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用甚高频(VHF)无线电话采用VHF专用频段用于船舶遇险、紧急、安全通信和日常通信业务,也是船舶交通服务系统(VTS)的重要通信工具。船舶VHF无线电话装置,是驾驶台与驾驶台或岸台之间现场通信的唯一手段。
随着船舶航运业的发展,水上无线电通信业务增长迅速,部分船舶不按规定设置、使用无线电台,违规配备使用大功率无线电设备,严重扰乱了水上无线电通信秩序,影响船舶航行安全。
案例警示
2022年7月28日,张家港海事局执法人员发现“浙嘉善槽XXX”将非船载大功率VHF安装在驾驶台柜体内,违规使用并意图逃避海事部门监管。执法人员对该船船长进行批评教育,对违规设备进行了现场拆除,并对违法行为开展立案调查。
2020年8月18日上午,张家港海事局执法人员发现“浙桐乡槽XXXXX”轮提供的甚高频设备船检认可证书与实际配备不一致,执法人员随即实施“无线电功率计”开展功率检测,实测结果显示该设备功率为50W。执法人员依法开具缺陷并督促其按时整改纠正。
问:无线电设备功率有什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内河船舶检验法定技术规则》规定,中国籍船舶上使用的VHF必须持有船用产品证书,发射机额定功率不应超过25W,频率范围必须在156-174MHz,并应配备相应装置能将发射机输出功率降低至0.1~1W之间。
问:为什么不能使用大功率无线设备?
大功率无线电设备一旦开启使用,影响甚至阻断同频率的其他船舶正常通信,严重的还会干扰和破坏使用相邻频率的船舶正常通信,给生产作业调度、船舶安全航行带来很大的隐患。此外,还可能因散热不畅、电路过载引发火灾。
问:如果使用大功率无线电设备怎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八章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二)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
(三)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对船舶、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
(二)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或者电波监测;
(三)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
海事提醒
船员朋友们,请勿私自安装非法大功率无线电通信设备,自觉依法设置、规范使用船舶无线电通信频道和设施设备,共同维护水上安全通信良好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