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范化解水路运输危险货物重大安全风险,全面提升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技术状况,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近期发布了《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检验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对此,上海海事局积极落实,在前期排摸辖区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数据的基础上,稳步组织开展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检验专项检查活动。
一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底线思维、红线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高度的责任感深入系统开展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检验专项行动,加强源头管控、综合治理,助力构建一体化水上交通安全治理新格局,促进航运高质量发展。
检查范围
根据《船舶登记种类与船舶检验类型对照表》,确定国内航行船舶检查范围。
1.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检验类型为化学品液货船(0305、0306)。
2.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检验类型为液化气体船(0304)、燃料加注船(0307、0308、0309)。
3.载运固体散装危险货物船舶:该类船型在本次专项工作中仅限于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散货船,检验类型为散货船(0202)。
检查时间
2025年3月1日-2026年2月28日。
检查内容
1.核查船舶图纸、证书与实船舱室布置、主要设备的一致性;
2.核查船舶防火防爆、通风透气、人员保护等设备状况;
3.核查实船舱室、货泵、管系、安全阀、应急切断、惰性气体系统、货物围护等技术条件。
检查形式
1.船舶检验:船舶检验机构结合定期检验对以上类型船舶开展专项检查活动;
2.海事监管:对以上到港的类型船舶,各分支局将结合营运检验监督对船舶检验机构已开展过专项检查的船舶进行检查;
3.联合检查:对于在上海辖区申请船底外部检查(干坞内检验)的危险化学品船舶,由船底外部检查(干坞内检验)所在地的分支局与船舶检验机构应联合开展专项检查。
二 典型缺陷
01船图不一致
02私设管路
03设备缺失
04监测设备故障
三 法律法规
0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九条 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设置的海上设施、船运集装箱,以及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关系海上交通安全的重要船用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文书。证书、文书的清单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
持有相关证书、文书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船舶、海上设施、船运集装箱以及重要船用设备、部件和材料,并应当依法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02《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营运中的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签发船舶检验证书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停止检验或者撤销相关检验证书:
(一)违规建造、违规重大改建;
(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三)未通过检验。
03《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
第1篇/2章/3节 检验后状况的维持
2.3.1 船舶及其设备的状况应加以维持,使能符合本法规的各项规定,从而保证该船在各方面保持适合于出海航行而不致对船舶及船上人员产生危险。
2.3.2 根据本法规对船舶所进行的任何检验完成以后,未经同意,对经过检验的结构、布置、机器、设备及其他项目,概不应变动。
2.3.3 当船舶发生事故或发现缺陷且在任一情况都将影响该船的安全或影响该船救生设备或其他设备的有效性或完整性时,该船的船长或所有人/经营人应尽快向法定证书签发的船舶检验机构报告,供确定是否有必要作临时检验。
04《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
第1篇/2章/4节/2.4.2 检验后状况的维持
2.4.2.1 经检验后的船舶及其设备的状况应加以维护,使其符合本法规的各项有关规定,确保该船舶能适合内河航行,而不致对船舶及船上人员产生危险。
2.4.2.2 根据本法规对船舶所进行的任何检验完成以后,非经船舶检验机构许可,对经过检验的结构、布置、机械设备及其他项目均不应变更。
2.4.2.3 当船舶发生事故或发现缺陷,且将影响船舶的安全或船舶设备的有效性或完整性时,船长或船舶所有人立即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以确定是否必要作临时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