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载水排放需满足D-2标准
注意
1 《2004年国际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附则B-3条款规定,国际航行船舶必须要对压载水进行处理达到D-2标准后才能排放,该标准于2024年9月8日全面强制实施。
前言
近期,崇明海事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压载水公约D-2标准实施情况的检查时,常常有船员发出疑问“我船压载水明明使用了装置排放,为什么还给我开违章”?今天就来为大家答疑解惑。
案例回顾
10月23日
崇明海事局南门海巡执法大队
对辖区国际航行船舶“西方*航”
开展了压载水公约
D-2标准实施情况的检查。
发现问题
在检查中
执法人员首先查看了该轮压载水排放作业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
对船舶配备的
《国际船舶压载水管理证书》
《压载水管理计划》
《压载水记录簿》
《压载水管理系统型式认可证书》
等相关证书进行了检查
对该轮配备的压载水处理系统是否正常可用并根据型式认可证书查验该系统是否满足
D-2标准进行了重点检查
结合该船压载管理系统操作历史记录重点
查看了该船《压载水记录簿》的记录情况
最终结合现场检查发现其排放压载水未在压载水记录簿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对该船采取了行政调查措施。
2 压载水管理标准方式
保护水域环境清洁
压载水置换
是指要求在深海中将在港口内装载的压载水置换成深海中的水,因为深海中的水即使携带某些水生物,被排放到接收港水域内后,水生物一般因生存条件的差异性而不易存活,因而减少或避免了对当地港口水生环境的不利影响。压载水置换所对应的D-1标准代表着《压载水公约》的第一个过渡方案,即:需在远离沿海水域的开阔海域(至少距海岸200海里)和深海(至少50米深)进行换水,其压载水容积更换率应至少为百分之九十五。
压载水处理
是指对加装上船的压载水在排放到另一水域内前,必须对其中的水生物进行杀灭处理,使得其在压载水中的存活率达到一定的限定标准而不再会对接收港水域造成不利影响。压载水处理所对应的D-2标准则代表着《压载水公约》的第二个终极方案:规定船舶压载水中允许排放的生物体最大数量的标准,船舶必须安装符合D-2标准的压载水处理系统。
压载水标准实施时间
新建船舶:自2017年9月8日起,所有新建的国际航行船舶都需要安装压载水处理系统以满足D-2标准。现有船舶:对于在2017年9月8日之前建造的船舶,如果尚未安装压载水处理系统,也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加装,以确保在2024年9月8日前达到D-2标准。D-2排放标准的强制实施意味着,D-1标准只能作为应急措施使用,以防止不符合标准的情况发生,并需获得港口国、船旗国管理机构的许可下进行,当然具体在什么情景下可以使用D-1应急排放,需要参考本船《压载水管理计划》并做好记录。
3 主管部门对压载水管理的监管
01 港口国监督检查重点注意事项
MEPC.252(67)决议要求,对于以下11种情况,港口国监督检查可以对船舶采取滞留措施:
1)缺少《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
2)缺少《压载水管理计划》;
3)缺少《压载水记录簿》;
4)有证据表明船舶或其设备实际上不符合《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和《压载水管理计划》的细目;
5)《压载水管理计划》所要求设备操作的缺失、严重错误或失败;
6)指定的高级和普通船员不熟悉必要的压载水管理程序,包括压载水管理系统及所有相关设备的操作;
7)船上未执行压载水管理程序;
8)未指定高级船员;
9)船舶《压载水管理计划》中未包括压载水的管理和处理;
10)取样结果显示不符合;或
11)未根据《压载水公约》的规定排放压载水(第 A-2 条)。
02 现场监督检查重点及其
罚款注意事项
针对现场监督检查重点,以下事项容易被开具违章:
1 压载水排放,没有向海事机关报告
可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进行罚款——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四十条规定,船舶未按照规定将有关情况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压载水排放没有记录
如果压载水排放没有记录,是违反了《海环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处罚金额最高可达十万元。
3 未按D-2排放或压载水沉积物
非法排放
如果没按照D2排放压载水或压载水沉积物非法排放,是违反了《海环法》第九十三条第(五)款,最低罚一万,最高处罚高达二十万。
4 海事提醒
随着压载水D-2排放标准的全面强制实施,船东和运营者应关注和更新船舶的压载水处理系统,积极配合相关认证和检查 ,制定并执行经过认证的压载水管理计划,做好详细记录,主动报告。
END
来源:上海海事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