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外籍化学品船船员安全通道严重不符公约要求
一、船舶概况
二、检查概况及问题的提出
近日,连云港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组在对辖区靠泊外国籍船舶“THE **”轮开展港口国监督检查中发现,该轮船尾甲板室通往船首的船员安全通道布置严重不符合《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的要求。
检查结束后,PSC检查官向船舶开具如下缺陷:“SAFE PASSAGE OF CREW CANNOT MEET THE REQUIREMENT OF RELEVANT REGULATION OF LOAD LINE CONVENTION-- SHORT OF PLENTY OF GUARD RAILS(船员安全通道不满足载重线公约相关条款要求--缺少大量栏杆).”
因此项缺陷涉及船舶设计和建造检验问题,安检工作组在向船方签发PSC检查报告后,进一步采取通知该轮船舶检验机构并追究船舶检验质量责任的措施。
三、相关公约条文及其分析
公约条文规定及解读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2003年修正案(生效日期:2005年1月1日)
第25-1条 为船员安全通道采取的措施
(1)应至少按表25-1.1规定的以下措施之一为船员提供安全通道。
(2)表25–1.1所指可接受的装置定义如下:
(a)一条尽可能靠近干舷甲板的照明和通风良好的甲板下通道(净开口至少宽0.8 m,高2 m)连接和通达各有关处所。
......
(e)一架固定步桥:
(ⅰ) 位于上层建筑甲板面或以上;
(ⅱ) 位于或尽可能接近船舶中心线处;
(ⅲ) 位于不至妨碍方便穿过甲板工作面处;
(ⅳ) 提供一个宽度至少1.0 m的连续平台;
(ⅴ) 由耐火和防滑材料构成;
(ⅵ) 在其全长范围内的每一侧装设栏杆;栏杆应至少高1.0m,开档符合第25(3)条要求,并由间距不大于1.5 m的撑柱支持;
(ⅶ) 每侧设置挡脚板;
(ⅷ) 有通往甲板的开口,在适当处配备梯子。开口间距应不大于40 m;
(ⅸ) 如果所横穿的甲板的长度超过70 m,在步桥处应设置间距不超过45 m的遮蔽设施。每个这种遮蔽设施应至少能容纳一人,且其结构应能在前部、左舷和右舷提供风雨保护。
(f)设在船舶干舷甲板面中心线或尽可能靠近中心线处的固定走道,除挡脚板外,其技术规格和(e)中所列固定步桥的规格相同。在B型船(核准载运散装液货)上,当舱口围板和所设舱口盖的高度之和不小于1 m时,舱口围板可接受成为走道的一侧,条件是舱口之间装设两排栏杆。
(3) 如合适,上述(2)(c),(d)和(f)中装置的许可横向位置为:
(ⅰ) 在或靠近船舶中心线处;或装设在位于或靠近船舶中心线处的舱口上。
(ⅱ) 装设在船舶每一舷。
......。
解读:根据上述公约条文规定,化学品液货船从甲板室(含居住舱室或航行设备,或两者兼有)通往船首之间的船员安全通道应选择的布置类型为a款、e款或f款。为防止货物蒸气等危险气体聚集,化学品液货船选择a款布置的船员安全通道较少,此类布置目前在集装箱船舶较为常见。
f款与e款布置基本类似,只是在特定条件可以利用货舱口围板替代其中一侧的栏杆。作为具有详细技术标准规定的e款船员安全通道,化学品液货船选择此种布置较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除两侧装设1米高的栏杆外,每隔40米应该有通往甲板的开口,每隔45米设置一个遮蔽设施(当横穿的甲板的长度超过70米时)。
图 | e款船员安全通道布置(网络图片)
缺陷的认定
