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夜间或者能见度不良时,航行灯是船舶表示自身航行、作业状态的重要设备。互见中作为驾驶员相互判断存在紧迫局面船舶的相对位置、角度,进而采取避碰措施。
典型案例
某船2013年3月安放龙骨,沿海航行船,总吨4630,船旗国安全检查中检查员发现,该船航行灯存在如下缺陷。
1 右舷灯外壳漏水达不到要求防护等级
现场检查中发现该船左右舷灯、尾灯内表面存在不同程度凝水现象,灯外壳不能达到规则要求的电气信号设备应具有IP55的外壳防护等级。之后检查中发现照明配电板绝缘低报警,责任船员表示,在下雨或者潮湿天气经常发生,天气好转会随之好转,检查人员结合航行灯灯罩凝水现象判断,存在漏水短路的可能,经检查右舷灯、导线内部存在积水,线路腐蚀明显,检查人员开具缺陷:1550右舷灯、尾灯外壳漏水达不到规则要求防护等级,依据海11/4篇/第8章1.3.2,做出开航前纠正缺陷的处理决定。经过维修,航行灯达到标准、绝缘报警也随之消除。
2 航行灯控制器电源失电报警功能失效
该船航行灯控制器由主电源和应急电源供电,安检人员在要求船方关闭主电源和应急电源测试时,航行灯控制器并无声光报警,责任船员称主电源和应急电源一直供电,没出现过报警,所以没注意到此问题。检查人员开具缺陷:1550航行灯控制器失电报警故障, 依据海11/4篇/第8章1.4.3,做出开航前纠正缺陷的处理决定。
3 左舷灯水平投射角度不符合规则要求
检查员发现左舷灯和基座固定的两颗螺丝缺少一颗,航行灯不能和基座保持固定角度,当船舶摇晃震动时,航行灯会发生转动,水平投射角度不能满足法规要求。检查人员因此开具缺陷:左舷灯水平投射角度不能满足规则要求,依据海11/4篇/8章表2.1.1 要求开航前纠正。
检查人员经过讨论遂开具缺陷:上述缺陷1550、1550、1550作为客观证据,表明船舶在实施维护保养方面存在管理缺失,处理意见:18
整改要求:船方应全面检查在设备维护保养方面是否按照体系文件要求执行,船长应针对此项缺陷按照体系文件要求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纠正措施避免该情况再次发生。
4 后锚灯水平投射角度不符合法定要求
某船2015年5月安放龙骨 沿海航行散化船5623总吨。
船旗国检查时发现船尾锚灯安装在接近船尾生活区栏杆处,此后锚灯水平投射角度约为180度,无法满足环照灯投射角360度的技术要求。检查员开具缺陷:锚灯的水平投射角度不满足法规要求,依据海11/4篇/8章2.1.1。考虑到散化船舶整改需要动火作业,要求船方一个月内纠正,同时作为船舶检验质量问题通知船检部门。
5 航行灯能见距离达不到法规要求
某港作船2020年12月案放龙骨,总吨498,船长55米,该船配电系统为主电源为AC 220V,应急电源为蓄电池DC24V。安全检查中发现桅灯、舷灯、尾灯在两套灯切换中明暗程度存在明显区别,经查看双套灯具中灯泡分别用AC 220V和DC24V,责任船员解释为按照电源不同安装不同型号航行灯泡,检查人员查看船舶航行灯电路图和通过万用表测量,确定航行灯控制器输出电流全部为DC24V。AC220V的灯泡在DC24V供电下工作,不能达到额定功率,则不能满足规则要求的能见距离。
检查人员开具缺陷:航行灯能见距离达不到法规要求。依据海20/4篇/8章8.2.1.1,要求船方立即纠正。
专家观点
案例一 该船适用《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第4篇第8章:1.3.2电气信号设备应具有IP55的外壳防护等级IP55解释:IP(INGRESS PROTECTION)防护等级系统是由IEC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所起草,将电器依其防尘防湿气之特性加以分级。IP防护等级是由两个数字所组成,第1个数字表示电器防尘、防止外物侵入的等级,第2个数字表示电器防湿气、防水浸入的密闭程度,数字越大表示其防护等级越高。
电气设备外壳防护等级日常检查中,检查人员相对关注较多的为设备是否达到等级要求和查看外观是否有破损等直观缺陷,密封性是否有效相对不易发现,检查人员现场检查中,可以多关联缺陷,注意细节,将船舶作为一个整体,由表及里,查找根源,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案例二 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第4篇第8章:1.4.3应设置当每盏航行灯及航行灯控制箱发生故障时,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的自动指示器。对总吨500以下的船舶可免除本条要求。
14修改通告中4篇第8章:1.5.4船长不小于50M的船舶上的信号灯应为下列故障提供报警:(1)信号灯供电故障和(2)通电灯泡故障,包括短路。对比发现,14修改通报将要求不小于五百总吨改为不小于50M,之前的报警明确了声光报警,之后虽未明确报警类型,但《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2015第 4篇第2章第7节2.7.4.4中要求声光报警。所以无论哪一年限的船舶,失电报警都应为声光报警。
案例三、案例四 适用于《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第4篇第8章:2.1.1 同为号灯水平光弧达不到规则要求。案例三属于设备故障,维修保养不到位。案例四船舶为入级船,且已经历入级检验、年度检验、中间检验都未发现该缺陷,同时应作为船舶检验质量问题通知船检部门。
案例五 适用于《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第4篇第8章8.1.4.2 航行灯控制器应直接由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供电。
船舶航行灯控制器供电较常见的三种模式(在不考虑临时应急电源情况下,现实中配备很少)。
(一)应急电源为自动启动的应急发电机,主电源和应急电源对航行灯控制器供电、输出同为AC 220V。
(二)应急电源为蓄电池组,主电源AC 220V通过降压整流和应急电源对航行灯控制器供电、输出同为DC24V。(较多)。
(三)应急电源为蓄电池组,主电源AC 220V和应急电源通过逆变器调整对航行灯控制器供电、输出同为AC220V(较少,逆变器价格远高于变压整流器)。
以上三种配电使得任何电源供电的情况下,输出相同电压,对于双套航行灯,两套之间是互为备用的,每一套也都应能使用规定配备的两种电源。当一套灯具出现故障时可以通过航行灯控制器,切换至非故障的灯具,使号灯继续显示。既使是单套配置,也应能使用规定配备的两种电源,否则应急电源就失去了意义。
行业建议
航行灯的重要性显而易见,检查人员检查中应给予足够重视,并深入细节检查,帮助船舶及时发现缺陷,并监督其做好缺陷的纠正。船舶安全管理人,应落实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的良好实施,向船舶提供足够的岸基支持,以维持设备的良好运行状态;船长应充分发挥好自己的权责,定期带领全体船员学习公司体系文件,责任船员工作中应按照体系要求完成日常维修保养计划,并做好记录。如发现船上不能完成,及时上报公司处理,完成后及时向公司反馈。
通过安检人员、船舶管理人、船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