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MCS v MSC案责任问题终审裁决及其影响
任雁冰,15902025918
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于2024年2月16日对MCS v MSC案(FMC编号:21-05)作出“终审裁决”(Initial Decision on Remand)。按此裁决:
1、维持了FMC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认定;
2、维持了“初审裁决”(Initial Decision)关于全球海运承运人MSC应承担违约责任的认定;
3、改判MSC向托运人MCS赔偿861706.5美元及利息;
4、另外认定应采取进一步程序按《美国法典》第46卷第41302(d)款对MSC作出“迟延制裁”(delay sanction)相关裁定和赔偿裁决。
此裁决注明,“若不申请委员会(FMC)审查,则本裁决将成立委员会(FMC)裁决。任何一方均可在二十二天内对此裁决申请排除”。然而,FMC已于2024年1月3日作出了委员会裁定(Order Partially Affirming Initial Decision on Default and Remanding for further Proceedings, Commission Order),该裁定与上述裁决结论一致,其中Remand部分针对事项均仅限于上述第4项,因此上列前3项问题应属终审裁决,故本文称“终审裁决”。
图片来源:Nick Souza Photography
一、前情提要
(一)新冠疫情爆发造成全球海运供应链紧张
2020年初,新冠疫情爆发并迅速成为全球大流行。这导致船舶靠港作业时间大幅延长,集装箱周转困难,船员换班难度增大,给全球海运承运人造成了经营困难,导致集装箱海运费急剧上涨,也影响了托运人的利益。
(二)投诉
2021年7月28日,美国托运人MCS在FMC对全球海运承运人COSCO和MSC提起投诉,案件名称为:MCS Industries, Inc. v. COSCO Shipping Lines Co. Ltd and MSC Mediterranean Shipping Company SA.。由于MSC与COSCO在投诉早期阶段达成了和解,COSCO之后不再参与本案诉讼,故本文称“MCS诉MSC案”。
本案中,托运人MCS在投诉书中提到,自新冠疫情爆发以来,全球海运承运人不公平、不合理地剥削了客户,以托运人和美国公众为代价大幅提升利润,其中美国公众以通胀的形式承担了增加的运费,其与客户签订海上运输服务合同墨迹未干(the ink was scarcely dry on those Service Contract),就以舱位不足为由逼迫托运人承担更高的费用,从而大发横财(windfall)。
(三)“初审违约裁决”(Initial Decision on Default)
FMC于2023年1月13日就MCS诉MSC案作出“初审违约裁决”(Initial Decision on Default),FMC认定MSC违反了其与托运人MCS签订的2020至2021年度和2021至2022年度《海运服务协议》(Service Contracts),构成违约并应赔偿由此给托运人MCS造成的损失944655美元及自2021年7月31日起算的利息。
(四)撤销“初审违约裁决”申请
该初审裁决注明,“如未申请本委员会复议,本裁决将成为本委员会之裁决。任何当事人均可在本裁决送达之日起二十二天内递交撤销申请”(This Decision will become the Decision of the Commission in the absence of review by the Commission. Any party may file exceptions to this decision within twenty-two days of the date of service. 46 C.F.R. §502.227)。MSC已在规定期限内递交了撤销裁决申请,且MCS Industries也向FMC递交了书面回应。
(五)延期作出终审裁决的通知
FMC于2023年8月17日送达了“延期通知”(Notice of Extension of Time),将作出本案“终审裁决”(Final Decision)的期限延长至2024年2月16日。
(六)联邦海事委员会的裁定
2024年1月3日,FMC作出了一份“部分维持初审违约裁决和进一步发回重审裁定”(Order Partially Affirming Initial Decision on Default and Remanding for further Proceedings, Commission Order,下称《委员会裁定》),。该裁定驳回了MSC提出的排除初审违约裁决的申请,认定MSC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七)“终审裁决”(Initial Decision on Remand)
FMC于2024年2月16日如期作出“终审裁决”(Initial Decision on Remand)。该裁决在本案管辖权和MSC违约责任问题上维持了“初审违约裁决”的认定。
关于赔偿金额,“终审裁决”作出了改判,认定金额为861706.5美元,比“初审违约裁决”认定金额944655美元低了约8.3万美元。
二、FMC认定全球海运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
(一)在MCS与MSC之间服务协议订有仲裁条款的情况下,FMC对本案的管辖权