经查该轮未布置干舷甲板下穿安全通道(a款),因此该轮需要满足f款或e款船员安全通道布置要求。通过图一我们可以看到,该轮无法满足e(i)款规定,因为在该轮靠近船舶中心线处为管道间,管道间顶部甲板未布置任何两侧装设栏杆的固定步桥。
如果假设该轮按照f(ii)款规定布置船员安全通道,我们可以看到该轮货舱甲板右侧仅有一侧栏杆且通道上无任何遮蔽设施(货舱甲板左侧布置相同),而该轮所需横穿的甲板的长度为90米左右,显然该轮无法满足f(ii)款规定。
如果假设该轮按照f(i)款规定布置船员安全通道并使用管道间内的通道,则通道两侧缺失大量的栏杆(见图三),且货舱甲板上通向管道间门的通道上也大量缺失两侧的栏杆(见图四),显然该轮亦不满足f(i)款规定。
为最大限度降低船舶整改缺陷难度及整改成本,避免额外在甲板上构筑多个遮蔽设施,PSC检查官按照f(i)款规定向该轮开具缺陷,认定该轮不满足公约第25-1条规定,缺少大量栏杆等固定设施。
四、缺陷的处理与纠正
该轮船级社验船师登轮现场勘验后,认同连云港海事局PSC检查官的观点,船舶船员安全通道严重不满足公约要求,同时亦采纳PSC检查官意见,船舶按照f(i)款规定整改缺陷将是最优方案,将管道间作为遮蔽设施,在货舱甲板上通向管道间门的通道上和管道间内的通道上按照f(i)款规定在两侧装设符合技术规格的栏杆。
最终该轮按照公司指示,结合验船师和检查官的技术指导,在充分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在连云港锚地整改了上述缺陷,按照f(i)款规定在船员安全通道两侧焊接铺设栏杆(见图五)。验船师在确认该轮采取了纠正措施后,向船方签发了临时检验报告和条件证书(见图六)。
五、案例引发的思考与建议
在港口国监督检查过程中,连云港海事局PSC检查官始终秉承严谨负责的态度,以专业的精神,与船方充分沟通,在现场反复勘验核实,同时根据船舶的实际布置运用最优适用的公约条款,以使船舶用最低的经济和时间成本完成缺陷整改,从而满足公约要求。但通过案例,我们应该注意到:
1、化学品液货船作为高附加值的船舶种类之一,船舶从设计到审图,从建造到检验,从日常管理与营运检验,设计公司、船厂、船东、船舶管理人、船级社必将倾注大量的财力、精力和技术,从而确保船舶的本质安全。特别是船级社作为船旗国政府授权的法定检验机构,在船舶设计、建造、营运的各个阶段都将对船舶进行检验,以验证船舶是否满足公约相关要求。而本案例中,船舶下水营运多年,船级社在历次检验中均未发现上述问题,不排除具体验船师在船舶某些技术方面检验流于形式,或者对船舶在部分技术方面的公约规定没有谙熟,从而验船把关不严。因此我们有必要持续加强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维护船东应有的船舶高质量检验合法权益。
2、船员加强自身业务能力培养,强化实操能力提升的同时,应当适当加强对公约的学习和了解。本案例检查过程中,船员完全不知道有船员安全通道的说法,虽然在之前工作过有固定步桥的化学品液货船,仍不能理解本船此种布置有何不妥之处。因为船员没有系统了解过载重线公约,不知道化学品液货船步桥的布置是因为公约有船员安全通道的规定,因此船员此次在没有步桥的化学品液货船工作,也未有感觉有何不妥,甚至认为船舶设计建造如此,经过历次船级社检验亦如此,那么如此布置的船舶肯定是满足公约要求。船员是船上设施的直接使用者,船上设施设备与布置是否满足公约要求,是否满足船员安全要求,直接关系到船员的切实利益,因此船员不应当盲信盲从,而是应当适当加强对公约的学习,学会运用公约和法律维护自身的安全等利益。
作 者丨连云港海事局 孙金朝
审核编辑丨China PSC
金天骐 曲文君
转自:连云港海事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