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船舶应急照明就地开关设置问题分析
本期导读
船舶应急照明系统主要布置在船上控制站、机器处所、船员和旅客舱室、救生甲板及人员通道等重要处所,它在主电源失电、主照明系统故障情况下能够自动提供应急照明,对紧急情况下船员、乘客采取应急措施和逃生行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典型案例
2023年11月07日,大连新港海事处两名执法人员对辖区油船H轮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轮二氧化碳间配备了2盏照明灯,其中1盏为应急照明灯,由船上应急电源供电,该两盏灯分别由位于二氧化碳间出入门口附近的两个就地开关控制关闭,如下图所示,应急照明不兼作主照明,但设置了就地开关。
执法人员向该轮船长详细介绍了法规对船舶应急照明系统的具体要求,并结合实际缺陷,要求船方开航前拆除应急照明灯的就地开关,如下图所示。
专家观点
船舶二氧化碳间主要用来存放二氧化碳气体钢瓶和二氧化碳释放控制装置,其对船舶消防安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船舶二氧化碳间作为控制站,应提供符合法规要求能够满足供电时间的应急照明,如该处所内应急照明不兼作主照明,则应急照明不应装设就地开关。否则,当主照明失效且安装的就地开关处于断开状态时,将给应急人员的操作带来极大的不便和不准确性,严重影响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释放,给船舶安全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
思考与建议
1船舶二氧化碳间需要提供应急照明,且该应急照明不应设置就地开关。在船舶设计和建造环节,因疏忽容易造成主照明和应急照明线路设置的混淆,而由于船员对法规不熟悉,在日常检查维护中难以发现此类问题。
2国内航行海船法规与SOLAS公约对于应急照明的要求存在不同。国内法规自1992年至今都存在“除驾驶室、救生艇筏的存放处舷外的应急照明灯,以及应急照明兼作主照明外,在应急照明电路中不应装设就地开关”类似的条款表述,如下图所示,而SOLAS公约及其历次修正案都没有相应的要求,因此对于对国际航行转为国内航行的船舶,应予以特别关注。
3应急照明一般不兼作正常的主照明,但是在船舶设计和建造中,出于惯例或实际需要,有可能在船上设置更多的应急照明点并兼作正常照明,此类应急照明允许设置就地开关,但是特别注意,在最新的技术法规《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中,已将“以及应急照明兼作主照明外”此句话删除,也就是说新建造的船舶没有应急照明兼作主照明的情况,或者即便有这种情况,也不允许设置就地开关。
4船员和岸基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熟悉船舶的重要结构、布置、设备的维护标准和保养要求,严格按照公司SMS体系所确定的“船舶和设备维护计划”进行检查、试验、维护和保养。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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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2)》(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4篇第5章5.1.14
不允许在应急照明和临时应急照明的电源线和分支线上装设就地开关,但驾驶室及救生艇、筏存放处的舷外应急照明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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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第4篇第2-1章
3.8.3(3)不应在临时应急照明的馈电线上装设开关;
3.8.3(4)除驾驶室、救生艇、筏的存放处舷外的应急照明灯,以及应急照明兼作主照明外,在应急照明电路中不应装设就地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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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第4篇第2-1章
3.8.3(3)不应在临时应急照明的馈电线上装设开关;
3.8.3(4)除驾驶室、救生艇、筏的存放处舷外的应急照明灯,以及应急照明兼作主照明外,在应急照明电路中不应装设就地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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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第4篇
2-1.3.8.3 对应急照明的特殊要求:
(1)应急照明的灯点设置等应符合本节 2-1.3.4、2-1.3.5 和 2-1.3.7 的有关规定;
(2)各种应急照明灯均应在灯具上有明显的标志,或在结构上与一般照明灯不同;
(3)不应在临时应急照明的馈电线上装设开关;
(4) 除驾驶室和救生艇、筏存放处舷外的应急照明灯外,在本节 2-1.3.4.1(1)和 2-1.3.5.1(2)规定处所的应急照明电路内不应装设就地开关。
(5)应急照明系统的布置,应使其在设有主电源连同其变换装置(如设有时)、主配电板和主照明配电板的处所内发生火灾或其他事故时,不致受到损害。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