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切实做好货物物流保通保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3号)有关要求,4月12日,交通运输部印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际航行船舶船员换班工作的通知》(交海明电〔2022〕80号)(以下简称《通知》),督促各交通运输厅(局、委)、各直属海事局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安全有序推动国际航行船舶船员换班工作。
《通知》强调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到国际航行船舶船员换班工作对于保障国际海上物流供应链畅通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各单位在属地联防联控机制中的职能作用,推动地方政府持续提升船员换班服务保障能力。
《通知》明确提出不得擅自暂停国际航行船舶船员换班。因水运口岸所在区(县)出现中高风险地区等特殊情况需要暂停的,要报经当地省级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或指挥部)批准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后方可实施。暂停换班的文件还应抄报交通运输部船员换班工作专班,实施过程中要做好政策解读等工作,积极采取措施尽快恢复换班。未明确公布暂停换班的地区不得以“隔离酒店不足”“中外船员混派”“离开境外最后一个港口时限不符合要求”“来自境外疫情高发地区”等理由拒绝或延误船员换班。
《通知》要求各单位要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船员换班不畅的具体问题,积极推动有关地区进一步梳理并持续优化换班制度和流程。同时加强对航运企业、船员服务机构、港口企业、船舶代理等相关方的监督管理,推动各方落实船员换班职责,共同推动实现“应换尽换、应换快换”。