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要为大家介绍的是一起2022年东京备忘录滞留复议案例。在本起案例中,船旗国和港口国就一船因证书失效及空调故障而被滞留的决定产生了争议,争议点在何处?复议结果如何?一起来看看吧~
概况
滞留原因
①01104 货物无线电安全(包括豁免)-货物无线电安全证书失效
②01199 其他(证书)-船级证书失效
③01117 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失效
④18321 供暖,空调和通风系统-空调故障
争议点
船旗国不认同港口国当局的滞留决定,并表示:
1. 尽管由于人为失误,该船在检查期间向PSCO提供了无效的证书,但实际上三个相关证书在检查时是有效的,船级社(The Class)/认可组织(RO)确认了证书的有效性并告知了PSCO,但未被接受;
2. 在检查时,故障空调正在维护,并且在开始检查之前已将其告知PSCO;空调的维护/维修是在离港前完成的;由于这不被视为“反复违规”, 因此滞留船舶是不恰当的。
基于以上观点,该滞留决定是不合理的。
港口国监督当局提出:
1. PSCO在检查QR码后发现该船所提供的证书失效,且在检查结束前未能提供有效证书,根据《2021年港口国监督程序》(Res. A.1155(32))中《船舶滞留导则》(附录2),缺少相关规则所要求的有效证书的船舶可能滞留;
2. 空调故障被视作严重违反《海事劳工公约(2006)》(MLC 2006)。
基于以上观点,港口国监督当局认为该滞留决定是恰当且正确的。
专家小组的意见
赞成滞留的意见
两名小组成员认为滞留是合理的,他们认为:
无效证书的滞留缺陷
1
该船通过其代理向港务办公室提供了证书的纸质副本以获得离港许可,在此期间,通过RO(即CCS)网站进行条形码扫描后发现三个电子证书(即SR, IOPP及船级证书)无效。基于以上情况,启动了PSC检查,而船长仍旧展示了错误的无效证书。由于在检查时,该船无法提供有效证书,根据《2021年港口国监督程序》(Res. A.1155(32))中《船舶滞留导则》(附录2),缺少有效证书(包括IOPP和SR)可能需要滞留。
2
虽然后来证实了已向该船签发了有效的证书,但在船上未备有可供检查的有效证书仍应被视作一个严重的问题。在PSCO指出该滞留缺陷后,该船向PSCO提供了从RO处获取的证书有效的证明,由于PSCO的决定只能基于检查时可获得的信息和证据,以此来推翻滞留决定是不充分的。
空调的滞留缺陷
3
虽然轮机长已通知PSCO空调处于非工作状态,但没有证据表明在为了申请离港许可而提交开航前声明时报告了该问题,也没有证据表明船舶与PSCO讨论并商定了纠正该缺陷的行动计划。
4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海事劳工公约(2006)港口国监督检查导则》,如果空调不能正常工作,可以作出责令船舶停留在港口的决定(在没有就纠正该缺陷的行动计划提案达成协议的情况下)。
考虑到以上情况,滞留是勉强合理的/可接受的。
除上述内容外,其中一名小组成员就空调的可滞留缺陷提出以下意见:
1. 轮机长已通知PSCO空调出现故障,且在开始检查时正在维修中;
2. 与空调有关的缺陷不会影响船舶航行安全,或严重到足以使PSCO在开航前重返船舶来确认该缺陷已纠正;
3. 综上所述,需要重新考虑这一滞留缺陷是否恰当。
不支持滞留的意见
5名小组成员认为,PSC主管机关需要重新考虑滞留决定,理由如下:
无效证书的滞留缺陷
1
根据《2021年港口国监督程序》(Res. A.1155(32)),一般认为恰当的做法是,如果PSCO发现与船舶证书有关的问题,应将这些问题视为进行更详细检查的明确依据,并开展进一步检查,目的是在作出滞留决定之前确认船舶的相关状况和设备是否会对安全、健康或环境构成不合理的危险。但在本案中,港口国没有就详细检查所涵盖的领域/项目及其结果提供客观、充分的信息,更详细的检查似乎仅限于通过扫码检查证书的有效性。
2
值得注意的是,在检查仍在进行时,虽然RO向PSCO确认了船舶检验状态和证书有效性,港口国主管机关似乎也证实RO有这次介入。但港口国主管机关没有解释为什么不接受RO所提供的证据和证书状态的确认证明。此外,经证实,所涉证书实际上是有效的。
3
认为PSCO仅通过扫描二维码来确定三个电子证书无效是不充分的。因为除了更进一步的信息,PSCO也没有适当采取措施咨询船旗国或RO,来确认证书的有效性。此外,除了扫码以外,PSCO也没采取“电子证书验证说明”中提供的其他验证方法(例如使用唯一追踪编号(UTN)或紧急情况下的联系方式)。
4
虽然该船在检查时没有提交有效/正确的证书,根据PSCO的专业判断,这可能被记录为缺陷,但考虑到上述情况,该船不应被滞留。
空调的滞留缺陷
5
尽管空调无法运行的缺陷是成立的,但由于轮机长在检查开始时告知了PSCO空调正处于整改/维修状态,因此该缺陷不应被视作可滞留缺陷。根据《PSC手册》,船舶在港期间发生机械或设备故障或例行维修,如果船长已采取纠正行动,并在检验开始前将这一情况通知PSCO,则不应滞留船舶。
6
PSCO没有发现客观证据/迹象能证明故障空调长期存在缺陷及/或严重/反复违反《MLC 2006》的规定;因此,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使用代码30(滞留)是过度的。
综上所述,需重新考虑该滞留决定。
结论
小组成员中大多数人(7人中有5人)认为滞留决定是不合理的。因此,本次复议结果是要求港口国主管当局重新考虑该滞留决定。
大家是怎么看待这起滞留复议案例的呢?请留下宝贵的观点~
END
来源:东京备忘录
编译:宁波海事局 曲文君 金天骐
转自:China P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