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海事局查处一起船舶配员不足违法行为
CHINA MSA 潍坊海事
近日,潍坊海事局指挥中心值班员在值班过程中,电子巡查发现“凯*”轮在出港后动态异常,值班员通过VHF和船舶联系,得知该轮没有下一港航行计划,打算在锚地锚泊待命。为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锚泊船监管的要求,汲取“宏阔2”轮因配员不足导致险情的教训,值班员立即通过VHF对“凯*”轮配员情况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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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询问,值班人员发现该轮可能存在配员不足的情况,潍坊海事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与该轮值班船员建立视频连接,通过视频系统对该轮实际配员情况进行核查,并远程执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经过核查,“凯*”轮在出港时报告在船船员17人,但实际在船6人,而且该轮船长、大副、轮机长等主要职务船员均已离船。该轮存在配员不足、未按规定报告船舶动态、未按规定值班等违法行为。
目前,潍坊海事局已按程序对“凯*”轮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潍坊海事局将继续加强对进出港船舶动态管控,加大对锚泊船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船舶配员不足、未按规定值班等违法行为,维护辖区海上安全形势稳定。
以案说法
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情形有哪些?
(一)持有有效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船舶,所配船员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的;
(二)未持有有效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船舶,配员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的;
(三)所配船员不符合船舶、航区、等级、职务等要求的;
(四)海上设施未按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专业技能的人员的。
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船舶应当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配备持有合格有效证书的船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船舶或者海上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四)船舶、海上设施的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船舶、海上设施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12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海事部门提醒
船舶应当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配员要求,配齐符合条件的船员方可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