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检滞留?液货船结构防火之“舷窗严选” 宁波海事 2022-12-28 08:57

安检滞留?液货船

结构防火之“舷窗严选”

液货船是载运散装液态货物的运输船舶,主要分为油船、散装化学品船和液化气船三类。随着我国化学化工行业的快速发展,液货船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但是由于其装载的货物本身具有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特点,给安全生产带来了较大隐患。

舷窗作为船舶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通常设置在船舶舷侧外板、上层建筑和甲板室外围壁等处,一般由主窗框、玻璃压板、风暴盖等组成。而液货船面向货物区域的舷窗相对于钢板式结构船体,极易成为船舶整体安全的薄弱点和隐患点,因此,海事部门在对船舶进行船旗国监督检查时,通常也将它作为重点监管对象。

一、检查案例

01 2022年3月23日,宁波海事局执法人员对靠泊在辖区码头的A轮(油船、总吨1986、主机功率735KW、龙骨安放时间2005年10月8日)进行船旗国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轮面向货物区域的生活区处所端壁及距离端壁3m之间的侧壁上安装的窗和舷窗为非船检机构认可的A-15级耐火标准,不符合限界面窗和舷窗的防火分隔要求。

02 2022年3月10日,宁波海事局执法人员对靠泊在辖区码头的B轮(油船、总吨2170、主机功率735KW、龙骨安放时间2004年12月1日)进行船旗国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轮面向货物区域的生活区处所端壁及距离端壁3m之间的侧壁上安装的窗和舷窗为非船检机构认可的A-60级耐火标准,不符合限界面窗和舷窗的防火分隔要求。

以上两个案例中面向货物区域的舷窗玻璃均无相应防火等级的专用标识,船方也无法提供取得有效资质的窗玻璃产品证书或型式认可证书,而且现场核实该舷窗玻璃为普通的单层有机玻璃,非具有相应防火等级的玻璃所具有的双层型式,因此安检员判断以上两艘液货船相应区域的舷窗玻璃不符合法规要求的防火分隔要求,并开具了”30“滞留缺陷。

二、船检规则

(一)《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第4篇第2-2章对液货船各处所的位置与分隔的要求如下: 

①第4.2.1节(7)(8)对于2000总吨及以上的液货船规定如下:

②第4.2.2节对于小于2000总吨的液货船规定如下:

(二)《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第3章第3.2.3节规定如下:

三、限界面窗和舷窗的防火等级

01对于安放龙骨时间为1999年9月1日至2004年3月1日之间的所有液货船,面向货物区域和在3m限制范围内的上层建筑及甲板室侧壁上的窗和舷窗应为永闭(不能开启)型。在主甲板上第一层的这种窗和舷窗应装有钢和其他等效材料制成的内部罩盖。

02对于安放龙骨时间为2004年3月1日至2011年9月1日之间的所有液货船,对于2000总吨及以上的液货船,环围起居处所的上层建筑和甲板室的外部限界面包括支承这些起居处所的任何悬架甲板,其面向液货舱的全部限界面及距离限界面3m范围之内,应隔热至A-60级标准;2000总吨以下的液货船,上述限界面的隔热标准允许由A-60级放宽至A-15级。

03对于安放龙骨时间为2011年9月1日至2020年6月1日之间的所有液货船,面向货物区域和的上层建筑及甲板室侧壁上的窗和舷窗应为永闭(不能开启)型。5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窗和舷窗应按A-60级标准建造;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可采用A-0级标准,但在主甲板上第一层的这种窗和舷窗应装有钢或其他等效材料制成的内部罩盖。

04对于安放龙骨时间为2020年6月1日之后的所有油船,面向货油区域具有舱壁耐火完整性要求的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的各个侧面,其隔热应延伸到驾驶甲板的底面。上述限界面及限制范围内的窗和舷窗,其构造应能保持所在舱壁的耐火完整性,但驾驶室的窗除外。总吨大于等于2000的油船环围起居处所的上层建筑和甲板室的外部限界面包括支承这些起居处所的任何悬架甲板,其面向货油区域的全部限界面及距离面向货油区域的端壁3m范围内的限界面应隔热至“A-60”级;总吨大于等于1000且小于2000的油船此种隔热应为“A-30”级;总吨小于1000的油船此种隔热应为“A-0”级。

四、缺陷整改与管理建议

缺陷整改

相关缺陷的整改情况可以通过查看窗玻璃上的印章标识、窗玻璃的产品证书或型式认可证书等进行核实。

管理建议

液货船的特性不同于其他类型的船舶,由于其装运的货物本身具有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特点,一旦发生事故,不符合防火等级和耐火标准的舷窗极易成为安全隐患的“突破口”,不但会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也会对海洋环境产生严重的污染。所以海事部门应加大对液货船结构防火方面的安全检查监管力度,在重点关注舱壁及甲板的完整性的同时,锚准限界面窗和舷窗等风险点,确保液货船在港期间的作业安全。

由于液货船对结构防火的要求比普通货船要高,所以,在船舶建造时船检机构和公司派遣的监造人员必须对一些特殊处所的防火分隔要求进行严格监管,从“源头”上保障船舶的质量,避免因监管不力造成船舶的防火分隔达不到规定要求,使船舶在投入营运后造成船期耽搁。

小编提醒

“安全生产重于泰山”。以上两个案例中的船舶均为2005年左右建造的老船,因建造过程中的缺陷导致船舶存在安全隐患。而对于结构性的缺陷,极有可能导致船舶被滞留。如果本港无法纠正的,由船级社出具单航次检验报告后限期纠正。船舶检验部门及相关厂家要切实履行好检验及检修职责,确保船舶本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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