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次海上航行都是一次海上冒险。所有参与冒险的各方都要承担一定的风险。例如,一艘满载的船舶搁浅,船东需承担了船舶打捞费用,以及打捞过程中船体和螺旋桨的损害,则船东有权从获救货物价值和船舶价值中请求分摊。
打捞作业属于共同海损范畴,船舶所有人在打捞作业中遭受的损失称为共同海损牺牲,货物所有人支付给船舶所有人的分摊称为共同海损分摊。此处所涵盖的打捞成本包括在成功尝试打捞之前的失败尝试。同样,为确保船舶和货物安全而支付给海盗的赎金,也可按适用比例作为共同海损予以赔偿。如果发动机发生故障,需要将装载货物的船舶拖到安全的地方,情况也是如此。
但例外情况是,如果船舶发生故障或搁浅等事故是由于船舶所有人的可诉过失造成的,则船舶所有人无权就故障或搁浅造成的费用要求共同海损分摊。例如,如果运输受《海牙-维斯比规则》的约束,该规则规定船舶所有人有义务在航行开始时恪尽职守以确保船舶适航,而船舶所有人由于没有恪尽职守而不适航,那么船舶所有人将无权获得分摊。同样的,如果为了拯救其余货物和船舶而抛弃部分货物以减轻船舶重量,被弃货物的所有人将有权从其他货物和船舶获得共同海损分摊。
共同海损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是一种具有上千年历史的共同海上冒险的相互保险概念,它在后来出现的商业保险概念中幸存了下来。在商业保险时代,货物权益应支付的共同海损赔款将由货物保险公司支付,而船东应支付的共同海损赔款将由船壳险(H&M)保险公司支付。话虽如此,但不可忽视的是,进口商低估了保险的重要性,在没有保险的情况下运输货物的情况并不少见。
这本手册介绍了有关共同海损的法律、规则和惯例。书中有许多关于这个问题的案例。前两章对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66条进行了介绍和简要分析。以下各章论述了经常受到质疑的共同海损的具体问题,即在避难港发生的修理费和其他费用、替代费用和海盗、共同海损事故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可诉过失造成,还有时间限制。他们从普通法、法案和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角度讨论了这些具体主题。最后一章之前的一章以摘要形式逐条概述了2016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最后一章是2012年至2021年10年间英国法院判决的共同海损案件摘要的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