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有赖于适任船员保持持续安全的工作。控制船员疲劳不仅是保障船舶安全营运的需要,也是保障船员队伍健康发展的准则。船舶驾驶员一旦产生疲劳或者分心,其后果不堪设想。我们来看一些疲劳驾驶导致的事故险情案例。
事故案例
2021年8月26日2145时许,“S”轮上行过程中由于驾驶员打瞌睡左手搭在舵上,导致船舶进入下行通航分道,在长江#10红浮下游约300米的下行通航分道内,与下行的“W”轮发生碰撞。经调查,事故造成“S”轮球鼻首、左锚链舱、左舷船首上部空舱破损,“W”轮左舷船中载重线处船壳板局部凹陷变形、左舷船中至船尾生活区前部主甲板以上栏杆和舷梯损坏、左舷生活区内厨房、餐厅损坏。
2021年4月21日约0420时,“Y”轮当班驾驶员及舵工在事发前17个小时内先后值班近11个小时,两人在值班过程中先后出现眼睛时睁时闭、打哈欠等疲劳现象,因未保持正规瞭望,导致船舶上行至长江某水域时触礁,右舷防撞边舱破损进水。
造成疲劳原因
1、一些老旧船舶的维护保养任务多,加班导致船员休息得不到保障;
2、部分船舶仅配备最低安全配员人数,没有根据船舶状况、靠离港频率、工作量等实际增派人员,造成船员被迫连续工作;
3、船员处于超常条件的环境下,如温度、湿度、噪音等能导致疲劳产生;
4、长时间单调重复的生活及工作给船员身心带来负面影响,影响到船员的个人情绪及精力;
5、船员未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导致休息时间无法快速入眠;
6、服用感冒药、退烧药等药物导致嗜睡、发力等副作用。
疲劳造成的危害
1、疲劳极易使人注意力不集中,警觉性差,对信息处理和决策可能会产生判断失误;
2、疲劳使驾驶人记忆力减弱,会出现操作不及时、不准确,甚至会忘记操作;
3、疲劳削弱人的反应能力,对突发事件不能做出快速有效的应对措施;
4、疲劳会出现视线模糊、精神涣散、焦虑、急躁等现象,危害身心健康。
船员休息时间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第八章 值班保障
第一百二十条 航运公司及船长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船员疲劳操作。
除紧急或者超常工作情况外,负责值班的船员以及被指定承担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责的船员休息时间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任何24小时内不少于10小时;
(二)任何7天内不少于77小时;
(三)任何24小时内的休息时间可以分为不超过2个时间段,其中一个时间段至少要有6小时,连续休息时间段之间的间隔不应当超过14小时。
船长按照第(二)、(三)项中规定安排休息时间时可以有例外,但是任何7天内的休息时间不得少于70小时。
对第(二)项规定的每周休息时间的例外,不应当超过连续两周。在船上连续两次例外时间的间隔不应当少于该例外持续时间的两倍。
对第(三)项规定的例外,可以分成为不超过3个时间段,其中一个时间段至少要有6个小时,另外两个时间段不应当少于1个小时。连续休息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4个小时。例外在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超过两个24小时时间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二十六条 船员在船工作时间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不得疲劳值班。
如何防止疲劳
1、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了船舶配员的最低标准,公司在配备不低于最低安全配员的前提下,应根据船舶实际营运情况增派合格的人手,并明确职责,确保相关海事法规得到遵守,以保障船舶航行、作业安全;
2、确保休息环境舒适良好,船员也应养成良好的休息习惯,尽可能保持充实的体力和精力,以满足日常作业和可能的额外工作需要;
3、在值班期间感到疲劳时,应开门或开窗呼吸新鲜空气,或往脸上喷水;在瞭望的同时可在驾驶台来回走动;补充水分或吃些坚果、酸奶等可以减轻疲劳。
海事提醒
各船公司管理人员、船员朋友们都要认识和重视船员的疲劳问题,要从制度上、工作安排上、调节休息上和源头上防止出现积劳成疾现象,以保障船舶的航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