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南通海事局执法人员
在对某码头停靠作业的
外国籍散装化学品船舶
“C”轮进行PSC检查时发现
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处于自动运行状态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排放阀门
均处于打开状态
处理后污水
通舷外管系上的阀门
处于打开状态
一直在排放
其行为涉嫌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是按照《MARPOL73/78》公约来做的!
一起来看看!
《MARPOL73/78》公约对使用经批准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规定如下:
附则Ⅳ第11.1条 除本附则第3条的规定外,应禁止将生活污水排放入海,但下列情况除外:
2)船舶所设经批准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正在运转,该装置已由主管机关验证符合本附则第9.1.1条所述的操作要求,同时2.1该装置的试验结果已写入该船的《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和2.2此外,排出物在其周围的水中不应产生可见的漂浮固体,也不应使水变色。
《MARPOL73/78》公约说可以使用啊!
别急,让我们看看《水污染防治法》是怎么规定的。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是什么标准?
《船舶水污染物控制标准(GB3552-2018)》(以下简称《控制标准》),也就是《水污染防治法》中提到的标准,其规定如下:
5.1.1 在内河和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内(含)的海域,船舶生活污水应采用下列方式之一进行处理,不得直接排入环境水体:
a)利用船载收集装置收集,排入接收设施;
b)利用船载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到规定要求后在航行中排放。
注意!在港停泊状态禁止排放!
在长江内航行应遵守《水污染防治法》,该法没有关于“国际条约优先”的类似表述。
因此,外轮进江航行要严格遵守《控制标准》中对排放污染物严格的要求,在港停泊期间使用《MARPOL73/78》公约及其修正案认证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排放生活污水,是不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