按2024年1月3日《委员会裁定》,“初审违约裁决”认定FMC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尽管MCS与MSC之间服务协议约定通过仲裁解决涉案争议,但托运人提起的投诉与之存在差异,故仍可交由FMC审查。
(二)MSC的行为是否存在实质性违约
按2024年2月16日“终审裁决”及之前《委员会裁定》,其认定MSC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和基本论证如下:
1、MSC未遵守FMC自2021年12月向其送达的要求其披露实质性重要信息的多项裁定;
2、MSC多次主张瑞士法律禁止其作出这些披露,FMC予以驳回是正确的;
3、哥伦比亚区巡回庭(D. C. Circuit)相关先例确定的评估是否构成违约的三项要素在本案中均已具备;
4、MSC的违约行为给托运人MCS造成了损害。
总之,MSC在本案中应向MCS承担违约责任。
三、“终审裁决”关于违约损害赔偿金的认定
“终审裁决”按照违约损失赔偿金的司法标准,结合涉案证据,认定MSC向托运人MCS支付违约损害赔偿金如下:
1、《2020年度服务协议》履行期间损失:397770.5美元;
2、《2021年度服务协议》前三个月履行期间损失:463936美元;
合计:861706.5美元。
MSC另应向托运人MCS支付自2021年7月31日起算的利息。
四、MSC将面临的迟延(披露)制裁
按“终审裁决”第9页,“鉴于MSC拒绝作出披露造成的迟延,应按《美国法典》第46卷第41302(d)款施加制裁。该款规定授权作出的制裁可为一项针对造成迟延一方的裁定。参照初审违约裁决和《委员会裁定》列明的事由,较轻的制裁并不适当。因此,第41302(d)款规定的制裁是对MSC作出一项裁定和损害赔偿裁决的额外基础”。
至于具体裁定和裁决如何确定,应由进一步程序解决。
五、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MCS v MSC案终审裁决的影响
(一)对美国托运人与海运承运人之间服务协议仲裁条款的影响
按本案终审裁决,即使美国托运人与海运承运人之间服务协议中关于服务费率问题订有明确的仲裁条款,美国托运人仍可基于《美国法典》第46卷相关规定向FMC提起投诉,对于此类投诉,FMC将视其与仲裁事项存在区别并享有和行使管辖权,对海运承运人是否违约、违约损害赔偿如何确定以及《美国法典》第46卷规定的其他事项一并审查和裁决。
站在仲裁的立场看,FMC本案裁决实际上架空了美国托运人与海运承运人之间的仲裁条款约定,使得双方签订的仲裁条款形同虚设。
(二)美国托运人在FMC对海运承运人提起的类似投诉将会激增
由于本案已作出了终审裁决且另有FMC裁定加持,基本上为美国托运人消除了大部分投诉失败的风险,且向FMC投诉与申请仲裁相比显然对美国托运人更加有利,这将对托运人向FMC投诉海运承运人产生巨大的鼓励效应,从而引起类似投诉数量大幅度增加。
(三)海运承运人面对美国托运人在FMC的投诉须更加谨慎
MCS v MSC案本身具有特定情形,尤其是FMC认定MSC承担违约责任的事由(披露显著重要性信息)具有特殊性。如海运承运人后续遭遇了类似投诉,势必须参照FMC本案裁决,尽可能采取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避免重蹈覆辙。
(四)FMC在类似投诉中裁定海运承运人披露的信息面临的不同法域冲突困境
在MCS v MSC案中,MSC屡次向FMC主张,其要求披露的信息为其登记国瑞士法律所禁止披露。但FMC对其主张不予采纳。这就引起了海运承运人若按FMC要求披露信息则涉嫌违反其注册地所在国(非美国)强制性法律的困境,尤其是在FMC要求海运承运人披露的信息已不限于其与特定托运人服务协议直接相关的信息而是无限扩大的信息情形下。
(五)FMC的特殊意志和美国托运人特殊利益与全球海运界普遍利益之间关系
相对于全球海运承运人以及全球各国托运人而言,美国托运人属于其中一部分。FMC按职权范围则代表了美国托运人的利益。
FMC在MCS v MSC案中作出了有利于美国托运人的裁定,并将通过进一步程序对MSC处于严厉的“迟延(披露)制裁”。这直接体现了FMC的特殊意志与MSC的特殊意志之间的冲突。
但问题在于FMC特殊意志也处于全球各国海运承运人、托运人以及各国航运监管部门的普遍意志之中。从目前国际航运界普遍实践来看,FMC在MCS v MSC案中的做法是绝无仅有的。这至少从形式上看背离了全球海运界的普遍意志。
接下来的问题是,FMC这种背离是任性的、偶然的、缺乏内在和外在规定的?还是理性的、必然的、具有内在和外在规定的?
放在国际航运界的大背景下,FMC在MSC v MSC案中作出的裁决虽然有《美国法典》第46卷及哥伦比亚特区巡回庭相关先例等美国法依据,但在相同的美国法体系下,FMC在以往类似投诉中曾作出过与本案裁决截然相反的裁决,如2000年Cargo One, Inc. v. COSCO Container Lines Co., Ltd., 28 S.R.R. 1635 (2000)。这至少可以证明FMC在MCS v MSC案中的判决具有一定的任性、偶然性且缺乏充分的内在和外在规定性。
另一方面,美国航运法中特有的规定,如本案涉及的《美国法典》第46卷第41302(d)款关于“迟延制裁”的规定,则属于立法层面的任性、偶然性,也缺乏充分的内在和外在规定,其意图更多是对美国本国托运人特殊利益的保护,是美国本国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表现,从根本上不利于全球航运界的普遍意志和普遍利益,而这才是理性的、必然的、具有内在和外在规定的。
不论如何,全球航运界永远奔流不息,不会因一时坎坷而止步,必将在众多特殊意志和特殊利益中涌现出的普遍意志和普遍利益洪流里破浪前行。
任5,于广州
202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