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 | 大连海事局2022年船员现场监督检查典型案例 大连海事局订阅号 2023-01-11 16:14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进一步夯实人的因素航运本质安全基础,落实水上交通安全责任,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全力化解人为因素造成的水上交通安全风险,最大限度防范遏制各类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发生,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开展了“2022年船员管理现场监督检查”专项检查活动。

大连海事局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一些典型缺陷予以通报,各船公司以及船员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保证船员适任,保障船员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1

2022年3月7日,对“A”轮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轮《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配备2名高级值班水手,实际配备5名水手,其中只有1名高级值班水手,存在船舶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情况,大连海事局对该轮予以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船舶应当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配备持有合格有效证书的船员。

海事部门提醒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调整海船最低配员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6]598号)对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提出了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的配备规定。在安排船舶配员时,船公司和船长不要忽视高级值班水手和值班水手的区别,导致船舶配员不符合要求。

典型案例2

2022年10月21日,对港作船“B”轮进行现场检查。该轮应配备船长1名、值班水手1名、轮机员1名,但船上实际未配备任何符合上述要求的持证船员,因船舶配员不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大连海事局对该轮予以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船舶应当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配备持有合格有效证书的船员。

海事部门提醒

个别船东为降低成本,抱有侥幸心理,不按要求配员,而管理公司对代管船舶管理不善,甚至不履行管理职责,特别是对于港作船舶,更容易出现船舶配员不足的情况。按照新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船舶配员不足将面临数万元至二十万元的行政处罚,更为严重的是配员不足会带来严重的事故隐患,各方应提高安全生产意识,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生产责任,遵守法律法规。

典型案例3

2022年4月26日,对高速客船“C”轮检查时发现,该轮船长张某2022年2月19日起上船任职,但其持有的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证书于2022年4月5日到期。经调查了解,该船员及船公司均知晓其特培证书已过期,但因为近期无相应的证书再有效培训班,一直无法更换。公司认为“C”轮为岛际间陆岛运输客船,航程仅1小时左右,到港靠泊时间短,且近期做过安全检查,遂存在侥幸心理,认为海事部门不会检查,没有及时安排船员换班。该轮船长因特培证书过期失效,已不满足高速船舶适任条件,大连海事局对该轮进行滞留并予以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国籍船员和海上设施上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海上交通安全以及相应岗位的专业教育、培训。中国籍船员应当依照有关船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取得船员适任证书,并取得健康证明。船员在船舶上工作,应当符合船员适任证书载明的船舶、航区、职务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章第五条规定:船员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有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

海事部门提醒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在特殊类型船舶工作的船员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很多情况下特殊培训证书的有效期与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一致,特殊证书失效意味着船员已不适合在该特殊类型船舶工作。船员应随时关注自己所持证书的有效日期,及早合理安排知识更新培训及换证,以免换证不及时导致证书失效。

典型案例4

2022年11月5日,对油船“D”轮实施船旗国检查时发现该轮主机机旁应急操纵平台指示面板上“应急停车故障”指示灯亮,安检员遂要求船员进行主机应急停车功能模拟操作,但该轮轮机长及轮机员均不能正确描述主机应急停车操作步骤,也不能解释故障发生原因。进一步检查发现该轮船员填报虚假设备维护保养测试记录及船上培训记录,导致船舶主机应急停车系统故障,长期处于失效状态,加上船员不熟悉操作,对紧急状况下及时有效控制船舶主机带来了极大的隐患,大连海事局对该轮予以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中关于船舶和设备的维护中要求:公司应当制定程序,保证船舶及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以及公司可能制定的任何附加要求进行维护;应标识那些会因突发性运行故障而导致险情的设备和技术系统,并提供具体措施,包括对备用装置及设备或非连续使用的技术系统的定期测试,以提高这些设备和系统的可靠性。

海事部门提醒

本案例属于典型的船员履职不当情形,反映了船员不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岗位职责要求履行船舶维护保养、应急反应、特殊要求等方面的职责。船员是保证船舶安全运营的第一责任人,应熟知船上关键性设备和技术系统的性能及操作要求,严格按照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制定和落实相应维护保养计划,定期检查并如实填写维护保养记录,对于关键性设备的检查不能流于形式。

船东、船公司和船员都是保证船舶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而船员更是船舶安全操作的具体执行者,船员履职尽责是落实安全责任的核心因素。确保船舶配员满足要求、保证船员适任是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的关键。航运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船舶配员和船员适任管理,加强培训,提升船员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全力防范人为因素造成的水上交通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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