(含)海域,经粉碎或者磨碎至直径不大于25毫米后方可排放,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海域可以排放。

(3)对于货物残留物,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含)的海域,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的海域,不含危害海洋环境物质的货物残留物方可排放。

(4)对于动物尸体,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含)海域,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海域可以排放。

(5)在任何海域,对于货舱、甲板和外表面清洗水,其含有的清洁剂或添加剂不属于危害海洋环境物质的方可排放,其他操作废弃物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

(6)在任何海域,对于不同类别船舶垃圾的混合垃圾的排放控制,应同时满足所含每一类船舶垃圾的排放控制要求。

2、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及后续处置

进行船舶垃圾接收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必须要经过海事机构的资质认定,其次在进行作业前应提前向作业所在海事机构进行作业申请,在作业完成后,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提供垃圾接收单证给对方船舶,经双方进行签字确认并留存2年。单证上应注明双方作业名称,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等内容,还应将这些内容记录在船舶垃圾记录簿中。

后续处置分析:作业污染物接收单位会将这些船舶垃圾进行有资质的处理单位处理,并将每月的接收垃圾的数量及处理状况向海事机构进行备案。

3、港口接收设施接收及后续处置

将船舶垃圾排入具备相应接收能力的港口接收设施,这种方式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港口接收设施提供接收单证,只需将垃圾排放种类、时间、地点记录在垃圾记录簿上。

后续处置分析:港口接收设施接收后,船舶垃圾的走向处于未知状态。

船舶垃圾监管职责

中国海事局是我国船舶的主管机关,承担着防止船舶污染的职责,对船舶垃圾的排放有着监管职能。海事管理机构从船舶垃圾的产生到船舶垃圾的接收,负有监管职责。当船舶垃圾被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及港口设施接收后,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要将每月的接收垃圾的数量及处理状况向海事机构进行备案,然而港口设施接收后的船舶垃圾后续处置,海事机构无权监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垃圾处理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当船舶垃圾被船舶垃圾被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及港口设施接收后,船舶垃圾如何处理、处理结果等由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指导监管。

垃圾的监管还有绿化市容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职能部门。

船舶垃圾处理过程存在的问题

一是港口接收设施法律地位未明确。根据以上提到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对于“具有相应接收能力的港口接收设施”中的“具有相应接收能力”没有作具体的解释说明。二是海事部门监管问题。因为港口接收设施的方式不需要单证,只需要将垃圾排放种类、时间、地点记录在垃圾记录簿上,所以记录内容的真假有待进一步核实。三是接收设施接收的船舶垃圾走向不明确,存在船舶垃圾水域和陆域衔接的问题。

解决办法及相关对策的建议

1、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是法律法规应当对“具有相应接收能力的港口接收设施”中“相应接收能力”做具体解释和说明,明确港口方接收垃圾的程序和处理垃圾的程序。对于港口接收设施海事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审核,可将这些具有相应接收能力接收设施的港口予以公布,在船舶垃圾排放到港口设施时,港口方要给予船舶垃圾接收单证进行保存。二是对于以上岸基垃圾接收中存在的问题,国家应当出台相应的行政处罚依据,以便于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有效针对的监管。

2、完善船舶垃圾水陆衔接机制

分类管理:船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我国缔结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等国际公约规则,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对船舶营运产生的含油污水、残油(油泥)、生活污水、化学品洗舱水和船舶垃圾等水污染物在船上依法合规地分类储存、排放。在进行转移处置后,接收的生活垃圾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原则实施管理;货物废弃物根据其属性分别按照危险废物或其他固体废物实施管理。

联合监管:海事、交通运输(港口)、生态环境、环卫等部门可在当地政府的牵头组织下,建立完善和实施船舶垃圾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明确各自监管职责,建立部门间联合执法机制,共同打击船舶垃圾污染物和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行为。各部门对于垃圾转移过程中的相关信息互相通报,形成一个闭环链接,这样可以从垃圾的接收到处理有一个透明的过程。

单证要求: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将船舶垃圾污染物及其预处理产物送交其他单位转移的,转移单位应当向船舶垃圾污染物接收单位出具转移单证,经过多次运输的,转移链条中的后者应当向前者出具转移单证。建议可以专门建立一套船舶垃圾水陆衔接管理系统,实现电子单证流转,既方便操作也便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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