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尾气排放
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排放明显可见黑烟
通常属于燃烧不良
与船舶工况
使用不合格燃油等有关
近日张家港海事局
查处一起
外轮排放黑烟违法行为
1事件回顾
2月19日上午
张家港海事局执法人员
通过CCTV巡查发现
靠泊在永恒码头#1泊位的
外轮“GUO**”
长时间排放明显可见黑烟
涉嫌违反
《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相关规定
执法人员通知该轮进行整改
并开展现场检查
经调查
该轮发电机喷油嘴损坏
是导致持续冒黑烟的主要原因
海事部门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2法规链接
1. 《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船舶应当加强主机、辅机设备维修保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要求的燃油。尾气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排放控制要求,且不得排放明显可见的黑烟。
2. 《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船舶向大气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