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随着海洋经济的蓬勃发展,港口建设、航道维护及各类海上工程作业日益频繁,海上施工作业安全已成为保障通航秩序与水域安全的关键环节。然而,部分市场主体为压缩成本、图求便利,竟铤而走险使用渔船参与海上施工作业——要知道,渔船的设计、建造标准仅适用于渔业生产,完全不具备海上施工作业所需的安全保障能力,此类行为不仅违反法律规定,更如同在繁忙海域埋下“移动隐患”,极易引发船舶碰撞、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
近期,为深入开展2026年春运春节水上交通安全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和商渔船碰撞重大安全隐患集中整治,沧州海事局加大风险隐患排查力度,成功查处辖区首例渔船未经许可从事海上施工作业案件,通过依法依规处置,严厉震慑了此类违法行为。现将案件详情曝光,以案释法,提醒广大船舶所有人、船员及相关单位严守法律红线,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海上通航环境。
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近期,沧州海事局与沧州市农业农村局开展海上联合巡航时,执法人员在黄骅港煤炭港区航道某浮标附近海域,发现一艘名为“冀黄港渔XXX”的船舶正在进行沉管打捞作业,经与沧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该船船型为渔船。海事执法人员随即开展调查取证,对“冀黄港渔XXX”轮所在位置、作业状态、周边通航环境进行拍照,记录开展沉管打捞作业的场景。
经调查,该船已开展施工作业长达2天,且无法提供海事管理机构核发的海上施工作业许可证明,涉嫌违法作业。
法律适用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船舶、海上设施未经许可从事海上施工作业,或者未按照许可要求、超出核定的安全作业区进行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暂扣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安全警示
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水上水下作业提出了具体要求:
01 提前报告,预留充足时间。
船舶计划从事可能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应提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在管辖海域内开展该类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水上水下作业或活动,应提前10个工作日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02 报告内容应详尽准确。
在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时,船舶需确保提供的信息详尽准确。报告内容应涵盖活动的具体内容,如活动的时间安排、具体位置、参与活动的船舶信息、活动的安全保障和应急方案等。详尽准确的报告内容有助于海事管理机构全面了解活动情况,精准评估风险,更好地指导船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同时对周边海域交通进行合理管控。
03 及时报告变更情况。
若在活动开展过程中,出现与报告内容不一致的情况,船舶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变更内容。及时报告变更情况能使海事管理机构实时掌握活动动态,重新评估活动对海上交通安全的影响,及时调整航行通警告等相关信息,保障通航环境安全。
结语
此次首例渔船违法施工作业的查处,是沧州海事局维护海上通航秩序的重要举措。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按照《河北海事局关于开展2026年春运春节水上交通安全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暨重大危险源节假日提级管控和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和《河北省商渔船碰撞重大安全隐患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加大辖区海域联合巡航巡查力度,深入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抽查工作,重点排查渔船违规参与施工作业、未经许可进入安全作业区等违法行为,对违法主体“零容忍”,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警示一片;同时,将通过典型案例“双进”(进航运公司、进船员培训机构)“三进”(进渔港、进渔村、进渔船)等方式,普及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引导相关主体自觉守法,共同守护沧州辖区水域安全与畅通。
END
图文:翟文杰
供稿:通航管理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