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号灯是船舶安全航行的重要信号设备,是船舶夜间或能见度不良时用以表示自身动态位置,便于船舶之间互相辨别航行动态、采取避让行动的重要依据。未按照《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安装号灯,将严重危及船舶航行安全,极易发生碰撞事故。近日,海事部门查处多起大件运输船舶未按规定安装船舶桅灯的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海事部门对照案例进行了分析,希望引起广大船舶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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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案例概况
案例1
2022年7月13日,海事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停泊的“A”轮开展船旗国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轮后桅灯安装位置不符合要求,其高度未超过前桅灯4.5米,水平位置未在船舶纵中剖面上,安检员依法对该项缺陷开具“30禁止离港”处理意见。
图一:“A”轮后桅灯正确安装位置和检查时实际安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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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2022年7月18日,海事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停泊的“B”轮开展船旗国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轮前桅灯安装位置不符合要求,与完工图纸不符,导致后桅灯与前桅灯之间垂直距离小于了4.5米,且其中2个探照灯未设置在驾驶室开启的线路。安检员依法对该项缺陷开具“30禁止离港”处理意见。
图二:“B”轮设计图纸中前桅灯安装位置和实际安装位置
图三:“B”轮船尾探照灯未设置驾驶室控制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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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法规要求
案例一
“A”轮是2019.6.25安放龙骨的中国籍国内沿海航行甲板货船,适用《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根据规则第4篇第8章信号设备的要求,船长超过50米的机动船舶,需要安装两组桅灯,分为前桅灯和后桅灯,前、后桅灯的具体安装要求为:
2.3.2前桅灯的安装:
(1)垂向位置:
①除操纵号灯及本章 2.3.1(4)所述外,桅灯应高于并离开其他一切灯光和遮蔽物;
②前桅灯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6m;如船宽大于6m,则灯高应不小于船宽,但不必大于12m;
(2)水平位置:
①前桅灯应装在船舶纵中剖面上;
②前桅灯应安置在离船首不大于船长的 1/4 处。
(3)如只配备1盏桅灯,应安置在船舶前部,其安装高度与前桅灯相同。
2.3.3后桅灯的安装:
(1)垂向位置:
①后桅灯应高于前桅灯至少4.5m;
②前、后桅灯的垂向距离应使在一切正常吃水差的情况下,当从距离船首1000m的海面观看时,应能看出后桅灯在前桅灯的上方,并且分开。
(2)水平位置:
①后桅灯应装在船舶纵中剖面上;
②前、后桅灯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1/2船长,但不必大于l00m。
案例二
“B”轮是2020.11.14安放龙骨的中国籍国内沿海航行甲板货船,适用《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根据20规则要求,对于常规船舶,桅灯的安装要求与11规则要求一致,但对于大件运输船舶等特定构造和用途船舶,20规则对于桅灯的安装作出了特殊规定:
8.2.4 特定构造和用途船舶的特别规定
8.2.4.1 本条所述的特定构造和用途船舶,是指同时具有如下三个特点的船舶:
(1)最上层连续甲板上的上层建筑(包括甲板室)的最上层后舱壁位于船舶中部之前;
(2)从本条(1)中所述的最上层后舱壁一直到船舶尾端或接近尾端,是开敞甲板(包括阶梯开敞甲板);
(3)在本条(2)中所述的开敞甲板上,用于运输较大型物体(如大型结构件、平台用设备或物资),或者,预留或安放有船舶预定用途或功能的设备或装置,从而导致后桅灯的布置不能满足本章的规定。
8.2.4.2 对于具有8.2.4.1特定构造和用途的半潜船、近海供应船、特殊用途船、科学考察船、拖船、工程船以及具有类似构造的其他船舶(包括移动平台),在采取8.2.4.3中规定的等效措施的前提下,下列号灯应按如下要求实施:
(1)船长50m及以上的上述船舶应在船舶首尾中心线上装设前、后桅灯,两者的水平间距应尽实际可能远距离布置。
(2)若船舶尾部安装有拖带设备或其他船舶用途或功能的设备,从而导致尾部无法安装尾灯和/或后锚灯,则此尾灯和/或后锚灯应尽实际可能在尾部装设。
8.2.4.3 上述8.2.4.2所要求的等效措施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至少安装两盏探照灯,每盏探照灯的功率应照亮船舶尾部,尽可能显示船舶后部轮廓,以便被其他船舶观察到;
(2)每盏探照灯至少应能在驾驶室控制,并接入航行灯控制器且满足本章8.1.4的适用要求;
(3)探照灯应持有船用产品证书,其性能要求应满足ISO17884或GB/T24954;
(4)若探照灯不能显示船舶后部轮廓,还应在船舶适当位置(如尾部或两侧舷墙等)增设照明措施,以便尽可能显示船舶后部轮廓而被其他船舶观察到;
(5)桅灯开启时应开启探照灯和照明设施(如已增设),并在船舶驾驶台适当位置应有该操作的提示;
(6)探照灯和照明措施(如增设)的安装应不能影响按照本章的规定装设的其他号灯的显示。
03案例分析与点评
随着海洋牧场、海上平台、海上风电等海上建设工程的不断增多,越来越多的海上大件运输船舶投入使用,此类船舶由于结构特殊,对于桅灯的设置目前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适用《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的船舶,多采取《四篇/8章/8.2.4特定构造和用途船舶的特别规定》进行等效设置;二是对于之前的船舶,仍多采取前后桅杆的设置。
“A”轮船员忽视了桅灯的重要性,为方便货物装卸,未经船检机构同意擅自将后桅杆拆除或移位,导致后桅灯无法满足安全要求,将船舶自身置于险境。
考虑到“B”轮特殊作业需求,按照《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该轮尾部可不设置桅杆,但船舶没有正确领会《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特殊要求的目的,没有将前后桅灯的水平距离尽可能增大,甚至将前桅灯安装在错误位置,也没有正确认识四个探照灯的重要性,等效措施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样不能有效保障船舶安全。
04缺陷的处理与纠正
1.“A”轮按照检验要求恢复船舶原貌,目前缺陷正在整改中。
2.“B”轮按照信号设备图纸要求进行了前桅灯整改,并按照《规则》要求在驾驶室设置控制开关。
图四:“B”轮整改后前桅灯安装位置
05安全建议
船舶号灯是船舶安全航行的重要信号设备,是船舶夜间或能见度不良时用以表示自身动态位置、便于船舶之间互相辨别航行动态、采取避让行动的重要依据。如果船舶未正确安装号灯,将导致其他船错误判断船舶的尺度、动态,对船舶海上避碰操纵带来较大影响,极易发生海上碰撞事故。
各航运公司和船舶应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加强对此类船舶信号设备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在未取得船检机构认可情况下,不得私自进行桅灯的改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